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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士親述平台跑路如何維權?

近日,聰明投、奶瓶兒、早點兒、火牛財富、玩兒家、錢罐兒、樂行理財以及海新金服8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同時在官網、微信公眾號上發出「還款公告」,稱「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緊張」「公司已經無法正常運營」。據媒體報道,這8家平台均由同一公司操縱,且公司經營地已人去樓空。用互聯網金融行業內的術語說,就是「問題平台跑路了」。遇到P2P平台跑路,投資者應該怎麼辦呢?

警惕「龐氏騙局」

近年來,P2P網貸作為一種互聯網金融創新形式發展極為迅猛。據統計,2016年網貸平台交易額達3萬億元以上,但相關行業監管和制度規範尚不健全完善,截至2017年1月底,正常運營的平台數量為2388家,1月出現64家停業平台及問題平台,其中問題平台29家、停業平台33家、轉型平台2家。

這些問題平台出現無故關閉、失聯跑路及提現困難等情形,很有可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許諾高額回報,採用借新還舊的方式填補資金缺口,形成「龐氏騙局」,亦即「空手套白狼,拆了東牆補西牆」,這種行為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旦平台倒閉,後果十分嚴重。如優易網集資詐騙案,該平台在運營過程中虛構借款標的向不特定人融資,將投資者資金進行股票、期貨投資等挪作他用,最終因投資失敗無法償還投資者資金而東窗事發。

宣傳「資金安全」不可信

另一種是沒有相關部門批准許可的資金支付結算等金融業務資質,通過先借后貸或者先貸后借等方式設立資金池,以債權轉讓或者以投資理財產品等形式募集資金,這種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如中財在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平台先以虛構借款者的方式獲取資金,資金沉澱形成資金池,再以個人名義將資金借貸給他人,因找不到優質資產進行投資進而出現經營壞賬,最終事發。

還有一些平台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個人債、企業債等形式作為平台投資標的或投資項目,實則通過發放債權進行融資,這種行為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

投資者遇到上述經營形式的P2P網貸平台,即使平台宣傳「資金安全、回報率高」也不要輕信,如果遇到此類平台倒閉、跑路,則應在發現被騙的第一時間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保存好相關合同、銀行轉賬憑證、提款困難的證明、網站涉嫌虛假宣傳的截圖、辦公地點人去樓空的照片、與客服人員進行維權溝通的相關記錄等證據,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偵查。

釐清四種合同關係

出借人通過P2P網貸平台進行投資理財,借款人通過平台進行融資,首先會通過P2P平台官方網站進行註冊,與平台簽訂註冊協議或服務合同,這是借貸雙方與平台之間所產生的第一種法律關係。

其次,在平台純中介經營模式下,出借人自行選擇理財產品或者投資項目后,借貸雙方和平台共同簽訂融資服務協議、借款協議等合同,此類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借款明細,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內容,並且平台會在借貸合同中約定居間服務條款,以平台管理費等形式收取居間服務費。這是借貸雙方與平台之間形成的第二種法律關係。

一些平台在提供居間借貸服務之外,自行組織設立投資項目,或者將眾多融資項目、借款標的拆分再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來滿足出借人的投資需求,此時出借人與平台之間簽訂的是委託理財合同,是為雙方形成的第三種法律關係。

還有一些P2P網貸平台提供債權轉讓形式的服務創新,即為保障出借人資金的流動性,允許出借人在資金出借后、到期前,或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時,可以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平台,再由平台進行再次轉讓或代替出借人進行違約救濟。這種情形下,出借人與平台之間形成第四種債權轉讓合同關係。

保存證據及時起訴

基於上述幾種合同法律關係,依據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制定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平台應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應當履行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應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具有保障交易安全、賬戶安全,保護用戶隱私權,進行風險提示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責任。

遇到平台跑路,一些不理智的投資者哄搶了平台營業場所的辦公設備,這樣做顯然無濟於事。一旦遇到平台跑路、經營不善、提款困難等情形,投資者應當理性分析,依據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找准平台責任和借款者責任,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起訴與自己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平台或者借款人。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權的投資者,需要保存好平台服務協議、交易記錄、電子借款合同、轉賬憑證、平台網站截圖、經營宣傳資料等證據材料,以便訴訟過程中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如2015年,投資者秦先生在某財富網路借貸平台上註冊了會員並進行在線充值,向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趙某轉款19萬餘元用於投資理財,秦先生與平台之間形成借貸法律關係,之後平台將秦先生的資金出借給了其他會員。2016年初,所有借款會員償還了最後一筆借款后,秦先生向平台申請提現,但平台卻將秦先生賬戶內10萬餘元的資金凍結,導致秦先生不能提現。由於一家酒業公司為秦先生與平台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擔保,以其資產、房屋及全部貨物為平台的融資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於是秦先生便將某財富網路借貸平台、平台法定代表人趙某及提供擔保責任的酒業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者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22條規定:「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雖然《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網貸平台不得為借貸提供擔保,但如果網貸平台為了吸引出借人投資,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形式明示宣傳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由於借款人的原因不能償還借款,出借人也可以請求網貸平台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補充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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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可提起共同訴訟

平台擬定的制式服務協議中,都會寫明爭議處理方式,一般為在平台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但網貸平台的用戶可能遍布全國各地,並且一旦平台跑路,可能受害者眾多,異地維權成本較高,會影響投資者維權積極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因此,當出現眾多受害者需要維權時,投資者可以選擇抱團取暖,通過共同訴訟的形式進行維權,以降低訴訟成本。此外,如果投資者掌握平台及平台法定代表人或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財產或資金去向,可通過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及時查封、凍結平台或平台主要負責人、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產,避免相關責任人轉移財產,提高獲賠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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