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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歲女孩被銀行櫃檯砸倒身亡,誰應該承擔責任?

原標題:2 歲女孩被銀行櫃檯砸倒身亡,誰應該承擔責任?

巴甫洛夫的狗,法院民工。利茲死忠。

本案屬於侵權責任糾紛。侵權糾紛中考慮各方應承擔多少責任,最主要是看各方的過錯程度。

銀行有無過錯?涉案的架子是否應當固定在牆上,要看有無相關標準。我記得宜家緊急召回的柜子,就是因為需要固定在牆上。即使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此高度、如此重量的架子,應當考慮其倒下砸傷人的可能性。如果沒有將架子固定在牆上,應當考慮銀行存在相當的過錯。

孩子有無過錯?銀行並非拒絕孩子進入的場所,架子上的文件並非拒絕孩子拿取的文件。孩子因不夠高而識圖獲取高處的文件亦屬正常合理的行為。故如果孩子僅是為了獲取架子高處的文件導致架子倒下砸傷,難以認定孩子有何過錯。可以考慮一下,如果是一個成年的侏儒來銀行辦理業務,需要獲取高處的文件,是否也會發生相同的意外?

當然,我沒有查看銀行的監控錄像,暫無法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故可能孩子也有應當承擔責任的過錯。但是如果孩子僅僅是因為想拿取高處的文件的話,我認為孩子並沒有過錯的,那麼孩子的監護人也沒有過錯。

我認為,只有在孩子做一件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情,該事情本身具有一定的可預見的風險,孩子遭受了這樣的風險,才應當認定孩子存在過錯,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發生的是難以預見的意外事件,則不應認定孩子存在過錯,監護人應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吧,讓孩子單獨在人行道上走,可能會發生孩子摔倒、孩子突然跑下馬路被車撞傷的風險。那麼如果發生上述事件,應當認定監護人應承擔責任。而如果發生樓房上掉下花瓶砸傷孩子、汽車失控駛上馬路將孩子撞傷,這些並非正常人應當預料到的,那麼孩子就沒有過錯,監護人就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本案而言,孩子並非爬上架子一腳踩空摔下,也不是孩子站在架子上,架子禁受不住孩子的重量而斷裂導致孩子摔下,而是因架子沒有在牆上固定導致架子倒下,所以我個人認為孩子沒有過錯,監護沒有責任。重複一下,如果不是孩子而是成年的侏儒,是否還是會同樣發生類似的事故?

至於架子的生產廠家,誠然的確有可能是因柜子的設計缺陷導致事故發生,但本案其實可以無須考慮廠家的責任問題。因為本案孩子主張的是銀行的侵權責任,則作為架子的所有權人,銀行應屬直接侵權人身份,廠家的設計不當的過錯應當由銀行承擔。至於銀行承擔責任后是否要追究廠家的責任,那是另外一件案件的事情了。要不然,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要追加車輛的生產廠家了?

以上愚見請各位指教。

客官,這篇文章有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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