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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新規定,想離婚必須拿出這些證明材料!

經常聽見身邊有夫妻吵架,說得最多的話就是「我們這日子根本過不下去了要離儘快離!」。隨著國家法制的進一步健全,離婚的法定程序變得越來越正規化,「離婚」這個原本神聖的詞,卻被大眾視為隨便之事,「想離就離」這樣的想法真的讓我難以接受。我作為資深律師,也想為大家講解一下如果想要離婚,需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材料:

①帶上結婚證或者相關婚姻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必須要證明夫妻雙方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比如有結婚證和相關婚姻材料的證明,不合法的婚姻尚不能辦理!②身份證原件夫妻雙方想要離婚,必須攜帶身份證原件交給法院審核,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既要帶上身份證複印件,又要帶上身份證原件。③需要提供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包括出生證明和戶口簿之類的相關材料,將出生證明原件和戶口本原件提交法院,法院進行審核。④財產證明材料需要被提供夫妻雙方想要離婚,必須提供財產證明材料,包括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公證、工資收入證明、獎金收入證明和個人存款證明等,這些相關的證明材料需要上交法院檢查並且審核。除了上述證明材料需要被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材料也需要被提供:夫妻間除了基本的收入情況證明,把雙方另外的收入狀況、存款數額和債權債務明細表等能進一步證明雙方經濟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上交法院審核。

⑥夫妻需要提供婚姻基本狀況的證明材料。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性質、住址、民族、職業等證明材料 。

⑦夫妻雙方如果有存在疾病情況,需要另外提交疾病材料或者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等相關證據,如果離婚的理由複雜,需要給予弱勢一方必要的精神賠償。

⑧如果是其他原因導致離婚的情況,也必須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但是證明材料的處理需要正規化和法制化,不能非法化的處理婚姻關係。最後再忠告廣大夫妻幾句話,婚姻本應該是和諧相處和恩愛和睦,出現了矛盾的裂痕,要多交流多溝通,切忌選擇離婚這個敏感行為,這對夫妻雙方、子女都不利。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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