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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脫落砸死路人 一審宣判33戶居民都要賠

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時遭遇飛來橫禍:一棟樓上的牆皮脫落,剛好砸中她的頭部,后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誰來為此事負責?近日,遂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宣判:整棟樓里33戶居民共同承擔賠償死者家屬989877.90元,每戶人均承擔賠償29996.30元。

事件回顧

住宅樓牆皮脫落砸死路人

意外發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點40分左右。周某途經縣城北街一弄堂時,弄堂一側住宅樓的外牆水泥塊脫落。剛好砸中了周某頭部,她受傷倒地不起,被過路群眾發現后,及時送到醫院搶救。

脫落的水泥塊有多大威力?它還砸到另一側牆體的空調外機箱,直接把外機箱砸落在地。之後,周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去世。

據了解,涉事的住宅樓建於1992年,分為一、二兩個單元,共33戶36名業主。由於歷史原因,這棟住宅樓並沒有物業和業主委員會。

水泥塊是從一單元的外牆上脫落的,周某家屬認為,建築物的外牆在功能上是為整幢建築服務,屬於這幢建築物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業主作為住宅樓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權人,有維修保養大樓並保證安全的義務。

在家屬看來,由於大樓外牆疏於維護導致牆體脫落致人死亡,兩個單元的33戶居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後,他們將33戶36名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33戶居民承擔近百萬元賠償

那麼,牆體脫落,住在裡面的居民是不是要承擔責任呢?兩個單元的律師,有不同的說法。

一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認為,對原告要求所有業主承擔責任沒有異議,但事故發生的地點並不是路,而是涉案房產與相鄰房產之間的弄堂,不是用來通行的。周女士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自身也存在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二單元業主代理律師辯稱,原告將二單元確定為被告是主體不合適。住宅樓建於1992年,當時開發商和相關管理部門並沒有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而因為歷史原因,住宅樓沒有物業,也沒有業主委員會。一直以來,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單元為單位,在各自的單元範圍內獨立進行維修保養。

也就是說,兩個單元的獨立意識是約定俗成的,事故是由一單元外牆脫落引起,二單元不是事發區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當然不是侵權責任的主體,因此要求二單元賠償是不合理的。

近日,遂昌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築物發生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事發通道寬度1.4米左右,通道附近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禁止通行標誌。周女士在正常行走中受害,無證據證實其存在過錯,不能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至於被告所說的一、二單元是以樓內通行的樓梯數量區分,並不是區分獨立建築物的標準,涉事住宅樓系一幢獨立的建築物。

因此,本案36位被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建築物牆體未盡合理的修繕義務,導致外牆水泥塊發生脫落致人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以獨立門牌或產權記載的33戶為基準,均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33戶居民賠償周女士家屬共計989877.90元,也就是說,每戶承擔賠償29996.30元。

業主意見

不服判決將上訴

為什麼外牆脫落,每戶業主要拿出近3萬元賠償款?法院判決后,業主對共同擔責表示不理解:明明是商品房質量問題,為何要業主來擔責?

47歲的李先生居住在二單元304室,是33戶被告人之一。他在2014年買了二手房,小區雖然沒物業,但是大家一直都在維修自己的房子,對於「未盡到維修責任」之說,他們也不認同。

對於業主的疑問,遂昌縣法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向錢江晚報記者傳達主審法官的意見。主審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個侵權案件,侵權關係的雙方是業主和受害者。大多數情況下,受害者家屬都只會告業主,如果業主認為開發商也有責任,可以在判決生效支付完賠償款后,再起訴開發商要求追償。

然而,涉事住宅樓是1992年建造的,很多業主跟李先生一樣,是二手甚至三手業主,根本不知道開發商是誰。

不過,浙江開弘律師事務所律師應萍是業主的代理律師之一,她向錢江晚報記者證實,被告的業主已經準備提起上訴。

遂昌縣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員稱,「房子雖然是1992年建造的,但屬於商品房不是分配房。」至於房子的開發商是誰,他們也正在核實。

高空墜物意外該如何維權

如果走在路上,被從天而降的東西砸傷,我們該找誰維權?錢報記者請教了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張錦偉律師。

他說,這種遭遇要分兩種情況來看,也涉及兩種法律關係。

第一種是拋擲物造成人身損害。比如房子里拋出的東西或是陽台上的花盆,如果找不到誰拋的,整棟樓2樓以上的住戶,除了能自證不是侵權人的,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房屋產權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法院會判分攤補償。

第二種是建築物設施懸挂物脫落造成人身損害。比如房子的外牆,這裡的侵權主體有三個,建築物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所有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是指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使用人是指租賃建築物的人。

房子的外牆是屬於所有業主的,但業主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就有義務維護小區的安全,所以當三個侵權主體同時成為被告時,物業公司的責任相對大一些。

當法院判決后,三個主體可以向建築物的建造商也就是開發商起訴追償,但追償的前提是這個建築物已經交付,並且還在國家規定的質保期內。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涉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質保期為5年。

開發商要是認為,牆體脫落的責任在於施工單位,那麼可以再起訴施工單位追償。

如果建築物還未交付就發生了牆體脫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開發商和施工單位。(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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