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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讓非法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丨風險防範

如何理解「非法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解讀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這一條款難免引發投資者的困擾——現在非法集資行為包裝越來越精緻,很多違法犯罪行為是普通投資者難以辨識的。普通人因為缺乏專業知識而上當受騙投資非法集資難道只能自認倒霉了嗎?

各位看官不必緊張,且看我們娓娓道來。

此規定不影響投資者向非法集資人主張權利

從文意解釋的角度,徵求意見稿第四條所表達的思想是明確的,即投資者要承擔自己參與非法集資行為帶來的損失。但是從法律體系的角度進行解釋,我們又能夠得出不同的答案。

應當明確的是,《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屬於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能夠調整的事項是由《立法法》明確規定的。《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同時《立法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行政法規能夠調整的事項有二:(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顯然,法集資參與者與非法集資組織者之間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屬於「條例」能夠調整的範圍,而是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因此,徵求意見稿中第四條並不能成為非法集資組織者向非法集資參與者進行抗辯的法律依據。

這一規定有何意義?

綜合徵求意見稿上下文,可知其規範的重點事項為處置非法集資的政府職責、機構責任以及處置程序。其中對非法集資參與者的登記以及非法集資資金的清退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可見徵求意見稿的立法意圖非但不是令投資者「自認倒霉」反而是積極協助投資者挽回損失。

那麼徵求意見稿為何存在一條在整篇法規中略顯突兀的規定?這恐怕要與近年來非法集資事件頻繁引發群體性事件有關。在筆者看來,這一條是宣言性的,不規定任何權利義務的,其目的在於提示投資者審慎選擇投資渠道,充分了解參與非法集資可能面臨的損失。

投資者應該從中學習到什麼?

首先,條例本身對於不幸陷入非法集資騙局的投資者而言是重大的利好——因為條例明確規定了非法集資處置的政府責任,為投資者在司法途徑之外又開闢了一條挽回損失的通道。

其次,徵求意見稿第四條也明確了這樣的態度——行政權能夠在其權力範圍之內盡最大努力幫助非法集資參與者,但是並不保證能夠為其挽回全部損失,政府並不為非法集資行為進行兜底。

我們在此提示各位投資者,請謹慎選擇投資渠道,面對高回報承諾要多問幾個為什麼,在陌生領域投資事先要多了解、多學習,要避免上當受騙,更要克服內心的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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