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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古力娜扎「不要臉」 新浪博主被判賠1.2萬

原標題:罵古力娜扎「不要臉」 新浪博主被判賠1.2萬

(北京時間記者 楊鳳臨 報道)新浪微博用戶劉某發文稱「古力娜渣不要臉」,併發布古力娜扎「遺照」頭像,被演員古力娜扎以名譽侵權為由訴至法院。北京時間記者8月 29日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在其微博賬號連續30日發布聲明,向古力娜扎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520元。

據了解,演員古力娜扎訴稱,劉某通過新浪微博賬號於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多次發布誹謗、侮辱其名譽的信息。所屬侵權賬號發布上述信息時已有冬粉14.4萬人,目前冬粉量已上升至36萬人。通過侵權賬號發布的信息被諸多網友瀏覽、擴散,嚴重降低公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損害原告的良好公眾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古力娜扎 (圖片來自網路)

被告劉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網路言論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並為網路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爛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內容,雖用語含有貶義,令人不快,但未達到侵犯名譽權的程度,仍屬於法律上要求當事人應保持適當容忍的言論,不構成侵權。

雖然法院出於為涉及公共話題、公共利益的網路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並未認定某些微博內容構成侵犯名譽權,但並不贊同網路娛樂話題討論成為進行惡意人格貶損的平台,並反對借惡意貶損他人達到炒作話題、增加網路賬號知名度的不當目的。藉機進行人身攻擊,發表惡意貶損他人人格的言論,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的,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本案中,劉某在微博配圖等內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臉」等表述,並附有原告遺照樣式的頭像。上述微博內容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原告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鑒於此,原告有權要求劉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綜合考慮劉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範圍等因素,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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