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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如此拒絕加班是職工依法維權

女士諮詢:去年我來到這家線纜公司工作,並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上個星期前二,到了快下班的時間,車間主任突然通知我們需要加半個班,也就是4個小時。在場的其他同事表示沒有意見,又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而我因身體不適,則沒有同意加班,到了下班時間便按時離開了工作崗位。但當第二天我去上班時,卻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依據是《職工手冊》中關於「不服從領導,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請問:我因身體不適拒絕加班屬於不服從領導嗎?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覆:公司的這一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休息權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屬於基本人權的範圍。《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家線纜公司在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並沒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卻一次要求職工加班4小時,違反了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規定。公司如果強行要求職工加班,職工是有權拒絕的,這不但不屬於「不服從領導」,而是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公司不得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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