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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公告4月27日召開董事會 未提董事會改選

2月6日晚間,有媒體報道稱深圳中院裁定鉅盛華、前海人壽等增持萬科無效,寶能方面上訴深圳中院,並提出將案件移交廣東高院管轄,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維持原判,且為終審裁定。

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閆明誠指出,「根據深圳中院的裁定書原文,這只是個管轄權裁定,不代表最終判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詢得知,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發布的《鉅盛華、西部利得基金與萬科工會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鉅盛華、西部利得基金因與被上訴人萬科工會委、原審被告前海人壽保、泰信基金、南方資本、原審第三人萬科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訴稱,1、萬科工會要求確認原審五被告增持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所涉及標的金額已經達到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2、萬科工會系要求原審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滿后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改正無效民事行為」,故該項訴訟請求實為強制原審五被告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減持股票,涉及的標的金額亦達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範圍;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審查、上市公司投資者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等新類型法律問題、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大,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爭議標的以及案件複雜性、影響力均已達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範圍,懇請依法裁定撤銷(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寶能系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深圳中院認為被上訴人萬科工會起訴請求確認本案所涉繼續增持行為無效並判令「改正無效民事行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關股東的權利,未提出給付金錢的訴訟請求。同時,上訴人鉅盛華的住所地位於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本案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並駁回此上訴,維持原判。

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羅湖區法院查詢得知,目前萬科工會起訴寶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審理中。

需要指出的是,深圳中院民二庭審判長秦拓在微博上公開駁斥寶能敗訴一說,稱此乃胡說八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萬科工會起訴寶能系增持無效之前,*ST新梅案情如出一轍。去年7月,備受關注的*ST新梅(600732.SH)原大股東興盛集團訴現大股東「開南系」股東權利一案被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興盛集團起訴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按照以往的判例,萬科工會最終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小。」閆明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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