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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朔:當阿里和騰訊成為一種基礎設施,它們會通往哪裡?

本文原標題為:《秦朔:當阿里和騰訊成為一種基礎設施,它們會通往哪裡? || 大視野

阿里最近舉行的網商大會,主題是「Made in internet」,事實上,我們的消費、生活、工作、交往在很大程度上都已建構在阿里和騰訊之上(We live in AT)

我們每天離不開水,離不開電(想想沒有空調怎麼過這個炎熱的夏天),開車離不開油,做飯離不開氣,出門離不開路,打電話離不開電信網路。這都是政府承諾給人民的基礎公共服務,它們關係到人的發展水平。

那麼,我們每天離得開阿里和騰訊嗎?我們是在微信上消耗的時間多,還是在道路上消耗的時間多?

AT正在成為商業史上從來不曾出現過的一類公司。

從國家電網角度看阿里和騰訊

阿里把自己定義為「為商業提供基礎設施的公司」,騰訊表示要在數字化和互聯網時代「做連接器,做基礎設施」。它們服務的用戶量、利潤規模正在逐步接近國家電網這樣的全球最大公用事業公司。與後者不同,它們並不是國有企業,而是企業家的企業,其投票權由具體的少數個人掌握,賺錢程度(利潤率)也遠遠高於後者。

騰訊2017年一季度財報顯示,微信和WeChat的合併月活躍賬戶數達到9.38億,QQ月活躍賬戶數為8.61億。阿里最新財報顯示其零售平台移動月活用戶為5.07億,支付寶2016全民賬單顯示有4.5億實名用戶使用了支付寶。根據國家電網官網介紹,國家電網覆蓋國土面積的88%以上,供電人口超過11億人(註:還有南方電網,覆蓋南方五省區)。

從盈利能力來看,國家電網有5200多億元的固定資產,170萬左右的員工,員工數量是阿里和騰訊每家的30多倍,2016年其利潤為866億元,對照20949億元的營業收入,利潤率為4.13%。而阿里巴巴(NYSE:BABA)截至今年3月31日的2017財年,凈盈利為578.71億元(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對照1582.73億元的收入,利潤率為36.56%。騰訊(HK:00700)2016年收入為1519.38億元,盈利414.47億元,利潤率為27%;如果也按照非通用會計準則,則騰訊利潤為459.91億元,凈利潤率為30%。(以上單位均為人民幣元)

站在國家電網立場,可能會說:不要指責我的利潤率低,股東回報低,國網這樣的基礎設施公司,首先必須考慮社會效益和公眾承受力。

站在阿里和騰訊立場,可能會說:不要覺得我們賺錢多。國家沒有投資我們一分錢,我們是靠新技術、人口紅利和市場的有利條件,靠不斷創新與努力賺的錢。

馬雲和馬化騰要想一想,你們的「基礎設施」,和人們通常理解的低利潤率、社會效益優先的基礎公共服務公司之間,有哪些聯繫,又有哪些區別?

馬雲說阿里巴巴要做幫助中小公司和年輕人的賦能者,馬化騰說我們只做配角,主角是各行各業的傳統企業,我們給他們提供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方面的技術能力。這都是很謙卑的聲音。但當騰訊和阿里的利潤率遠超各種「主角」的時候,誰是最大贏家,一清二楚。

必須承認,和水電路橋那一類的基礎設施公司相比,互聯網基礎設施公司因為網路效應的存在(網路用戶越多,越能吸引新用戶加入),具有鮮明的「贏家通吃」屬性,從美國到,大體都是如此。

沒有理由說它們的利潤是不合理的。你用1度電要交1度電的錢,但你用微信、QQ,不管每天用多長時間,都是免費的。騰訊是在這樣有粘性免費公共服務基礎上,通過增值服務(核心是網路遊戲)、社交網路服務(例如數字音樂、視頻及文學、虛擬道具銷售)、網路和媒體廣告去賺錢。阿里和騰訊賺的錢,都是平等自由出售其服務賺的錢。

但要說阿里和騰訊的利潤來源與賺錢程度,理所當然就無須討論,這也失之客觀。事實上,阿里和騰訊之所以如此賺錢,與其在基礎設施服務方面的支配性地位相關。它們的利潤構成中,既有好產品、好服務賺的錢,更有網路支配地位所帶來的具有強烈放大性的「結構性利潤」。只要這個結構存在,馬雲、馬化騰就是天天睡覺,也大把大把賺錢。在大量傳統製造和零售企業掙錢艱難的今天,對這種結構的爭鳴越來越多。

支配性結構利與弊

什麼是支配性結構?

就是在一個統一市場中由某家公司佔據絕大部分份額,主要由它制定市場規則,它擁有談判主導權和支配性的話語權,它的絕大部分利益相關者都沒有對等談判能力,聲音能被它聽到已經不錯了。支配性能力越強,和利益相關者的不對稱性也越強。

每個企業其實都追求支配性地位,投資者也喜歡購買支配性公司的股票。每個時代的支配性公司也都曾利用規模經濟優勢和研發優勢,推動過商業與社會的進步,從亨利•福特的T型車到比爾•蓋茨的Windows系統。

由於大數據和雲計算,今天像阿里和騰訊這樣的平台企業、生態企業,有可能克服以往大公司的一個重要弊端——隨著規模擴大慢慢遠離客戶——相反,它們可以將客戶沉澱的數據與人工智慧相結合,越來越了解客戶,更精準地服務客戶,把規模優勢和精準服務集於一身。

和傳統生產領域存在著「規模不經濟」(即達到一定規模后,邊際成本不再遞減)的情況不同,阿里和騰訊是規模越大效益越好。當它們在市場上近乎「准壟斷」的時候,它所受到的壓力與其說是競爭對手所帶來的,不如說主要來自它要服務的行業、社會,以及政府監管。

這種壓力已經在釋放之中。

盤點2017年的商業事件,和阿里巴巴相關的一定有「菜鳥與順豐數據介面之爭」,和騰訊相關的一定有「《王者榮耀》與青少年沉迷之爭」。這些爭議的背後,其實就是社會對具有支配性地位公司的不滿的流露。

舉些數據來說明支配性地位的強大。根據聯商網的不完全統計,2016年七大零售業態(百貨、超市連鎖、服飾、家電連鎖、藥店連鎖、電商、休閑食品)的121家上市公司,共實現了986.71億元的凈利潤,其中阿里一家就佔了578.71億元,佔121家公司利潤的58.78%。阿里的利潤是按照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計算的,包含了股權獎勵支出及相關工資稅支出,相對偏大,即使剔除這一因素,應該也佔一半左右。

根據阿里財報,2017財年零售平台全年商品交易額(GMV)為3.767萬億元,核心電商業務收入為1338.80億元人民幣,大致可以說,平均每個商家每年需要把交易額的3.55%支付給阿里作為「通路費」(通過購買廣告和流量)。這就是阿里在流量控制方面的支配性地位所享有的豐厚「對價」。很顯然,在阿里生態中,平台本身處在價值鏈核心地位,並獲得了收益最大化。

很多互聯網的後起者,例如滴滴出行,之所以竭盡全力要獲得支配性地位,也是因為支配才能定價,定價才能實現超額利潤。

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公司還可以利用現有的流量優勢,低成本蠶食別的公司已有的業務領地,或者通過「投資+流量支持」的方式扶持自己體系內的夥伴。在互聯網領域,幾乎已無法想象一個中立市場的存在,很多互聯網創業者都要想清楚,如何站隊?何時站隊?

按照馬雲的說法,阿里巴巴對現有經濟是有衝擊,但衝擊的是落後的、早該被淘汰的零售體系,「新零售」是未來的方向。這誠然是不錯的,那些固守陳規的系統不變革就是死路一條。但正如很多零售企業多年來在全國兩會上呼籲的,線上銷售和線下銷售在商戶稅收、貨品來源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不可比性,線上零售政策優勢明顯,這也是有道理的。阿里巴巴是一個超級平台,但並不意味著在這個平台上開店的網商都要比線下零售企業先進。

作為DT(數據科技)時代的領航者,阿里和騰訊最重要的資產之一是用戶數據。隨著它們的規模與日俱增,數據寡頭的形成已經是一種趨勢。

郭廣昌最近在一個內部交流中說,電商平台戰略在前面五到十年是最成功的,很多電商平台用免費策略讓C端(消費者)和M端(製造)進入一個大平台,但免費不是目的,建立大平台之後,最後的目的是在兩端都賺錢,兩端之間的平台並不是消滅了中介,而是變成了C和M之間最大的中介。變成了「平台定價」。製造端或內容端非常弱勢,帶來的問題就是利潤薄,研發投入不足。而且M端沒有掌握客戶數據,數據是被平台拿著的。長此以往,對客戶端和製造端,都是不利的。「大平台的時代不是說過去了,但肯定是到一個頂峰了。」

他甚至說,「我個人最不喜歡的一種企業,就是利用它的信息壟斷,做不該做的事。」

不止一位產業領域的企業家抱怨:「政府整天呼籲給實體經濟減負,給中小企業減負,為什麼電商公司還要不斷提價呢?」相當多企業的測算表明,花在電商上的營銷成本已經不低於線下的成本。

對數據寡頭的不滿不僅在產業領域,也擴展到金融領域。

今年6月在天津舉行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安全論壇」上,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李偉說,一些規模較大的機構通過開展綜合業務,大量彙集信息流、資金流與產品流,加之基於網路的雲存儲技術使金融數據高度聚集,數據寡頭已經產生。金融科技快速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體現在三個方面,即金融科技大數據保護面臨挑戰、金融交易安全、以及金融業務交叉風險不斷聚集。

2017年7月15日,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在朗迪金融科技峰會上說,現階段金融科技領域,數據分佈和數據使用出現失衡,有些巨頭憑藉豐富產品線布局,匯聚大量金融數據,因此形成數據寡頭。「數據壟斷比技術壟斷更難突破,易形成數字鴻溝和信息孤島,不利於充分使用這些數據。」他指出,競爭應該更加公平有序,還要防止金融數據形成壟斷。

兩位央行人員的觀點很相似,是不是代表了某種未來走向?在「一切金融都要監管」的大背景下,金融數據寡頭如何回應?

限於篇幅,本文不再討論涉及到支配性互聯網公司的其他問題。和發達國家的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相比,對支配性公司的寬容度很大。如果是同樣在電商平台上買到假貨引發的官司,或者是遊戲沉迷兒童父母提起的對網游公司的訴訟,放在美國,賠償都可能是非常驚人的數字。在這個數字化生存、每個人都是由代碼和符號構成的「數字化軀體」的年代,數字人權的保障,在尤其迫切。

從洛克菲勒、卡內基看馬雲、馬化騰

當阿里和騰訊不斷刷新人們對商業世界的邊界、內涵、機制與外部性的理解的時候,這兩家公司的主要創始人,馬雲、馬化騰,他們在21世紀第一個四分之一世紀在贏得的商業地位,可能已經高於19世紀最後一個四分之一世紀洛克菲勒、卡內基、摩根在美國的商業地位。考慮到當時的美國和今天的都具有世界性的經濟意義,今年53歲的馬雲和46歲的馬化騰也在擁有世界級的影響力,以及財富。從創造和運營一家公司的角度,年輕的他們都走到了商業史上從未有過先例的最高和最遠的地方。

和洛克菲勒、卡內基、摩根所處的時代不同,阿里和騰訊,馬雲和馬化騰,在今天的備受政府、社會、行業、用戶、媒體的肯定。他們總體上是被讚揚的標杆,即使有爭議和質疑,也是非常有限的。

而在洛克菲勒、卡內基、摩根創造歷史的那段歲月,美國公眾對於和他們相關的商業組織間衝突的關注,政府對於大規模兼并活動所帶來的壟斷和個人機會減少的擔心,以及媒體在引發大眾興趣反對大公司方面的著作的接踵而至(如埃達•塔貝爾的《標準石油公司史》和古斯塔夫斯•邁爾斯的《美國豪門巨富史》),一直經久不散。

即使1927年哈佛大學商學院聘任格拉斯作為商業史教授,成立專門研究機構,召集學者從事商業史研究,他們所寫的案例基本也都是新英格蘭地區的製造業公司,涉及的企業家都是保守、勤勞、具有共同體意識的製造業企業家,洛克菲勒和卡內基也是不在其列的。他們的形象被「強盜大亨」這個詞暗示的「非法性、無社會責任感和不道德」長期主導,直到20世紀後半期,以阿爾弗雷德•D•錢德勒為代表的學者興起后,才有了根本性改變。

錢德勒重新闡釋了大公司出現的理由,挑戰了「美國經濟被強大的華爾街和一小撮富豪所壟斷」的傳統觀點,解釋了大公司如何通過資助研發部門,為工廠和分銷網路生產相關產品,以及如何用新技術取代衰落中的技術來實現發展。

不過,儘管大公司在今天已經被塑造成推動創新與進步的巨大力量,在美國,警惕與制衡的力量也從未消失。美國社會對喬布斯、比爾•蓋茨的惡評聲,遠超在的商業領袖發燒友們的想象。對超大、超強力量的根深蒂固的不信任,這是美國文化的一種基因。

巴菲特曾說,美國的經濟體制「就像一位交通警察一樣高效能幹地指揮著資本、智力、勞動的流動,讓整個經濟體系高效有序地運行,從而創造出整個美國經濟的繁榮昌盛」,但人們往往會忽略的是,自由經濟要保持活力,恰恰需要對於大公司的恰當警惕和制約。1890年美國通過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這是歷史上第一次由國家政府承擔起調查和必要時起訴壟斷集團和價格操縱者的責任。謝爾曼法限制任何企業在市場上主宰其競爭對手的能力,被視為「使美國的經濟體系更富有活力,對新的競爭對手和新技術更加開放」的一個里程碑。

對比中美商業史,從歷史機遇的角度,洛克菲勒、卡內基趕上了大工業的黃金時代,趕上了美國南北戰爭之後,鐵軌軌距標準化所帶來的銷售網路的擴大,分散的地區市場連接為全國性的經濟。馬雲、馬化騰則趕上了互聯網的興盛年代,線下的市場越是分割、管制和落後(無論商業還是內容),線上的機會就越大。但從歷史待遇的角度,馬雲和馬化騰則比洛克菲勒、卡內基更加幸運。當年的洛克菲勒,依靠對石油行業的強大控制力給鐵路運輸業施加壓力,要求給予其更多折扣,並從競爭對手付給鐵路的費用中抽成,用這種定價方式擠垮了大量獨立的石油公司,或讓他們將資產拋售給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由於遭遇強大的行業反對和社會質疑,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判定標準石油公司解體。

1888年,俄亥俄州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最早提出反托拉斯法案時,他的觀點是「資本集中在大型聯盟手中」會危及公眾利益,「如果我們不願或無法解決這個問題,那麼很快每一種產品都會有托拉斯,每一種日常生活必需品都會有人來操縱定價」。而洛克菲勒向美國行業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dustrial Commission)作證時則說:「現在討論產業聯合的優勢為時太晚,它們已經成為必須。」

自由競爭這個詞,今天我們朗朗上口。但在1890年代,對兩位都來自俄亥俄州的人來說,其含義卻截然不同。謝爾曼認為,自由競爭意味著不受私營經濟強權的主宰,自由市場需要有對壟斷和卡特爾集團的限制以及相似的經濟制約。而洛克菲勒相信,競爭是不受政府監管的,自由是不應該制約的。他們一直在法庭上較量,不分上下。

1896年,在最高法院「美國訴密蘇里貨運協會」(United States v. Trans-Missouri Freight Association)案中,最高法院裁決,即使由18家成員組成的鐵路行業卡特爾集團「不過是為避免毀滅性競爭而設置合理價格」,這種做法仍然屬於非法。最高法院多數派意見指出,此類「資本的聯合」有可能「擠垮小本經營者的生意以及在那裡從業畢生的堂正的謀生者」。幾年後,最高法院再次更加明確地肯定謝爾曼法,一致宣布所有聯合定價的卡特爾集團為非法。

1904年,金融家摩根策劃的鐵路托拉斯被最高法院以5:4的勉強多數票解散。反對解散的意見是,自由競爭即有權自由出售或交換生意而不受政府干涉,無論其對市場的實際影響如何。多數派則認為,「這類合併的存在本身以及控股公司作為受託人所獲得的權力,對國會有意承認和保護並且也是公眾有權保護的商業自由構成威脅與限制」。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終於作出標準石油非法壟斷石油業的裁決,即標準石油公司的成功不是以公平手段獲得。標準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分為33家公司。《華盛頓郵報》稱,最高法院裁決「把曾經至高至尊的標準石油公司作為犯罪公司解散。……誠實的人會從這些警示和起訴中得到安全保障,而不誠實的人則必將從中受到懲處。……(它)確保產業的公正與進步。」

對標準石油公司的解散在美國商業史上是一個爭議不停的題目,也一直存在著「兼并聯合是好事」的論點,但是《反托拉斯法》既表明也加強了對向新技術和新公司開放市場的持久承諾。有一種觀點認為,正是因為洛克菲勒、卡內基、范德比爾特、杜邦等少數富人不再主宰商業企業和控制經濟機會,隨著20世紀的推進,美國經濟的創造性能量得到釋放,從好萊塢到麥迪遜大街(以廣告業著稱)到矽谷,到奧斯汀和波士頓高科技區。

但支配性地位的公司也永遠存在。1990年代,在聯邦政府對微軟的起訴案中,華盛頓特區聯邦地方法院裁定,微軟通過既對英特爾和IBM等有實力的大公司,也對蘋果等比較脆弱的公司進行恫嚇,使這些公司不推出有潛力挑戰Windows軟體的產品,從而保持主宰地位。微軟被裁定非法壟斷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雖然沒有被解散,但被下令停止其歧視性定價以及有關產品使用機會的政策,並公開有關Windows的基本必需信息,使競爭對手在Windows平台應用軟體市場上展開更有效和自由的競爭。歐盟委員會對微軟實行了類似限制以及4.972億歐元的罰款。後來,歐盟又在2008年2月和2013年3月分別向微軟罰款9億歐元和5.61億歐元,總計罰款19.58億歐元

谷歌則是微軟之後的又一個「通過某些手段以獲取競爭優勢」的支配性公司。雖然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谷歌達成和解,但歐盟委員會從未中斷過對谷歌的反壟斷訴訟。最新的情況是,今年6月,谷歌因為在搜索結果中偏向自家比價購物服務,涉嫌不正當競爭,被歐盟反壟斷機構處以24.2億歐元的罰款。7月,歐盟反壟斷機構可能就安卓系統排擠競爭對手開出罰單,罰款可能高於24.2億歐元。執法機構表示,谷歌的策略包括要求智能手機製造商預先安裝谷歌搜索和谷歌Chrome瀏覽器,以換取其他谷歌應用,並禁止製造商使用安卓系統的競爭版本。谷歌還被指控向智能手機製造商和移動網路運營商付費,只在其設備上安裝谷歌搜索。

谷歌是一家「不作惡」的公司,儘管如此,有很多研究表明,它也在利用支配性地位阻止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利益。一項由哈佛商學院和哥倫比亞法學院兩位教授合做的研究發現,相對於完全按照相關性來呈現搜索結果,谷歌現有的做法使得消費者找到自己所需信息的機率降低了1/3。

BAT這個帶有支配性地位的概念的提出已經十多年了,它們到今天已經發展成為BAT系和BAT生態,特別是AT。最近我在做中美商業文明的比較研究時,經常為它們感到幸運。在,從政府到學術界、媒體,基本上一直是用支持鼓勵甚至頂禮膜拜的態度對待它們。它們真的不僅比洛克菲勒一代幸運,也比微軟和谷歌幸運。

如果以美國政府和歐盟對待微軟和谷歌的態度對待BAT,它們在的命運要坎坷得多。

偉大的公司如何可能

在這篇文章里,我提出了如何看待阿里和騰訊這樣的互聯網基礎設施公司的命題,但坦率說,我沒有答案。

偉大的公司如何可能?除了它自身的努力,還有一個重要的向度是,政府、社會、消費者、利益相關者能夠給它多大的空間和包容。以市場之大和持續的高成長性,阿里系、騰訊系的市值超過1萬億美元,可能也就是十年內甚至更短時間的事。在這片土地上,有這樣的創業者,創造出這樣的公司,這是神奇的造化,也是的驕傲。

就此而言,對它們尊重,理解,鼓勵,讓它們勇敢地繼續探索,造福商業和社會,應該是一個基本態度。

但是,無論是從負責的政府還是學術界來說,也還必須進行一些深刻的探問。它們的目標導向和企業畢竟不一樣。政府的目標是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學術界的目標是不斷探索真理和規律。美國作家勞埃德在《財富與國民》一書中提出的那個問題——企業的財富(wealth)和國民的福祉(commonwealth)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在以財富論英雄的世界里,我們可能已經忘卻。

我們需要不受政府過度監管限制的競爭,我們同樣需要不讓強大支配性資本主宰市場的自由。兩者都不可偏廢。

有證據表明,謝爾曼法並沒有起到讓兼并活動減少的作用,但也有證據表明,微軟案后,微軟用支配性地位激烈打壓對手的慣用做法大大收縮了,開始走上籤訂專利交叉許可的道路。

強大的公司並不可怕,但前提是,從社會到政府,一直都要有提醒、爭議和約束,不能讓強大走向壟斷。多方主體之間的機制化的平等溝通,永遠都需要。沒有制約的壟斷,必將蛻變為專橫,並將誘發行業里「去中心化」的各種嘗試,最終瓦解壟斷。

這都和人的自覺無關,而和結構因素的剛性相關。

當騰訊和阿里定位為基礎設施性公司的時候,它們也是在發出公共服務性、社會友好性的訴求。這種訴求中,包含著整個互聯網生態發展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單一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進步因素,這是我們樂見其成的。同時,我們也有清醒的認識,很多具備公共服務屬性的行業的發展,恰恰需要增加市場化、商業化的方式,才能在變革中前進。也就是說,我們決不能退回到傳統計劃經濟的方式,去開展公共服務和基礎服務。那種低效模式縱然對公眾有所覆蓋,卻並沒有帶來很高的福祉。

但無論如何,在控制與自由之間,在平台與利益相關方之間,在數據壟斷與數據分享之間,今天都到了嚴肅認真地去探討互聯網支配性公司的邊界與外部性的時候了。

阿里和騰訊不是國有的企業,但是是國家的企業,國民的企業。我們希望它們更偉大。偉大不僅是創新和權力的擴張,也在於謙卑的自覺,在行業競爭中更為友好與負責的態度,以及對企業和社會關係的恰當理解。

魯道夫•佩里茨,《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陳歆磊,《零售業何去何從》

(本文部分觀點得益於和吳曉波先生的討論,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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