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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名人與開灤博物館】嚴復與開平礦權之爭

在開灤130多年的發展進程中,開平煤礦被英國資本家騙占是一段令人感到屈辱的歷史。清朝末期,中英雙方曾圍繞「礦權之爭」,進行了長時間的政治和經濟博弈。從1900年開平礦務有限公司在倫敦註冊,到1912年開平、灤州兩公司合併成立「開灤礦務總局」,僅此十幾年間,就發生過「礦權移交」、「龍旗事件」、「倫敦訴訟」、「清政府一、二次收開」等事件。這些事件中的許多關鍵人物也為後人所熟知,如德璀琳、胡華(後任美國總統)、吳德斯、張翼、袁世凱、陳夔龍等。在這些事件經歷者中,有一位卻較少有人關註:他就是晚清著名學者、國學大師嚴復。

嚴復是清朝末期著名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翻譯家和教育家。他早年被公派到英國留學,回國后曾任職於北洋水師學堂、京師大學堂、復旦公學等院校。他倡導西學,並翻譯了名著《天演論》,書中「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說法流傳至今。1901年至1904年,嚴復曾任職於開平礦務局。1905年,他赴英國參加開平礦權訴訟。這位晚清著名學者是怎樣進入了開平管理層?又是怎樣與開平礦權糾紛聯繫在一起的?

1900年7月30日,經開平礦務局督辦張翼授權,全權代理開平礦務局事務的德璀琳(Detring)與胡華(Hoover)簽訂「賣約」(Indenture),德璀琳代表開平礦務局為賣方,胡華代表墨林公司為買方,開平局全部產業賣與英國墨林公司。同年12月28日,「開平礦務有限公司」在倫敦註冊成立(又稱「倫敦開平公司」)。1901年1月,胡華、吳德斯(Wouters)作為新公司代表來到。雙方又擬定了「移交約」(Deed of Transfer,「賣約」的補充文件)和「副約」(Memorandum,即:開平礦務局重組之備忘錄)。1901年2月19日,在任開平礦務局督辦張翼(張燕謀)在「移交約」和「副約」上簽字,將經營20餘年的開平煤礦拱手讓給英方。幾天後,胡華、吳德斯被任命為新公司倫敦部總辦,張翼擔任新公司終身督辦,德璀琳擔任議事首領(相當於董事部主席)。1901年5月(清光緒二十七年三月),嚴復接受張翼的邀請,擔任開平礦務局華部總辦。作為兩位華部總辦之一(另一名華部總辦為梁誠),嚴復的任職情況在開灤歷史檔案中鮮有記載。就擔任開平公司總辦一職,嚴復曾這樣說:「頃在天津為友人所嬲,強以礦政」「開平一局,與華洋同事能否終處,尚須數時乃決,此來徒為五百番(銀元)月入耳,其事非所樂也」。從時間上看,他就任時正是開平礦權落入洋人之手的開始。

1901年2月27日,胡華、吳德斯開始共同負責接收屬於開平煤礦資產。他們接管了開平礦務局所屬各礦和各地通商碼頭,獲取了所有房地契約、各種賬目及往來文件等,掌握了經營管理大權,3月1日,新的開平礦務有限公司正式運作。在張翼將移交事宜全權委託德璀琳辦理后,胡華、吳德斯對德璀琳軟硬兼施,一方面對其拉攏,從新公司100萬英鎊的股票中各提出5萬英鎊作為張翼和德璀琳的私人酬勞,以利用他們的社會關係獲得當地政府部門的支持;一方面逼迫德璀琳交出各項權力。起初幾個月間,雙方在移交的細節問題上爭議不斷,4月底,德璀琳將銀行存款移交給新公司,胡華、吳德斯掌握了公司的財權。

按照「副約」規定,新公司應設立兩個董事部,一個在倫敦,一個在,新公司在的事務由董事部(議董部)負責。但實際上,設在倫敦的開平公司董事會根本不承認「副約」的合法性,也不認可董事部的存在。1901年5月嚴復到任時,公司的經營財政權已經掌握在外國人手中,兩位華部總辦的職權被限定在最小的範圍。

1901年6月4日(清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嚴復、梁誠以華部總辦名義與倫敦部總辦吳德斯簽訂《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試辦章程》(註:因與吳德斯在章程內容上有分歧,胡華沒有簽字。吳德斯在致開平公司董事部信中說「《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試辦章程》無任何約束力。我們可以任意行事,必要時我們可不受其影響而自主決斷」。《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試辦章程》沒能得到倫敦董事部承認。)。7月28日,張翼向清政府呈送《奏陳開平礦務局加招洋股情形折》等奏摺,沒有說明簽訂「賣約」「移交約」及「副約」的真實情況,瞞報了「名為招股保礦、實為賣礦」這一事實。

嚴復等人在《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試辦章程》

上的英文簽名

1901年6月17至21日,嚴復視察了唐山礦區。他認為唐山礦區的礦權「如未盡失」。6月24日,嚴復撰寫了《奉告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諸股東啟》,認為公司系中外合辦,同時勸告股東停止向洋人出售股票,「……今者合辦之章規即定……使售之而盡,則華人於此礦而無權,即謂之盡歸洋人可也」。可以看出,此時的嚴復已有了礦權落入洋人之手的擔心。7月16日,嚴復、梁誠聯名發表《開平礦務有限公司廣告》,文中提到:「……此礦之不傾,股本之永固,非製為中外合辦之局不可……開平礦務總局今成開平礦務有限公司,事資合辦,義取平權……今僅能將前後情節詳列報端,伏祈有股諸公均鑒而已」。

在這一階段,嚴復有著怎樣的表現?筆者在開灤館藏英文檔案0265號卷中找到了一些記載。1901年9月,胡華以開平公司總辦名義給公司董事會寫信,彙報開平煤礦的接收情況,信中談到了嚴復,他這樣評價:「嚴復很聰明,能夠審時度勢,他向我們提供了所需的幫助。他多次幫助過我們,對得起公司給他的薪水。」由此可見,對於外國管理者,嚴復所持的是合作的態度。但同時,他也陷入了有職無權的煩惱,並有了離開的念頭。他在給友人吳汝綸的信中談到:「……開平礦務,自夏間合辦議定,其中用人理財一切皆在西人掌握,鄙人名為總辦,實無所辦……深不願以素食為西人之所輕,決意棄此改圖。所遲遲者,以燕謀學士於役未歸而已……」

1902年10月21日,嚴復以總辦名義,與督辦張翼共同發表了召集股東議事會議通告。11月28日,開平礦務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在天津總部召開。次日的天津《大公報》報道:到會的「官商十餘人,西國官商七十餘人。當經議定,中英兩國各舉董事,會同評議善後之法。開議時,先由津局總辦嚴幼陵觀察(嚴復)代督辦大臣張燕謀侍郎演說,系以英語宣講」。此次股東大會沒有形成任何有價值的決議,通告中所說的「會同評議善後之法」一事也被推遲進行。這充分證明:開平公司已完全為外國人所控制,張翼、嚴復等人的職務如同虛設。

1902年11月,開平礦區發生了「龍旗事件」。這次事件引發了各界對開平礦務局「中外合辦」真相的關注。1903年3月起,直隸總督袁世凱三次參奏、彈劾張翼,稱其「盜賣」開平煤礦產業。張翼的「賣礦」行為受到國內輿論的譴責。在各種壓力下,張翼被迫向英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面,他還在為自己的行為辯解。1903年4月,嚴復草擬了《代張燕謀草奏》稿,答辯袁世凱的彈劾。同時,他在《中外日報》發表文章「論《中外日報》謂開平礦事書」,為張翼辯解:「……所論張燕謀侍郎復奏開平礦務一節,徒為肆口詆諆……」。1903年12月14日,清廷將張翼革職。1904年1月,嚴復在致好友熊季廉的信中提到「復近於開平、譯局兩席(註:1902年6月,嚴復開始擔任京師大學堂譯書局總辦),皆以興辭」。4月,他又提到「開平局事為不知者所詬厲……幸今事稍明白……報紙所登,大率皆黨袁(袁世凱)者扇其焰耳,非事實也……擬家於滬」。嚴復離開了開平礦務局,其具體時間和原因已無法考證。不管為張翼辯解是否出自他的本意,有一點可以肯定:嚴復離開時雖然清楚開平礦務局由洋人掌權的事實,但他不認可對張翼 「賣礦」的指責。

1904年11月9日,清政府責令張翼赴英國倫敦高等法院訴訟對質。張翼聘請嚴復隨其前往。1905年1月6日,嚴復隨張翼抵達倫敦。1月17日,倫敦高等法院開庭審理開平礦案。審理過程中,嚴復了解到開平煤礦被賣掉的一些內幕,通過德璀琳、張翼在法庭上推卸責任的種種表現,對張翼等人有了更加清醒的認識。訴訟還沒有結束,嚴復就憤然離開。3月1日,倫敦高等法院判定「副約對開平公司具有約束力,但不能構成法院所能判決強制執行的合同」,對「賣約」、「移交約」是否合法未做出任何裁定。中方最終得到的是一紙空文,開平公司仍牢牢控制在外國人手中。

嚴復的離開使他暫時置身於開平礦權糾紛之外,但故事到此還沒有結束。1906年12月,袁世凱札飭周學熙籌辦灤州煤礦。1908年5月,「北洋灤州官礦有限公司」成立。灤州煤礦創辦期間,受到開平礦務有限公司的干涉和阻撓。雙方的爭執持續了兩年多,並上升到兩國外交層面。1910年初,直隸總督陳夔龍奉命處理開平、灤州兩公司糾紛,張翼、周學熙協助辦理。經與開平公司數次交涉,陳夔龍擬定了由政府擔保發行178萬鎊公債贖回開平的方案。張翼不同意陳夔龍「收開」方案,數次上奏阻撓。在拖延了近十個月之後,1910年10月10日,清政府任命度支部(註:清代掌管財政事務的機構)尚書載澤、郵傳部(註:清代統轄鐵路、輪船、電政、郵政的機構)侍郎盛宣懷為查辦開平礦案事務大臣,重查「開平案件」。正兼任度支部財政處咨議官的嚴復撰寫了《開平礦案說帖》一文,呈送給載澤。

嚴復在長達7000字的《說帖》中,詳細講述了開平礦權糾紛的來龍去脈,並表達了對袁世凱、張翼以及陳夔龍「收開」方案的看法。他認為:開平礦案「首誤於袁世凱徒知參劾前督辦張翼,而不知以正式訴訟向有限公司(開平礦務有限公司)交涉」,而張翼的倫敦訴訟的判決也沒能廢止「賣約」及「移交約」。嚴復認為,張翼「本無將該礦產業轉付任何項人之權力,更無移交任何項外國人之權力」,而開平礦務有限公司「並未向農工商部正式挂號,其在開平執管地產,開採礦苗,實屬違背法律」。對於贖回開平的方案,嚴復認為「此策乃不可行也,將使外人再得最優之勝利,度支將有無窮之負擔」。他提出了辦理「開平礦案」應遵循的五點方針,建議清政府應該通過外交手段,照會英國政府「察照法例,飭令開平礦務有限公司將所有不應執管產業,全行退出,訂期交還」。

事情沒有按照嚴復所希望的那樣發展,載澤、盛宣懷重查「開平案件」最終不了了之,開平礦權之爭以1912年開平、灤州的合併暫時告一段落。

在開平礦權之爭所經歷的年代,政治動蕩、官場腐敗、經濟落後、閉關自守等諸多因素,都可能對事件的進程及結果產生影響,嚴復所能發揮的作用畢竟微乎其微。值得一提的是,嚴復在開平礦案發生十年後,還向清政府進言獻策。他撰寫的《開平礦案說帖》,字裡行間,表達了他作為事件親歷者對這一事件的關注。(本文作者:趙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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