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個熱愛花花草草的文藝青年,
剛買了一個帶著露台的房子,
滿腔熱血準備在上面建一個陽光玻璃房,
也想著擁有更多的使用面積,
可是施工到一半,
就被城管部門認定為是違法建築叫停了。
開發商說露台屬於私人空間,城管憑什麼管我呢?小王
在自家露台上搭建陽光房
真的是個人自由?
答案是否定的。
先亮法條: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都要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違法建築的規制主要在《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當中。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於違法建設。
住宅小區的總體規劃設計開工前完工後都要經過審批驗收才能交房,小沈未辦理許可審批情況下搭建就屬於違法建築,這種私自搭建的行為也可能影響他人的採光、使用等。
對於違法建築城管可以管嗎?
城管執法有法可依!
先亮發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等規定。
一般情況下對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或作出通知,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能改正的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
小王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沒有,而且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相關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至於城管部門
是否可以對違建執法的問題
各地區有具體的規定,有的城管局隸屬於住房城鄉建設局,可以作為其下屬具體執法,有的地區明確規定城管局有此項職權。
自由不是沒有邊界的,
可以懷揣建築師的夢想,
但不能隨意就在一個空地上堆磚建房,
可以懷揣搖滾歌手的夢想,
但不能半夜拿著喇叭放聲大唱,
大家都在法律的框架內辦事,
才能真正實現每個人自由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