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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淮北事業單位考試:刑法中易混淆知識點總結

【導讀】

國培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法律考試題庫《刑法中易混淆知識點總結》,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為每年必考題,而在刑法眾多知識點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相似相近的混淆性選項,困擾廣大考生,今天給大家總結一下考試中經常容易出現的一下考點陷阱:

一、「應當」與「可以」

在刑法中,以下情形用「應當」: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3.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4.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法中,以下情形用「可以」:

1.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8.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從重」處罰情形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3.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5.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6.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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