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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病駕」可用軟手段

□羅志華

最近一位網路大V發文《我們都知道「酒駕」「毒駕」,那你聽說過「低血糖駕駛」嗎》,引來糖尿病患者該不該被「限駕」的爭議。事情的起因是,一名63歲男性獨自一人開車回家,因堵車過久突發低血糖失去意識,車子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撞上前車,造成了6車追尾的交通事故。(4月19日《南方日報》)

糖尿病患者一旦發生低血糖暈厥,就會迅速喪失對車輛的把控能力,這對患者本人、其他車輛和行人都十分危險。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有必要對這類患者限駕。然而,只要患者隨身攜帶藥品和糖果等食物,糖尿病低血糖暈厥完全可以避免,為減少某種小概率事件,就對糖尿病患者限駕,他們當然難以接受。

且從法律層面看,對糖尿病患者限駕也缺乏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明確,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獃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其中並不包括糖尿病,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說,糖尿病患者有駕駛的權利。

當然,法規無法列出所有不適合駕駛的疾病,因此後面才有「等疾病」這一提法。但假如將「等」無限擴容,那麼可列入限駕名單的疾病就會很多,譬如缺血性腦病、體位性低血壓、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等,如此泛化,該限駕的患者就太多了。

但話說回來,出於對生命的尊重,任何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都值得重視,都應該盡量避免。一方面要減少「葯駕」「病駕」的危害,另一方面又不宜採取直接限駕措施,這個困擾的確有點難解。病到不宜開車時,不妨嘗試通過勸阻或告知等方式來間接限駕。譬如,醫生通過醫囑實施診療,也可藉此將注意事項告誡患者,且醫囑具有法律效力,當醫生髮現患者「不宜駕駛」時,有責任向患者下達相應醫囑,患者不遵醫囑執意駕車導致交通事故,在責任劃分時應考慮這一因素,讓明知風險卻不主動避險的患者承擔責任。這樣處置既合法合規,又能對「葯駕」和「病駕」形成較強的約束力,不失為一種理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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