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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肇事者一審被判11年

原標題: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肇事者一審被判11年

新華社南京4月1日新媒體專電(記者朱國亮、吳新生)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車肇事案1日一審開庭,南京市秦淮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繁華路段——友誼河路與石楊路交叉口,發生一起慘烈車禍。一輛寶馬七系轎車高速闖紅燈通過路口,撞上正在左轉彎的一輛馬自達轎車。馬自達轎車被撞解體,車上兩人當場死亡。這一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季進長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駕車經驗,故其明知交通法規及行駛路段限速,明知以144.5-195.2公里/小時的車速在城區主要道路行駛,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但不採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其行為及主觀心態符合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故合議庭一致認為,被告人王季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發後,偵查機關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後,被害人薛某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委託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後果、事後未能積極賠償,合議庭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故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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