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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6名城管圍毆學生」,城管打人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熱點新聞:

四川南充6名城管圍毆學生事件:2017年7月14日10時30分左右,順慶區城管局中城執法大隊在人民花園華美家居依法整治佔道經營違規行為時,與商家發生衝突,一名身穿橙色上衣的男子與一名城管在一輛白色轎車旁扭打在一起,旁邊有至少四五名執法人員與身穿橙色上衣的工作人員發生衝突,其中還能見到一名城管有拿棍子打人的動作,隨後一根棍子被從人群中扔到一旁。現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並對現場動手的6名執法人員立即停職接受調查,待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后,將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圖片來源於網路

相信很多人看到類似的新聞都會存在一個疑惑:城管打人是國家賦予其權利的嗎?還是在濫用職權?我們國家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城管打人到底對不對?小編沒有接觸法律之前也存在類似的疑惑,下面由小編幫大家解答這一個法律問題: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有關城管局的執法權問題。執法主體可分為三種:法定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法定機關委託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其次,打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並不是法律授權給城管的一種執法方式從《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可以看出:城管執法部門只享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而並未授權城管對行政相對人採取除了行政處罰之外的任何強制措施。可見,城管打人在現有的《行政處罰法》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最後,城管打人該怎麼辦,下面由《我顧問》給你支招: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一、打110報警,向民警求助

對於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為的,可以撥打110求助,由民警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由此可以看出,城管打人並不是屬於依法執法,而是屬於暴力執法,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若城管打人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並有主觀上的故意,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請求民事賠償

城管濫用職權打人,損害了他人的利益,依法應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除了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受害人可以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圖片來源於網路

綜上,城管是沒有權利打人的,而是在濫用職權,暴力執法,而且打人並沒有法律依據,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並賠償。

如遇人身傷害問題,可以通過電話或微信18818866112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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