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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新聲|趙曉峰:論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屬性與社會功能(圖)

民合作社不同於企業,企業天然地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而農民合作社作為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成立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不以盈利為基本目標,合作制度的安排具有顯著的益貧性特徵。因此,合作社與企業有著本質的不同,其具有顯著的社會屬性和明顯的社會功能。

目前,學界關於是注重保護小農權益,還是重視激勵大農積極性的爭論,表面上看是公平優先,還是效率優先的排序問題,實際上則彰顯著合作社經濟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合作社要發展,客觀上需要發揮骨幹成員的積極性,重視對大農的激勵效應,從產權設置、治權安排和盈餘分配等方面給予合理的優先考慮,這就必然會造成大農的強勢與小農的弱勢。而合作社要履行益貧性的制度承諾,發揮組織的社會價值,又需要保護小農的合作權利,保障其分享合作收益的合法權益,這就必然會損及大農對合作社的整體控制權,進而打擊他們的積極性。因此,如何定位合作社的屬性與功能,是當前學界繞不過的理論命題。

合作社的制度設置與制度創新問題,是一個大農基於資源配置能力的合理權利的爭奪問題,是一個弱勢小農基於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以分享合作收益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無疑,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整體態勢,呈現出了顯著的效率優先的制度特徵。但是,如何辯證認識現階段實際運作中的合作制度的價值功能,如何辯證認識合作制度的階段性、權宜性與發展的長遠性需要,隨著合作社的數量持續快速增加,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的戰略問題。

筆者認為,如果延續現有的發展邏輯,異化狀態的合作社繼續畸形發展,很有可能會帶來兩大後果:一是合作社成為地方政府、企業和農村能人聯合「包裝下鄉資本」和打造扶貧政績的招牌,造成農村資源的加速外流,拉大城鄉差距,使鄉村社會更加蕭條,人們的鄉愁無以寄託;二是農村能人和普通農民的差距進一步拉大,農村社會階層分化的趨勢更加明顯,農民階層間矛盾愈加突出。因此,選擇何種合作制度安排,涉及的更為關鍵的問題是,在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之後,是讓富者更富、窮者更窮,還是讓先富者帶動后富者,共同致富。筆者認為,雖然當前的合作制度安排具有階段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合作社從本質上就區分於企業,一個背離制度益貧性、脫離社會屬性約束的合作組織從長遠來看並不符合國家發展的戰略需要。

現階段農民合作社在發展中出現了若干偏離「理想型」合作制度的實踐形態,使人產生了合作社本質規定性漂移不可避免的論斷。然而,問題是如果合作社被徹底混同於企業,那就沒有作為一種新型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國家財政惠農項目更沒有對之傾斜的理由。因此,應該在多大程度上允許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漂移,應該構建何種具有本土實踐特徵的合作制度,以保護弱勢農戶的合作權益,維護合作社發展的公平性,實現合作社的社會價值,使合作社真正成為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成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成為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也應儘早作為國家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制度變革的關鍵內容加以考慮。否則,合作組織與合作制度變革遭遇到的阻力必然會越來越大。

因此,國家應積極吸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豐富的實踐經驗,重視合作社的社會屬性和社會功能,加快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步伐,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為農民合作社的規範化建設提供進一步的制度保障,引導其健康可持續發展。

〔基金項目:中央基大學部研業務費-人文社科項目(2017RWYB18);陝西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青年英才入選計劃項目;陝西省農業協同創新與推廣聯盟2017年軟科學項目(LMZD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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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 農干院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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