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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借錢的訴訟證據?

微信轉賬借錢不還?

如何將「微信聊天記錄」轉化為借錢的訴訟證據?

微信錄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

-普法進行時-

案例回顧

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買車,李某以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銀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還借款無果。

今年7月,李某將王某和其男友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憑證和其與王某交涉時的微信語音,其中語音內容是王某於2014年底承諾「給款」的單方微信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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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於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於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採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卻是有爭議的。

現行實務做法是,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微信錄音如何具備證明效力?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合法性側重程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01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體,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碟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賬號非己所有不予認可,就可以通過查詢原始記錄來印證。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種設備錄製的音頻資料都應該保存原始載體。

02

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如文章開頭所提及的借貸案例中,由於錄音證據中指向的問題並不清晰,無「借」、「還」等字眼,無疑降低了該份證據的證明能力。另外,由於微信賬號可以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註冊,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

03

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於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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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 可在刑事案中成為證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規定,明確網頁、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屬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規定包括附則在內全文共30條,對電子數據的收集和提取、移送和展示、審查與判斷等作出規定。

什麼是電子數據?根據規定,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信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以及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規定指出,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但如果確有必要,可參照執行。

調取電子數據要有通知書並有見證人

文件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2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並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封存手機時,當採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切斷電源等措施。

根據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批准,可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比如電子數據量大、無法或不便提取;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竄改或滅失;通過網路應用可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等情況下。

文件還規定,調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蓋章,有條件的應當進行錄像,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

公檢收到通知后3日內需移送數據

在辦案過程中,電子數據如何移送?根據規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備份一併移送。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數據清單。

公安機關應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併移送檢察院,檢察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進行補正。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不符合相關要求,應當通知檢察院。

文件還對移送時限作出嚴格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后3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補充有關材料。

電子數據在辦案中如何審查?

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在辦案中如何審查?文件規定,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重點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說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對於電子數據的完整,可以通過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等進行審查。

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路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規定提出,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路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當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可申請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拒不出庭,其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且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

小編提醒

你的每一次微信聊天記錄、每一條朋友圈、每一條微博等等等等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一定不可以亂說話呀!深沉的你有權保持沉默喲。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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