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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為「二胎媽媽」紮起!各省除了延長產假還有這些亮點……

自「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來

想必很多人身邊都多了許多生二胎的媽媽~

很多人因為懷孕帶來許多特殊困難

面對這個情況

全國多個省份紛紛修訂相關實施辦法

為女職工們爭取更多的權益和福利~

工社君今天就帶大家來仔細梳理一下!

首先我們來看看

四川的懷孕媽咪都有哪些權力可以享受?

四川女生生娃可休息158天

根據工社君的梳理,四川的懷孕女職工將享有以下權利:

川女生生娃有158天產假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四川,今後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婦,女方可以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也有20天的護理假。也就是說,合法生娃娃,女方起碼能享受158天產假;男方陪護假20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不分孩次,且生育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女方產假158天,男方陪護假20天,是不論孩次的,也就說,只要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都同等獲得延長生育假獎勵。

同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

這就是說,孕檢算出勤,女職工不需要為此請病假或事假。因法律沒有規定每月孕檢幾次,所以,只要是醫療機構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檢查,用人單位都應按出勤計算。

新條例也明確規定,生育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除此之外,孕期女職工還有以下權益可以享受:

用人單位不得在孕期解聘女職工

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川勞職安[1997]5號】第八條規定:

對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女職工,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資,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理由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或辭退其工作。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孕期女職工可要求減少工作量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每天有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且算作勞動時間

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川勞職安[1997]5號】第二十條規定: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二十二條也規定:

對未申請哺乳假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在嬰兒未滿周歲前,應照顧其每班勞動期間給予二次哺乳時間,每次(每個嬰兒)30分鐘;亦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孕期,這些工作可拒絕

針對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特殊情況,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川勞職安[1997]5號】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下列工作:《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的作業;伴有強烈震動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所規定第二級(含第二級)及以上的高處作業;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作業;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和安全的作業。

第十三條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同時在勞動時間內應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企業應建「三室」

四川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川勞職安[1997]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

女職工較集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哺乳室、託兒所或幼稚園、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等婦幼保健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嬰兒等方面的困難。

如果以上福利媽媽們沒享受到

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

或所在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

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

直接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所以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我們還是應該積極爭滴!

下面我們再來看看全國其他省的情況~

勞動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針對女職工在薪酬待遇、晉級評獎等方面可能面臨的性別歧視現象,廣東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肅省、北京市劃定了「紅線」,標明出「雷區」,架設起「高壓線」。

廣東: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陞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甘肅: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亦不影響晉陞工資。

江西和山西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對其實施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晉職晉級、評獎、評定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職稱(資格)等行為。山西省同時明確,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北京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后,經單位考核並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經單位考核或試工不合格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保留原工資等級。

哺乳期未滿不得辭退

浙江、江西等省:在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特殊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

海南:任何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繼續簽訂用工合同。

湖北: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職工辭職或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女職工或者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作為全國首部女職工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或者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賦權工會保護女職工

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賦權工會保障女工勞動權益。

山西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寧夏:用人單位不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可以監督用人單位改正並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侵害女工權益將被罰款

針對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安徽省、江西省、河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省份明確規定,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寧夏: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或者未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時間的;(二)減少女職工法定產假時間或者限制女職工休產假的;(三)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

甘肅:違反規定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者處以用人單位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處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0元罰款;對用人單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省修訂實施辦法延長產假

全國30個省份通過修訂實施辦法,延長了產假,達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產假是最長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產假可休98天的基礎上,全國多個省份紛紛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產假做出了進一步規定。

用人單位若違反產假相關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制日報、勞動午報、工人日報、四川日報、四川在線等媒體

圖片如無說明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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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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