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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小講堂】離婚訴訟 原告需慎用撤訴權

合伙人律師秦菊香

郭先生和羅女士2014年結婚,婚後兩人在天津市南開區居住,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打架,兩人分居,羅女士回山東老家生活。過了兩年之後,羅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郭先生卻提出,自己早已不在南開區居住,並提供居委會證明,證實自己現在北京市通州區居住。由此,法院告知羅女士,本案需移送至北京的法院審理,案件移送需要一段時間。羅女士為了節省時間,直接在法院辦理了撤訴手續,幾天後又到北京的法院重新起訴離婚。但是,北京的法院審查后發現,羅女士近期內已經在天津的法院有過一次離婚訴訟,因未達到離婚訴訟需要滿6個月的時間要求,就駁回了羅女士提起的離婚訴訟。這讓羅女士非常不能理解,為何離個婚這麼難呢?

天津日昇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對於離婚案件,主要採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然也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在此不做重點說明),即原告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例中,由於被告郭先生的經常居住地是北京,羅女士還在郭先生曾經居住過的地方起訴離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了。因此,案件確實需要移送到北京的法院審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案件有其特殊性,原告如果辦理了撤訴手續,相當於這一次的離婚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時,原告是不能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的。由此可見,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比較關鍵,需要慎重,否則,如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就需要移送。此時,原告只能耐心等待,而無法通過撤訴再重新訴訟來實現節省時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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