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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想賣房的注意, 中介與你簽的這個協議被法院判為無效

近年來,大保定的樓市一直風風火火,房價和成交量更是節節攀升,受益於此,房產中介的生意也十分興旺。賣過房或者準備賣房的市民,相信不少人在與中介打交道時,都聽到過這樣的說辭:「您這房打算賣多少錢?我們幫您賣,中介費就不要了,多賣出的錢給我們就行。」這種「吃差價」的方式,目前在保定房屋中介圈非常普遍,有的中介工作人員甚至靠此「一夜暴富」。然而近日,蓮池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駁回了中介公司要求賣房人按差價支付中介費的要求,該判決也引起眾多中介行業人士的關注。

中介與賣房人簽訂了「差價歸中介」的承諾書,然而,交易完成後,賣房人卻反悔了

2016年5月,保定市市民李某將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掛在網上和小區內。7月的一天,某房屋中介機構主動找到李某,與李某簽訂第一份《房屋買賣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約定由該中介機構代理出售李某房屋,條件之一為出售價格45.3萬元,高出的部分作為中介機構的服務費,也就是我們所俗稱的「賺差價」。

結果簽完《承諾書》的當天,中介立馬就找來了一位買主——願意出47萬價格購買房屋的姜某,李某、姜某與中介機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以下簡稱《居間合同》),由姜某以47萬元購買此房。在這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約定,中介服務費由買方支付,賣方不承擔費用。交易完成後,買房人姜某爽快的支付了服務費0.94萬元,而當中介找到李某索要1.7萬的「差價」時,出問題了。

李某覺得不對勁,剛簽了《承諾書》,你立馬就找到了買家,這裡面肯定有貓膩啊,於是,李某要求按照《居間合同》為準,不承擔費用,說白了,李某變卦了。

中介將李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承諾書》支付1.7萬元,結果一審敗訴

見李某拒絕支付費用,中介急了眼:這不是出爾反爾么?說好的信任捏?雖然第二份合同約定賣方不承擔中介費,但咱兩家之前還簽過一份《承諾書》啊,你得講信用啊!

多次溝通無果后,中介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約定,將實際交易價格與承諾價格之間的差價1.7萬元作為中介服務費支付給中介。

蓮池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為買賣雙方的利益考慮,向交易雙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文本,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該中介機構與李某先後簽訂《承諾書》《居間合同》兩份合同,《承諾書》中雖載明出售價高出部分作為中介服務費,但此後簽訂的《居間合同》明確約定李某不承擔中介服務費。該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應當按照《居間合同》主張報酬。該中介機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該判決在行業內引發震動,房屋中介人員擔憂以後服務費更難要了

法院的判決出來后,在房屋中介行業內引起小範圍的震動,有中介工作人員表示了無奈,明明是李某不講信用,怎麼最後法院還支持他,如果這種事情形成氣候,中介的服務費更難拿到手了。

小趙在保定市某知名房產中介幹了快5年了,據其介紹,其實這幾年由於房產中介的從業人員急劇增加,生意反而沒有前幾年好做了。為了把擁有優質房源(比如五證是否齊全、地理位置等)的賣房人掌握在自己手裡,從而完成交易,中介一般都會免去賣房人的中介費,但是,房產中介本身就是圖賺錢,在利益的驅動下,中介會和賣房人商量,詢問其心理價位,然後再加錢對有意買家的人出售,多出來的差價要麼雙方按比例分,要麼全歸中介,這在行業里已經是習空見慣的規則。

小趙無奈的說:「以前成交后賣家反悔不肯把差價給物業的事情確實也有,但中介一般都是吃了啞巴虧,沒想到這次起訴到法院還敗訴,以後沒有了法律支持,想找賣家收差價費,還得看賣家誠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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