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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ICO具有重大現實金融意義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大量與ICO無關的項目都一窩蜂湧向市場,魚龍混雜,將社會民眾吹得眼花繚亂,更將無數缺乏金融風險防範意識的投資者引入快速發財的惡夢之中。

取締ICO具有重大現實金融意義

9月4日,央行、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門正式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公告》」,指出根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國家網路安全法及電信條例,已明確將ICO定性為一種未經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應予全面清理整頓,堅決治理市場亂象。

《公告》正式發布,等於金融監管當局及政府監管職能機構對ICO吹響了全面清剿的戰鬥進軍號令,實質就是發出了取締ICO信號;應該說這個號令發布得相當及時,它充分反映了政府監管職能部門監管效率、監管效能、監管靈敏性、監管針對性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表明監管當局對制止金融亂象、保護廣大民眾利益的責任感、使命感得到了空前提高。

所謂ICO,也稱首次公開募幣,其以比特幣為募集對象,項目負責人通過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加密代幣,為所謂的項目進行融資。隨著美容、社交、白酒、競技等「奇葩」項目進入,導致了ICO項目的蠻荒生長;也讓幣久網、幣眾籌、立方投、ICOAGE、ICO365等平台生意火爆,甚至比資本市場的IPO更勝一籌。而且,大量與ICO無關的項目都一窩蜂湧向市場,魚龍混雜,將社會民眾吹得眼花繚亂,更將無數缺乏金融風險防範意識的投資者引入快速發財的惡夢之中。

就目前而言,《公告》頒布的首要意義在於將有效結束ICO監管法制缺乏時代,開啟圍獵非法金融活動新局面的到來。眾所周知,ICO之所以能夠猖獗泛濫,主要由於尚缺乏監管制度和監管主管部門,被居心叵測的不法之徒以金融創新名義進行了非法金融操縱,與當年湧現的非法集資及P2P網貸平台一樣,遊離於監管邊緣,處於灰色金融地帶;且已暴露了大量金融風險隱患,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非議:一是以區塊鏈創新幌子欺騙廣大投資者,達到非法融資圈錢之邪惡目的。

從目前看,「區塊鏈+虛擬幣+ICO」只是一個融合了眾多金融手法的華麗騙局;它的手段是靠不斷吸引新進場的人推升價格,讓後來者進行接盤的一個「博傻遊戲」,也就是投資者明明都知道很多項目沒有價值,或者說90%以上ICO都是騙人的圈錢遊戲,但都抱著一種代幣只要能夠到交易所交易,ICO的投資者就能通過炒作賺錢的僥倖心裡。

二是由於缺乏正規審批渠道,沒有嚴格把關,致使目前市場上90%的ICO項目不靠譜,都只是一種圈錢的「神話故事」。目前,ICO質量魚龍混雜,生拉硬扯,把一個原本沒有融資能力的項目加一個區塊鏈的外衣來圈錢或蒙錢,其動機明顯不純。而且,由於信息披露缺乏,加之資金籌集與使用缺乏託管機構有效監管,以及對投資者沒有進行適當性提示,容易誘發資金斷鏈和捲款跑路等金融道德風險案件,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價格被人為操縱如同「過山車」,既造就了一夜暴漲數倍至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造富神話,正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進場,同時也面臨著破發、暴跌、損失慘重等風險,扭曲了ICO本來面目和發展初衷,讓不少投資者血本無歸,甚至傾家蕩產。

四是破壞了正常社會金融生態,吞噬了社會民眾財富,對正規金融秩序形成了較大衝擊。如ICO的造富神話,擾亂民眾正常金融投資心態,讓不少民眾滋生快速致富的賭徒心裡,將民眾引向追求高利回報而不顧風險的金融投資歧途。

同時,ICO要求普通投資者不能直接用人民幣參與兌換代幣,而要用以太坊和比特幣,實際上也衝擊了官方法定貨幣的權威。尤其,ICO通過區塊鏈來組織金融活動,繞開正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監管,每個人都可以通過區塊鏈從事金融活動,加劇了全社會金融混亂無序狀態。

因而,《公告》頒布就是對社會各界強烈反映ICO問題的及時、有力的回應,顯示了政府監管當局意欲整治社會非法集資金融行為的堅強決心和快速實施法治管理的能力。

此外,《公告》頒布的第二大意義在於切中時弊,將起到刮骨療傷的作用,無異於一場懲治社會亂辦金融行為的「及時雨」:一則起到了將ICO消滅在萌芽狀態的根治性作用。儘管目前ICO處於瘋狂式火爆狀態,在社會上掀起了陣陣巨浪,但參與的人數尚未涉及到社會廣大普通民眾,其範圍較小,處在可控階段,對金融穩定、對社會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大。據資料,從2012年到2016年4年裡,ICO融資複合增長率達到547%。今年上半年,國內的ICO規模也已已逾26億人民幣,ICO平台逾50家,國內參與ICO的人數達到200萬人,就全國而言,這是一個小數據。而如果不及時進行清剿,再像P2P平台及非法集資那樣無限期拖延監管政策出台,其結局就會遍及大地,讓更多的普通民眾參與並遭受其侵害。

二則起到將ICO風險向各金融機構、社會各界及各層面民眾進行及時提醒的警示性作用。如要求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發現ICO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要求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社會公眾應當強化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線索。這對於形成清剿ICO高壓社會態勢、剷除其滋生的社會土壤起到較大的作用。

三則起到了終結ICO野蠻無序生長的社會企圖,迫使ICO走投無路,只得乖乖「繳械投降」。《公告》明確將ICO定位於非法集資,指明其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無條件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禁絕代幣融資交易平台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規定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並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將其產品在應用商店做下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這些硬性政策規定,等於是打蛇打到了「七寸」,斷絕了ICO的一切生路,ICO全面退出歷史舞台也將指日可待。

顯然,七部門《公告》出台大快人心,對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廣大民眾利益構築起了一道堅固的「屏障」;尤其對進一步維護好金融秩序、構建良好金融生態、確保法定貨幣的地位等都將起發揮重要作用。但要確保《公告》內容全面落實到位,應在三方面進行努力 。

一是各監管職能機構應加強密切聯繫與溝通,建立監管信息合作平台,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形成牢固聯合監管態勢,提高打擊ICO的靈敏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徹底告別各吹各調、協同監管性差的舊有監管格局。

二是建立社會立體監管體系,調動社會各階層力量參與,對ICO形成齊抓共管的高壓社會監管態勢,使其無處遁形。除了《公告》中規定充分發揮金融業組織行業自律作用之外,各級政府可在職能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抽調專門精幹力量,並聘請社會相關企業、有關人員參與監管,形成政府監管力量為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管力量為輔的大社會監管格局;同時設立舉報監督電話、設立舉報獎勵基金,調動全社會監管ICO的積極性。

三是各級政府通過各類媒體平台及其他途徑,加強對ICO現象及其危害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對ICO的認知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並加強投資者教育,讓其遠離ICO市場亂象,徹底封堵ICO生存的社會空間。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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