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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囚犯慘遭蹂躪欺辱 被扒光衣服遊街賣肉

古代便有單獨的女牢,凡婦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於內。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為女囚,便等於從此失去了貞操。「貞操」又叫貞節,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甚至以身殉節。在古代男權社會中,貞節觀念好似勒在古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它既是對女性進行單方面性禁錮的武器,也是長久以來形成的陋習在觀念上的表現。因此,古代的女人寧願餓死,也不願失去貞操。

一旦淪為女囚,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里被牢頭玩弄、姦淫則更是家常便飯。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

明代沿襲舊制,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這對婦女來說,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風捉影,尋找事端,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然後賄賂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

到執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這行是很在行的,他們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薺」、「剖葫蘆」、「剝菱角」等名目。有時縣官還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名曰「賣肉」。遇到這樣的情況,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回去后便自盡而亡。還有一種慣例: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

未過堂之前,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褲子褪下,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滿街人隨意傳看。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在過堂之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撫摸挑逗,嘻笑取逗。婦女羞辱難耐,有的當場碰死。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后押送進京,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這樣的侮辱。

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某縣令年方少壯,為人輕浮佻達,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他審理案件,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就故意牽扯,定為姦情,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他常對人說:「刑律上明文規定,婦女犯罪應決杖者,奸者去衣,餘罪單衣決定,婦女犯罪應決罰。行杖時是打臀部的,所謂單衣就是單褲,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別人辯不過他,他一直堅持這樣做。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家產被籍沒,妻子流落為娼,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

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時期,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常對犯人施用嚴刑,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朱樂得意地說:「看你還怎麼接客窗敝燉滯春藜伺,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后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里的桶里,該他行刑時,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

蒲松齡在《聊齋志異》里,寫了「伍秋月」的一個故事,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皂役捉去,關進了監獄,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百般調戲、侮辱。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既然成了罪犯,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這裡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里的實情。在衙門的黑牢獄中,苦難最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監獄之中男女混雜,骯髒黑暗,這是人所共知的。婦女一旦進了監獄,便成為獄吏、牢子們凌辱的對象,要想保持貞節,事實上是很難的。

一個監獄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凡是發到這裡的女人,哪一個不是犯法的?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因此,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漢代法律規定,婦女非本人犯法,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監禁;需要拘訊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

明朝的《大明律》「婦人犯罪」條中也規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聽候傳喚,不得入獄監禁。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女犯收監后遭受虐待、凌辱。但是,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

清代對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門裡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總是先餓上兩天,再捱上幾頓打,晚上也不準睡。如果不服的,便會被吊起來。至於做賊的女犯,更是與眾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讓她看馬桶,聞臭氣;等到了晚上,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要動不能動,擱在一間空屋子裡,直到天明才放出來。當然,這些都還是輕的;一旦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衙役們看上,那時除一死,竟沒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姦淫女犯的,要處以杖一百、徒三年;強姦者要處絞刑。但事實上,這往往是一紙空文。那些書辦、衙役乾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遇到標緻一點的女犯,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張三才去,李四又來,甚至晝夜不絕,或者乾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這個地方,也就不得不從。所以女犯失身破節,成了理所當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觸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

古代他們凌虐、姦淫女犯有最「充足」的理由。在他們看來,女犯一進了監房,什麼人格、尊嚴以及貞操等等,統統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任憑他們擺布、玩弄、姦淫。這一切,都是女囚所「應得」的待遇,是女囚們的先天「命運」!女人一旦坐牢,成為囚犯,便意味著從此失去了貞操,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潛規則。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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