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鄭新豐訴王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574號
王軍:
本院受理原告鄭新豐訴王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幣11000元;2、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東辦公區(地址:廣州市黃埔區大沙地東路363號)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