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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追尋檢察再出發的力量

陽光總在風雨後許美靜 - 都是夜歸人

檢察官實施偵查、處分,檢察官提起公訴、協助自訴,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檢察官決定罪犯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檢察官領導監獄勞改工廠製造拖拉機,檢察官監督所有機關、公務人員、一般公民的法律遵守,這一切,看似天方夜譚的遙遠模糊,卻真切地發生在解放初期的關東地區(今大連市)。

近日,我滿懷虔誠地參觀了人民檢察博物館大連分館,在歷史的長河裡,體會解放初期設立檢察制度的初心,追尋檢察再出發的力量。

這是一個很小的院落,位於大連市旅順和順街45號,原為大連近代愛國實業家周文貴的舊居。很難想象,這裡曾經關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辦公所在地,在這裡萌生了解放初期的人民檢察制度。

1946年1月30日,大連市臨時參議會選舉於會川為大連地方法院院長兼首席檢察官,並在法院內設檢察庭。1946年5月2日,旅大公安總局局長趙東斌兼首席檢察官。1947年4月3日,旅大地區(旅順大連)各界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關東高等法院,下設秘書室、司法行政處、審判庭、編研室、檢察官室等工作部門,喬理清被選舉為關東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繼任者裴華夏)。

當時,檢察機關的設置實行審檢合署制,高等法院設首席檢察官及檢察官若干人,地方法院配置檢察官1-5人,如檢察官2人以上者得設首席檢察官,根據工作需要酌設書記官若干人。首席檢察官秉承人民之意旨,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法院院長共同領導關東地區司法工作,受人民之監督。各級檢察機關不受其他機關及審判機關之干涉,獨立行使職權,只服從上級檢察機關首長之命令。

讓人驚嘆的是,解放初期檢察官的權力之大、之專業。當時,檢察官的職權主要包括三大職權,及其他法定權力。一是實施偵查、處分;二是提起公訴、實行上訴、協助自訴;三是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可以看出,當時旅大地區檢察官的這三大職權,來源於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的職權定位,與國民政府時期的檢察官職權基本一致,與目前韓國、日本、台灣地區的檢察官職權基本一致。

檢察官的其他法定權力中,很重要的一項權力是一般監督權。《關東各級司法機關暫行組織條例草案》第27條規定:「關東所有各機關各社團,無論公務人員或一般公民,對於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檢察權,均由檢察官實行之。」可以看出,解放初期關東地區檢察制度又明顯受到蘇聯的影響,突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屬性,大大豐富了人民檢察制度的內容。

這一檢察體系,確立了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司法工作中的同等地位,開創了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監督的先河,賦予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性質的憲政定位。既保留了國民政府時期檢察制度的職責和特點,又體現了部分的蘇聯風格,具有大陸法系檢察制度與蘇聯檢察制度的混合色彩。它實行垂直領導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獨立行使檢察權,創造性開展了檢察工作,成為新檢察制度的前奏。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是解放初期檢察機關的重要職權,「指揮」一詞突出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執行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也將是未來刑事執行檢察發展的方向。

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監督人犯收監。監獄接收新入監者時,如審查無檢察官簽署之文件,得拒絕其入監。如遇有重大傳染病得申請首席檢察官拒絕其入監。

二是監督減刑加刑。監獄長對於各在監人犯之悔改程度及品行優劣,應時加考核,並擬具意見呈請檢察官減輕或加重其刑罰。

三是監督監管活動是否合法。檢察官有權受理刑事被告對於看守所之初遇有不當之申訴,並報告首席檢察官。

四是監督人犯死亡。在監人犯死亡時,監獄應將其死亡之原因及其病名,由獄醫填具診斷書,即時呈報檢察官。

五是監督人犯釋放。無檢察官通告書,不得令在押人犯出監或將其釋放。

六是監督人犯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檢察官有權審批人犯保外就醫,人犯監外執行須經首席檢察官核准。

從上述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的職權中,能夠看到後來監所檢察乃至現在刑事執行檢察的影子,包括入監檢察、出監檢察、監管活動檢察、罪犯死亡檢察、減刑假釋檢察、保外就醫檢察等。

但是,當時檢察官指揮刑事執行的權力,卻遠遠大於目前的刑事執行檢察權力。當時的指揮刑事執行權,是一種實體處分性的決定權力,而不是體系外的監督權力。檢察官對於在押人員的入監、出監、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均享有排他性的權威決定權。

比較有趣的是,當時的監獄、看守所是在法院下設,由檢察官領導的。關東高等法院下設大連監獄和旅順監獄,建立了首席檢察官直接領導下的罪犯勞動改造委員會,在各監管場所開展勞動教育改造。

1950年1月,在首席檢察官裴華夏的直接領導下,關東高等法院所屬勞改工廠,製造出新第一台拖拉機。檢察官領導監獄勞改工廠製造拖拉機,這可真是現代檢察制度難以想象的有趣場景了。

檢察制度產生的緣起,是為了實現對警察權力及審判權力的監督制衡,保障人權,防止刑事司法權力的濫用。人民檢察制度設立之初,就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權力監督制衡中的作用,反映了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原理。

白雲蒼狗,滄海桑田。撫今追昔,嘆檢察歷史變遷之滄桑,三起三落,悲檢察制度命運之多舛。從1951年精簡國家機構時裁減檢察機關,到1960年把檢察機關合併於公安機關,再到文化大革命中徹底砸爛檢察機關,這是一條艱難曲折、沐風櫛雨的道路,檢察人並肩渡過了無數的煎熬時刻,走過了多少次命運抉擇的十字路口。

歷史是一面鏡子,傳承百年的檢察制度,不能忘記檢察制度創立最初的本心,不能在法治進程路上迷失了方向,不能在狂風豪雨之中錯亂了方寸。不忘初心,方得始終。關東解放區的檢察制度,對於我們今天的檢察改革,無疑還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檢察制度需要追尋和凝聚力量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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