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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一起「離奇」案:成年女子0.8米深兒童泳池溺亡

原標題:法院宣判一起「離奇」案:成年女子0.8米深兒童泳池溺亡

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怎麼會溺亡在0.8米深的兒童泳池?事發后,泳池所屬的溫州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8萬元,其他賠償事宜沒有達成協議。

浙江在線3月30日訊 (浙江在線記者 王益敏 通訊員 甌文) 身高1.5米多的成年女子,怎麼會溺亡在0.8米深的兒童泳池?近日,溫州甌海法院宣判了這起有些"離奇"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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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出生於1993年,重慶人,在溫州務工多年。去年8月1日下午3點左右,她與家人一起去溫州某泳池游泳。沒過一會兒,有人發現在兒童泳池內的苟某溺水了。同伴黃某和苟某的丈夫一起把她抱上岸,為她做了人工呼吸。

隨後,救生員趕到,也為苟某實施人工呼吸、心肺復甦等急救措施,同時撥打了急救電話。不幸的是,9天後苟某不治去世。家屬為她搶救治療一共付了10萬多元。

事發后,泳池所屬的溫州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8萬元,其他賠償事宜沒有達成協議。

幾個月後,苟某家屬將這家農業公司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49萬餘元。

近日,溫州甌海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個身高超過1.5米的成年人,站在0.8米深的兒童泳池,池水都淹不過胸部,怎麼會溺水?這也成了雙方在法庭上爭論的焦點。

農業公司稱,死者生前患有癲癇,她本身的疾病或對溺亡有直接、間接的影響。

苟某家屬卻認為,泳池方面沒有盡到相應責任,主要責任應該由這家農業公司承擔,"當時連個救生員都沒有,要是提早發現,也不會有這樣的後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業公司沒有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救生員,直接導致沒有及時發現死者溺水,具有相應過錯。同時考慮到苟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在兒童游泳池溺水,不僅沒有自救,還沒有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法院就此認為,苟某在溺亡前處理不當,或者說本身具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泳池可以減輕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74萬餘元,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萬餘元,因在保險公司賠付範圍內,這筆款由保險公司支付給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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