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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一男子花9塊5在超市買到過期香腸,獲賠1000元

網購收貨時發現是「三無」產品,你會咋辦;購買的商品被摻假,如何維權?「3·15」即將到來,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該院審理的各類消費維權案件的基本情況及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在渝北區Y超市以9.5元的價格購買了「XX椰香王香腸」食品1包。該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4日,保質期為120天,李先生購買該產品時,該產品已經過期2天。李先生請求Y超市退回貨款9.5元並賠償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產品外包裝的標註,涉案產品的保質期應當為120天。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4日,故2015年12月3日李先生購買該產品時,該產品屬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Y超市作為銷售者,未盡其負有日常檢查的義務,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二審法院對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遂判決Y超市退還李先生貨款9.5元並賠償1000元。

對消費者提示:一是注意保留購物小票、產品包裝等證據,購買產品前後注意檢查包裝標註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如發現購買產品存在不規範的情形,可憑購物小票等證據維權;二是消費者對產品性質不了解的情況下,可詳細詢問銷售人員,並根據產品標識查閱相關產品標準規範等;三是因訴訟周期較長,因此對涉及金額較小的產品維權,可直接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與商家進行協商,儘快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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