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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資格提供有償代理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近千萬元代理費案

原標題:無律師資格提供有償代理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近千萬元代理費案

【以案釋法】無律師資格提供有償代理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近千萬元代理費案

【案情簡介】某房地產公司因其名下土地使用權被政府無償收回,該公司對政府該行為不服,遂與某管理諮詢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委託不具有律師資格的某管理諮詢公司代理提起訴訟,后勝訴,該案現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因案情重大複雜,該案執行近十年的時間仍未能執行結案。陳某、某管理諮詢公司遂於姜某簽訂協議,將某管理諮詢公司在該案代理過程中根據《委託合同》應獲得的代理報酬權益轉讓給姜某。后因該執行案尚未結案,姜某未能獲得執行款項,未能按時支付轉讓款,陳某、某管理諮詢公司遂起訴到法院主張姜某等支付該案委託代理費近千萬元。

姜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代理應訴,李武平律師提出的因原告某管理諮詢公司、陳某不具有律師資格,依照律師法等法律規定,其不能提供有償訴訟代理服務,涉案《委託合同》及其衍生的一系列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某管理諮詢公司、陳某不能據此主張巨額代理費的觀點,最終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駁回某管理諮詢公司、陳某主張近千萬元代理費用的訴訟請求,本案最終反敗為勝。

【李武平律師說法】

在,訴訟代理權屬特許權利,不是每個人、每個組織都可以取得。涉案合同違反了《律師法》第十三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強制性規定。該條規定是《律師法》對公民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收取報酬的特別主體資格的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於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因此,無律師資格受託代理訴訟收取報酬的行為為無效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協議書》無效。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7)瓊01民終XXX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姜XX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崔XX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

以上三位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陳X

原審第三人:海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姜XX、崔XX、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上訴人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第三人海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合同紛一案,不服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 01 6)瓊0106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關於本案案由問題。原審判決將本案定性為合同糾紛,該定性太過寬泛、不準確,應予糾正。陳XXXX公司提出的訴請所依據的是《委託合同》及根據該委託合同衍生簽訂的兩份《協議書》,因此本案案由應定性為委託合同糾紛。

二、關於《委託合同》及根據該委託合同衍生簽訂的兩份《協議書》、一份《補充協議書》是否有效的問題。首先,審查《委託合同》的民事法律關係性質。《委託合同》的合同相對人是XXX公司與XX公司。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是XXX公司負責協調處理各種關係,包括向政府交涉或採取訴訟等手段以爭取XX公司上述土地財產失而復得,如土地財產能回收時,XX公司保證及時向XXX公司按土地財產價值8%的比例支付代理費。履行合同的事實是XXX公司指派陳X代理XX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參加海南省高院的二審行政訴訟、代理XX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沒有證據證明XXX公司實施了與海口市政府有關部門交涉未果的事實。陳XXXX公司的個人股東,從簽訂《委託合同》、代理訴訟活動、簽訂兩份協議書和一份補充協議書到接受姜XX支付的部分代理費均由陳X實際操辦。從《委託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履約事實可認定《委託合同》的民辜法律關係的性質為法律服務委託合同。其次,審查XXX公司和陳X是否具有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資質。經審查,XXX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於2 0 0 3年1 1月1 2日註冊成立,經營範圍為企業商務諮詢服務、企業投資管理策劃、市場調研、企業形象策劃諮詢服務,2015年8月17日變更經營範圍為企業商務諮詢服務、企業投資管理策劃、市場調研、企業形象策劃諮詢服務、農產品、水產品購銷。陳X沒有證據證明其是擾業律師或者是法律服務工作者。顯然,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屬於XXX公司的經營範圍,陳X個人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司法部的相關規定,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法人和個人須經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審批資質,並頒發准許執業證書,方能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比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核准的可在全國範圍內擾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本縣、區轄區範圍內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法律服務工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擾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最高人民法院於2 0 1 0年9月1 6日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公民代理合同中給付報酬約定的效力問題的請示》的答覆中載明:「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的公民個人與他人簽訂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對於受託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支持』』。綜上,XXX公司和陳X均不具有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資質,XXX公司的經營範圍亦沒有從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內容,其行為擾亂了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的管理制度,因此《委託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XX公司、XX公司鳥XXX公司於2 0XXX1 3日簽訂的《協議書》,姜XXXX公司與XXX公司、陳X2 01XX1月2 6日簽訂的《協議書》,姜XXXXX公司、陳X2 01 XX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均根據XX公司與XXX公司於2007年8月10日簽訂《委託合同》所簽,系該《委託合同》衍生的附隨合同和補充協議,因《委託合同》無效,故以上附隨合同及補充協議亦均為無效合同。因此XXX公司和陳X訴請姜XX、崔XXXX公司支付代理費及利息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對此處理錯誤,應予糾正。姜XX、崔XXXX公司關於《委託合同》及《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無效的上訴理由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採納。

三、關於姜XX、崔XXXX公司上訴請求XXX公司和陳X返還姜XX已支付的XX萬元代理費問題。陳XXXX公司指派以公民個人名義代理XX公司參加訴訟活動,必然產生合理的差旅費,姜XX已支付的XX萬元應認定為陳X在訴訟期間已發生的合理差旅費,姜XX、崔XXXX公司訴請XXX公司和陳X返還XX萬元代理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201X)瓊01 06民初XXX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海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 0 07年X1 0日簽訂的《委託合同》、海南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與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於2 01 0年X1 3日簽訂的《協議書》、姜XX、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與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2 0XX1X2 X日簽訂的《協議書》、姜XX與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2 0 1XX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均為無效合同;

三、駁回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姜XX、崔XX、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XXXXX元、訴訟保全費XXXX元由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承擔,反訴受理費XXXX元由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承擔2XXX元,姜XX、崔XX、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承擔XXX元;二審案件受理費XXXX元由海口XXX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陳X承擔XXXX元,姜XX、崔XX、海南XX置業有限公司承擔XXXX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黃玉臣

王法堅

陳璐

-O一七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陳寧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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