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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從等責到主責 西安司機稱遭枉法辦案

來源於赤子新聞網

2012年9月9日,陝西西安。貨車司機史軍峰駕車行駛途中,一名過馬路的小女孩玲玲(化名)在奔跑中撞上了行駛中的貨車。事故發生后,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雙方負有同等責任。然而,時隔一個月,史軍峰又收到一份同樣基本事實描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他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本來是一件再普通不過的交通案件,卻因為兩份不同結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開始變得複雜起來。自事故發生的那天起,史軍峰平靜的生活就被打破了。從事故發生至今4年多的時間裡,史軍峰每天就像生活在夢魘中一樣。

事件回顧:小女孩橫穿馬路撞上貨車後輪

2012年9月9日晚19點左右,史軍峰駕駛著中型自卸貨車沿王高路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和平國小附近,他猛地感覺到在左側觀後鏡里有什麼晃了一下,通過觀後鏡他發現有一個小女孩躺在車的左後輪附近。於是,他趕緊剎車下車查看。

史軍峰說,事故發生時一輛小轎車正與他會車,車上的人告訴他:「娃剛從720路公車上下來,由北向南跑往過跑呢,撞你車上了!」

史軍峰趕緊撥打120、110,並和趕來的小女孩家人一起把孩子送到醫院救治,並墊付了7.9萬餘元的醫療費。

史軍峰手指當年發生事故的位置 現已是西咸灃東新城服務大廳

當天,史軍峰被交警李楠等帶到長安交警大隊王寺中隊做筆錄。在這裡,史軍峰先後共做了三次筆錄。

根據《詢問筆錄》的資料顯示,事故發生當天,視線良好,史軍峰的行車速度大約是三、四十公里/小時。陝西長安大學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中心於2012年10月9日出具的《王寺王高路9.9交通事故鑒定報告》。報告顯示,史軍峰當時的車速為33.7km/h,車輛制動系統技術狀況正常。同時,交警對於碰撞的位置也進行的詢問並根據現場情況確認。記錄證明,事故發生時,史軍峰處於正常駕駛狀態,小女孩玲玲與史軍峰車輛的接觸點為左後輪。

事故現場概覽照片:碰撞位置是左後輪

過後不久,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交警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在此起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認定書》對於事故基本事實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有這樣的表述:史軍峰駕駛陝AK0830號中型自卸貨車將由北向南步行橫穿馬路的玲玲碰撞,造成玲玲受傷的交通事故;玲玲在橫過馬路時,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史軍峰和妻子李雪對於《道路交通認定書》的結果不服。

「交警已經認定接觸點是左後輪,我的車在直線行駛的情況下,後輪怎麼能碰撞玲玲?只能是身高超過車輪一半左右的玲玲奔跑中發現了車但已經收不住腳步,才向前仆倒撞上了車後輪!」 史軍峰說。史軍峰的妻子李雪說,這《認定書》與事實不符,在本次事故中史軍峰應該沒有任何過錯,不應認定為同等責任。

史軍峰說,辦理此案的交警勸他:「小孩傷勢又不重,況且你也有保險,就當照顧下小孩。」

聽完交警說完,史軍峰沒再說什麼就回家了。

事故的處理本該就此完結,然而,整個事件曲折離奇的「故事」也隨著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現拉開了序幕。

責任被重新認定 交警:這是「上級」的意思

2012年11月,史軍峰又收到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這份長公交認字(2012)第6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史軍峰被判定為在與玲玲的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玲玲為次要責任。

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基本事實描述相同,只是在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的表述中增加了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兩份不同結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史軍峰傻了。他不明白一起交通事故,同樣的事實,怎麼會有兩份不同結果認定書?明明是對方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自己怎麼從負有同等責任又變成負主要責任了?

對方申請複核的理由與鑒定單位對事故車輛的鑒定結論對比

史軍峰迴憶說,當時負責此案的交警李楠曾告訴他,這是上級臧某的意思。史軍峰第二天就找到臧某了解情況。臧某對他說,因為對方複議了,所以重新做了認定。而且人和車沒有判同責的,都是以人為本,照顧弱者,讓他不信就去交警支隊問。

「這不是胡說嗎?責任都在行人也判司機主責?」 史軍峰很難接受這個判定和臧某的這種說法。他也想申請複議,卻被告知複議只能申請一次,對方申請過後他就無權再申請了。

史軍峰根據錄音整理的和交警的對話

2016年3月18日,史軍峰和李雪又找到交警李楠。

「他也認為我們冤枉,但他無可奈何。說是上頭要撤銷,誰能把人家咋樣?咱就要按上邊的意思辦!」李雪說。

「前期,辦案交警認為接觸點就是左後輪,但後期交警大隊在事故認定時就避而不談,因為這直接決定責任劃分!在後來的責任認定時,交警大隊只說我將橫穿馬路的玲玲碰撞,而不說接觸點了!更不提小孩跑起來碰到我車左後輪了。」 史軍峰說。

無奈之下的史軍峰先後向西安市交通局和交警支隊提交材料說明情況,但都沒有音信。

「就這樣我被踢皮球一樣,踢來踢去沒人搭理。」史軍峰形容自己到處反映情況的過程。

傷殘鑒定:玲玲需長期護理 現實中她可登台表演

2014年4月,長安法院下屬的斗門法庭通知史軍峰去西安市中院簽字,說要做玲玲的傷殘鑒定,搖號確定鑒定單位。史軍峰簽完字就被工作人員告知可以回家了,並沒有參與搖號。11月,史軍峰收到傷殘鑒定結果,但鑒定結果中玲玲傷勢的嚴重性超出了他的預料。玲玲顱腦損傷致精神發育遲滯屬四級傷殘;玲玲右側肢體偏癱,右下肢肌肉屬於七級傷殘;玲玲右側腦脊液耳屬十級傷殘;玲玲顳頂部以及后枕部顱骨缺損屬於十級傷殘;玲玲右側內外踝線性骨折屬於十級傷殘;護理期限為長期護理,護理人數為1—2人。

書記員麻某給史軍峰看了一份由陝西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心在2014年3月28日出具的精神鑒定書。該精神鑒定書中有這樣的鑒定意見:被鑒定人玲玲,2012年9月9日的車禍導致其顱腦損傷,顱腦損傷後患有: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顱腦損傷所致中度至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其所患有的顱腦損傷所致精神障礙、顱腦損傷所致中度至重度精神發育遲滯,與2012年9月9日的車禍導致其顱腦損傷,有直接因果關係。

在史軍峰的妻子李雪看來,該精神鑒定書的結果與事實完全不符。李雪希望重做一份鑒定,但書記員麻某告訴他們重新鑒定的時效已經過了。「我們對此並不知情,為什麼不在有效時間內通知我們?」李雪對此很是憤怒。

「按照這個鑒定,玲玲除了傻傻地坐著,還能幹什麼?」李雪說:「這鑒定太虛假了。」

史軍峰認為,這份鑒定書的結論與精神鑒定書一樣,均與事實嚴重不符。「玲玲自2013年9月就已經在閆十國小上學了。她不僅生活能夠自理不需要護理,還能夠正常上學,而且英語能考到85分,甚至還能參加學校的文藝活動登台表演節目!她與普通學生並無差別。」史軍峰提供的拍攝的視頻證實了他的說法。據2015年第二學期期末成績統計表顯示,玲玲的數學成績是62分,英語成績是85分。

史軍峰對玲玲的傷殘鑒定和精神鑒定的結果表示不服,就向西安市中級法院申請重做傷殘鑒定。2015年7月西安市中院通知他去搖號重做傷殘鑒定。史軍峰搖到了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在和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諮詢后得知,在精神鑒定結果不變的情況下,重做傷殘鑒定也不會有改變。史軍峰拿出玲玲在學校生活學習的視頻光碟,想用視頻證據做為鑒定的參考,但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不能接收,需由地方法院轉交過來。當他到斗門法庭遞交光碟時,無一人接收。

庭審現場:孩子吃了葯就能唱歌跳舞

2015年11月5日,史軍峰在庭審現場播放了包括玲玲表演節目在內的視頻。沒想到,玲玲的母親矢口否認視頻中的那個孩子是玲玲。

2015年11月13日,法院再次開庭。玲玲的父親承認史軍峰視頻中拍攝的小孩是玲玲,但卻拒不承認玲玲已經上學了:「(玲玲)只是在學校裡面玩了幾次。」

此時,法庭上的玲玲眼睛緊閉,在母親和父親的攙扶下出庭,問什麼也都不回答。法官問玲玲父親,為什麼視頻中的玲玲的表現和現在的狀態相差這麼大?玲玲父親稱,他在北京買了特別好的葯,玲玲吃了就可以唱歌跳舞。

「當時,我們都被氣樂了,法官也被弄得哭笑不得。」史軍峰說。

當法官詢問玲玲父親,今天孩子是怎麼回事?是不是沒吃藥?在哪裡買的葯?他回答,今天沒錢買葯吃了。至於在哪買的葯一直答不來。

史軍峰的律師問陝西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小孩的這種狀況和這次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鑒定報告中的這句話具不具備唯一性?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精神鑒定書是本案的關鍵證據,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那是怎麼出具的這份害人的鑒定書呢?」李雪說。

2015年12月8日,西安市長安區法院做出民事判決。判決史軍峰一次性賠償玲玲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51.1萬餘元;判決華安財險陝西分公司一次性賠償被告22萬元。

「我不服判決就上訴到西安市中院,並一再要求重做精神鑒定。2016年7月13日,西安市中院做出((2016)陝01民終26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3)長民初字第02681號民事判決,發回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重審。」史軍峰稱,「但如果鑒定報告的結論不改,我想得到公正判決那是不可能的。」

「玲玲的家人,就利用長安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陝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的傷殘鑒定書、陝西司法精神醫學鑒定中心的精神鑒定書,把我家推進了萬丈深淵!」 史軍峰的妻子李雪說。

就史軍峰反映的情況,記者聯繫到長安交警大隊政秘科工作人員進行核實,但直至發稿前,也未得到任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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