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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銀高科訴中植系增持案開庭 激辯「誰受傷害」

荃銀高科今日公告,公司訴中新融澤、中新融鑫、中新睿銀(下稱「中植系三公司」)增持股份一案於7月5日上午在安徽省高院一審開庭審理。記者從庭審現場了解到,本案存在諸多爭議焦點,作為被告,中植系方面對荃銀高科的多項訴請予以反駁,明確表示主觀上並無惡意隱瞞收購的目的,且其股東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被告代理律師還發問,中植系「作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卻從未享有參與經營決策的權利,這不是對我們的傷害么?」

庭審圍繞五大爭議焦點

目前,中植系三公司中新融澤、中新融鑫、中新睿銀合計持有荃銀高科逾16%的股份,繫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與一般舉牌案例不同,中植系與荃銀高科曾有戰略合作關係。其背景是,荃銀高科股權一直較為分散,沒有實際控制人,為穩固第一大股東地位,公司董事長張琴欲結盟中植系,形成一致行動人關係。2014年至2015年,中植系旗下中新融澤通過受讓股份獲得上市公司7.68%的股份(以最新股本計算),但此後,其通過參與定增增持一事卻遭荃銀高科股東大會否決。「當時可能有股東覺得(發行)價格不合適,就投了反對票。」張琴對記者表示。

2016年2月末,中新融澤確認,其關聯方中新融鑫、中新睿銀在當年的1至2月間從二級市場增持荃銀高科股份。由此,中植系三公司合計持有荃銀高科股份的比例已逾16%,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

荃銀高科方面則因此提出訴訟,指出中植系方面的增持未及時披露。據公告,荃銀高科在本案中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確認三被告越線增持的3.71%股份的民事行為無效;二是判令三被告更正上述違法行為;三是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等相關費用。

記者昨日從庭審現場了解到,本案存在五大爭議焦點:一是荃銀高科是否為本案的適合原告,二是三被告超比例增持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三是荃銀高科要求三被告在二級市場拋售超比例購買股票,並將收益歸於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四是荃銀高科限制三被告行使股東權利是否有法律依據,五是荃銀高科要求三被告賠償以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被告申辯並無主觀惡意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代理律師展開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首先,對中植系代理律師認為荃銀高科並不適合作為本案原告這一觀點,荃銀高科代理律師稱,由於被告三公司侵犯的主體不能全部明確鎖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代表訴訟。「法律對於舉牌規定的目的,就是要讓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及時知道大比例股份變動情況,讓公司能夠及時採取應對措施。」荃銀高科代理律師稱。

其二,對於原告因知情權「被侵犯」而要求判決被告超比例增持行為無效,中植系表示反對。「原告代理律師是將知情權被侵犯與增持行為混淆了!」中植系代理律師表示,「三被告雖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並無法律法規認定增持結果無效,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庭上,荃銀高科代理律師還指出,三被告應將違規增持的3.71%股份在二級市場拋售。對此,中植系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在二級市場的投資行為,是付出了真金白銀的,而荃銀高科是公眾公司,其股票就是讓投資者進行交易的,三公司的增持並不會導致其他投資者交易行為受限,也未給上市公司帶來任何侵害。因此,被告三公司理應享有股東合法權益,即使獲利,也是合法收益。

談到被貼上「野蠻人」的標籤,中植系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在2016年2月26日新買入股份比例達到8.71%,26日是周五,而27日、28日是周六、周日,並非交易日。因此,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是在2月29日,即周一晚間披露,僅晚了一天時間。從時點看,被告並不存在刻意隱瞞交易、拖延披露時間的行為。此外,被告三公司增持時使用的都是自己的賬戶,而非關聯賬戶,或分倉增持,因此,主觀上並無惡意隱瞞收購行為的目的。

談及雙方最初的「美好約定」,中植系代理律師稱:「我們當時希望打造農業全產業鏈,主觀上心存善意,才決定投資荃銀高科。眼下,我們作為第一大股東從未享有過參與經營決策的權利,這不是對我們的傷害么?利用上市公司這個平台起訴第一大股東,這種行為本身就是在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據荃銀高科公告,法庭昨日並未判決,因此暫無法判斷該起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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