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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定位於信息中介,合規之路仍山高水遠?

首先,何謂P2P?

P2P是英文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縮寫,意即夥伴對夥伴(個人對個人),又稱點對點網路借款、互聯網金融點對點借貸平台、互聯網借貸平台、P2P網路借貸平台關於P2P的起源,業界流傳著兩種說法,一則說是尤納斯(又稱尤努斯)教授;一則說是英國的Zopa。究其起源,有跡可循,但傳說居多,終是徒勞。

其次,國內P2P網路借貸平台源何而來?是否有別於國外模式?

事實上,國外網路借貸平台模式是在2007年引入的,當時國內首家P2P平台在上海成立,一時間,很多不敢嘗試互聯網投資的投資者認識到了P2P的魅力,更有甚者,隨之嘗試開辦了P2P網路借貸平台。自此,國內P2P網路借貸平台蓬勃發展、百花齊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規模。

的P2P網貸,絕非直接照搬國外典型模式,是具本土特色的,只屬於的互聯網借貸平台,:信息中介 模式等。究其原因,是由於徵信體系尚的完善,單純的「線上」模式容易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確實,自2007年—2016年,的網貸近乎處於一個野蠻生長的階段,提現困難、跑路 、倒閉等現象層出不窮,如雷貫耳。就像早期的,在尋求迅速發展中迷失了。好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16年8月24日正式發布。適時,P2P平台被正式地,嚴格地,定位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自此區別於「金融信用中介」。

最後,P2P網貸定位於信息中介,究竟是不是一個偽命題?

《暫行辦法》將P2P平台定位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屬實。暫不論,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延期一年,單就P2P信息中介的定位而論,究竟是不是一個偽命題呢?

監管層,要求P2P平台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承諾保本保息,有意讓P2P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展開運營,其實是居安思危,深謀遠慮。畢竟,一旦借款項目出現問題,且數額巨大,普通的平台能成功擔負幾次?只就一次,就已耗費大量元氣,何談一而再,再而三的本息擔負?最後,跑路、停業成了平台的最終選擇,此時對投資者乃至這個社會的影響會更加巨大。兩弊相較,則其輕。監管層著實耗費苦心。

然而,P2P網貸定位於信息中介,到底可不可行?是否助力於平台的合規?

或許,從一開始,投資人心中的合規和監管層要求的合規,就是大相徑庭的。投資就是為了盈利,投資人從來不想知道平台運營是直接借貸,還是債權轉讓,只要平台能控制資產端的信用風險,只要平台不動歪腦子打投資人資金的主意,就是合規。誠然,監管層所有的政策都是為了助力於平台的合規發展,但是所謂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其實結果總是事與願違。

即使,P2P平台被定位為信息中介,那麼要做好信息中介,就需要有覆蓋全面的徵信數據和強大的大數據採集與處理技術,以此來減少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用風險,目前的P2P平台仍然山高水長,任重道遠。

隨著銀監會2017年8月25日印發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文件,我們有理由相信,借貸雙方交易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會逐漸得到改善,適時,定量的監管終究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約束P2P平台的發展,在範圍內展開大範圍的合規格局,只是山高水長,不管是監管層,P2P平台,投資人都需要不斷探索。

【本文由「一隻肥仔仔」發布,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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