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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讀史|明清貨幣商人的金融工具創新|連載系列三

《IMI財經觀察》在每周末帶您聆聽名家解讀中外金融的發展興替和制度演變,領略大金融的魅力!本文為金融理論和金融史專家孔祥毅教授撰寫的「明清金融革命及其貨幣商人」專題系列文章第三篇,回顧在明清時期發生的偉大的金融革命,品味我們祖先的那場金融革命的背景、演變,原文選自《金融博覽》。

孔祥毅,1941年出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商業部部級優秀專家。 山西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高等財經教育研究會顧問, 商業史學會名譽會長,供銷合作經濟學會副會長,金融學會常務理事,山西省商業聯合會高級顧問。

古代金融工具的萌芽

的民間借貸,古籍記載始於西周,並且政府開始管理借貸糾紛。《周禮》記載有「聽稱責以傅別」,規定負責審理民間債務糾紛的官員,要以「傅別」為依據。「傅別」就是債券,一式兩份,用竹木製成,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戰國時期,齊國的孟嘗君田文放債取息,年利息收入「十萬錢」,門下「食客三千人」。孟嘗君派馮諼到薛地收債,臨行時問要買什麼東西回來,回答說家中缺少的東西。馮諼到了薛地,召集債戶帶來借券,以孟嘗君的名義付之一炬,取消債務,民呼萬歲。復命時問道為什麼要這樣做,馮諼回答「乃臣所以為君市義也」,孟嘗君很不高興。但是,一年後孟嘗君罷政回薛,薛民扶老攜幼,夾道歡迎,孟嘗君才明白馮諼市義的道理。這裡的借券,也是信用工具。

唐建中元年(780年),因為銅製錢幣數量不足,各地禁錢出境,影響了貿易活動。貞元十四年(798年),浙西觀察使李若初奏請取消此項禁令,得到皇上批准。於是,京城商人「齎資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記」。但是,這又影響到了京城的貨幣流通,政府隨後又下令禁止貨幣出京。商人便將錢交給各地駐京辦事機構——進奏院,換取憑據,到異地合券取錢,謂之「飛錢」或者「便換」,這是歷史上最早的異地款項匯兌,「飛錢」也就是最早的匯票。唐代商人還創建了櫃房,可以辦理借款和貨幣代保管業務,想必也應當有借據和存款的文字憑據。

宋代仍然有「飛錢」或者「便換」。據《金融通史》,宋「開寶三年(970年)置便錢務,專辦匯兌業務。商人向便錢務提出便錢申請,當日輸錢左藏庫,領取券證。朝廷命諸州, 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不得住滯,違者科罰。自是毋復停滯。」宋元豐六年(1083 年),永興等路提舉司講到,「安撫司近出公據錢二十萬緡,召人入便」。這裡的「公據」就是取款憑證,後來亦稱「見錢公據」,也是匯款的匯票。但是有些公據,預先寫明錢數,供匯款人領取,相當於定額匯票。後來又發展為政府部門印發麵額五貫、十貫的小面額公據,送往諸州換回原發的大額公據,供軍隊向商人購買物資使用的事情,這已經具有紙幣的性質。

宋代出現的各種信用票據,據宋史記載還有會子、交子。有的學者認為,交引也是由唐朝的「飛錢」演化而來。宋代的票據在「飛錢」基礎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一是演化為新的匯兌模式交子、會子,二是演化為專賣制度下商人參與專賣商品貿易的交引。宋代的票據有鹽交引、茶交引、見錢交引、香葯犀象交引、礬交引等等。其實宋代票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期票類交引,先交納貨物后兌取現錢或其他貨物,或是先交納現錢后兌取貨物。商人到西北邊地交納軍需糧草或現錢,到京師或政府指定的地區兌取現錢或茶、鹽、礬、香葯犀象等禁榷商品,都是持票人先付出,后憑票取得報酬,是一種帶有匯兌性質的提款票據,只是在異地兌取款項或用貨物折算,具有期票性質。二是先交納現錢,然後才領取代表入納現錢價值的票據,持票人持票據到指定地區和入納地兌取現錢,是以現錢兌取現錢,以解決入納人在空間和時間上攜帶現錢不便的情況,具有匯票性質。宋代的交子、關子、會子等紙幣的產生,和便錢、見錢公據等金融工具,已具有貨幣與票據相結合的功能。

明代會券的行用

明代實行田賦貨幣化政策之後,把數以萬石計的糧運改做納銀,促進了糧食貿易和商品流通。而商人感身攜萬金之不便,進而創製了「以空囊而齎實資」的會票,異地款項匯兌成為經濟生活中的常事。汪慶元先生在《徽商會票制度及其歷史意義》一文中,講到在徽州文書遺存中有一件《萬曆二十七年盧道義限約》,內容如下:

立告限人盧道義:今在儀真原領家主本銀柒千兩買鹽生理,為因歷年失手侵用,共缺本銀叄千壹百壹拾肆兩貳錢五分。以致家主具告爺台,蒙審追並,一時無措,自情□央家主親眾勸諭寬宥,願立限約陸續償還。懇准立限,付主執照。

萬曆二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告立限約盧道義。

官批:「盧道義領家主吳可學本銀柒千兩未完。」今據吳謙、吳世德處議:「陸續付還。如仍前故負,執此赴告。」

通過這張限約可見,17 世紀中期徽州地方政府對徽商資本是予以保護的,但這種保護力度有限,政府只能根據鄉族「處議」,「陸續付還」,具有民事調解的性質。

明崇禎年間,陸世異在他的《論錢幣》中講到:「今人家多有移重資至京師者,以道路不便,委錢於京師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師取值,謂之會票,此即飛錢之遺意。」辦理匯款的機構為富商之家,當然是當鋪、錢鋪、銀鋪及其他商號等。有人認為會票之外還有券,為取款憑證。崇禎年間陳子龍說:「今民間子錢家多用券,商賈輕齎往來則用會,此即前人用鈔之初意也。」

明代會票制度的意義,首先在於它在形制上達到了近代紙質票據的很高水平,相關要素基本齊全。不過商人會票,仍然具有古代「合券」的特點(券分為兩半,債權人與債務人各執其半以為憑證),表現為以騎縫印章保留了「合券」的「遺意」,也有的省略了。其次是會票異地支付的匯兌方式已具有了近代金融意義,它傳承了唐宋「飛錢」和「便換」的形式,又是清代專業匯兌機構票號的準備,是明代商品交換髮展、資金調度頻繁的必然發展趨勢。

清代票據存廢的爭論

清代商品交換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金屬貨幣數量不足且流通行使不便問題更加突出,以紙質票據代替銀錢的制度就從民間迅速發展起來。

《文獻》雜誌1985年第2期公布了由安徽休寧渭橋謝氏收藏的清康熙年間的會票23 張。這批會票所反映的匯款,都是到「北京前門外打磨廠長巷頭條衚衕日成布店」兌付。其第9號會票註明:三百兩白銀「將鼎謙號布價兌付」。這表明匯的款項是為支付布價,是商用匯票。

大體在18世紀,即乾隆年間,各種金融工具民間票貼已在很多城市流通行使。這不僅是因為票據簡便易行,同時也因為銅製錢數量不足。各省情況大體是這樣:「北京錢票行用,聽軍民自便,可以照開,唯不準開寫期票及注寫外兌外換票,其非錢鋪而開寫錢票亦予以禁止;直隸錢票隨支隨付,有票即可取錢,以銀易錢不準強行付票,用票不得強行攜錢;山西行用錢票有憑帖、兌帖、上貼名目,均系票到付錢,與現金無異,非錢店所出之上票和民間私出壺瓶帖、期帖等均非現錢交易,應行禁止;山東錢鋪收付銀兩系現錢與錢票相兼并用,仍由本鋪取錢,隨到隨支,並無票上注寫外兌票字樣;河南均以現錢交易,間有行使錢票者,無論何人何時都可以隨到隨付;江蘇錢票皆系本店所出,票到即行發錢,無批註外兌及磨兌之事;安徽皆現錢交易,間有出票,即行付錢,無批註外兌之事;江西現錢交易,間有出錢票,持票即付,無批註外兌磨兌之事;浙江錢鋪較多均現錢交易,不用錢票,間有開票,只為計數之據,無批註外兌磨兌之事;湖南銀錢與票并行,其票亦隨時取用,從無兌換外票之事;陝西南北兩山各府州使用現錢,漢中、興安兩府間有錢票,與現錢交易無異,西安、鳳翔、同州所用錢票,有不用本字型大小票據,而以別字型大小票交付,與外兌相同,還有空立期票,非錢店亦出錢票;甘肅均系現錢交易,間有錢票均註明本號取錢,無外兌支付;四川現錢交易,開寫錢票均註明本鋪兌付,不準寫外兌;廣西現錢交易,無虛出錢票外兌,偶用錢票為隨時支取憑據,隨立隨銷,不容輾轉多時;雲南俱系現銀錢交易,從無錢票外兌之事。」

清道光十六年,盛京將軍奕經報告皇上,發現在東北、海南等地有票據不能隨時兌現問題,引起商務糾紛。四川總督寶興於道光十八年也報告說,民間錢票有不能兌付等流弊。道光皇帝在十八年五月初七日,曾下令步兵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會議研究處置辦法,從而引起一場對民間金融工具存廢的大爭論。當時步兵統領奕經、山西巡撫申啟賢、直隸總督琦善、山東巡撫經額布、兩江總督陶澍、貴州巡撫賀長齡、陝西巡撫富呢揚、湖廣總督林則徐、江蘇巡撫陳鑾、浙江巡撫烏爾恭額等官員,均給道光皇帝上奏章,陳述不可禁止錢票的道理。

例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巡撫申啟賢在給皇帝的奏摺《臚陳錢票不能禁止及山西錢票流通情況》,提出民間票據流通有四個好處,一是「民間置買房地,糶糴米粟,貿易貨物,用銀之處少,用錢之處多。其價在千文者,尚系現錢交易,若至數十千、數百千以上,不特運轉維艱,且盤查短數,收剔小錢,尤非片時能完竣」,行用錢票,交易方便。二是「江、浙、閩、廣等省行用洋錢,直隸、河南、山東、山西等省則用錢票」,禁用錢票,不僅南方諸省被外洋暗中折耗,江北也會因為銀少而價昂,影響市場物價。三是銀出外洋,庫存不多,鑄錢成本過重,錢票不行,商民交易,必然受困。四是本來已經銀貴錢賤,軍民日常主要是使用制錢與錢票,禁用錢票,錢價上漲,錢貴比銀貴更行掣肘。他進一步分析,「溯查嘉慶八九年間,每銀一兩易錢八九百文,彼時錢票流行已久,銀價並不因此而貴,又如江浙等省不用錢票,邇來銀價之昂,亦與江北各省相埒。執此以觀,又非盡由錢票之故」。他建議「不必禁用錢票,遂謂有益於國計民生也」。又如,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內務府大臣敬徵也說:「查現在民間行使錢票,是即鈔法遺意,然以銀易錢書票,仍以錢票按數支錢,與鈔法之只行空券者不同。是以歷久相沿,人皆稱便。」他認為民間票據流通比紙幣流通更好。咸豐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戶部祁藻的奏章也說:「但民間行用鋪戶銀錢各票,因實有現銀,實有現錢,持票即可支取,故其用周流而無滯。是票乃取銀取錢之據,並非票即為銀,票即為錢也。若用鈔,則鈔即為銀,鈔即為錢,與鋪戶各票之持以取銀錢者,較然不同,必至民情不信,滯礙難行。」

在票據流通大爭論中,民間票據不可禁止的呼聲很高,道光皇帝最後還是同意了多數官員的意見,允許民間票據繼續流通,但須嚴管外兌票的行用。

因為各種票據信用度差異較大,良莠不齊,道光皇帝雖然曾下令准許憑帖、兌帖、上帖等票據行使,而限制上票、壺瓶帖、期帖特別是外兌帖的行用。但是,實際上因為現銀與制錢數量不足,又因為票據節省了流通費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以票代銀,使貨幣支付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廣受商民歡迎,因此行政禁令是不可能奏效的,不僅各種票據照樣行使,而且會票(匯票)的發展,又衍出即票、期票、票匯、信匯、電匯等等,這是金融工具發展演進的必然結果。

清代金融票據日臻完善

縱觀清代的金融工具,形制越來越多,製作越來越精緻,制度亦越來越完善。當時名稱繁多的票據,有執照,錢票、兌票、錢帖、收執、換票、周行票等多種名稱。形式上,有大方形、小方形、長方形、圓形、橢圓形、八角形、菱形、牌形等不同形狀。票據文字要約上,有票據編號、金額、年代、出票人、票據使用注意事項等等,常常標明「不掛失票」,「認票不認人、失票不掛失」,「留神細看、謹防假票」等聲明。票據圖案印製也越來越嚴密精細,很重視防偽技術的應用。比如票版圖案,有經典名著選段之蠅頭小楷雕刻,王羲之的《蘭亭序》、王勃的《滕王閣序》等等;或者是人物八仙過海、二十四孝等等;或者花卉、紋飾等圖案。票據都很重視圖章印鑒,圖章有抬頭章、落地章、押款章、騎縫章、套字章、防偽章和大掌柜名章,圖章也常常採用人物或者器物寶鼎、聚寶盆、元寶、花盆、花籃、葫蘆等等。特別值得重視的是,山西商人的票據,最晚在光緒初年已經自創了水印技術,採用專用毛邊紙,在紙張抄造時,就用紙纖維薄厚不等或密度不同的效果,使票據用紙呈現發票人商號名稱或者暗記,只有在豎立透光下才能辨認。金融票據的防偽技術是其信用的關鍵,為了防止假票偽票冒領款項,票號的匯票只能使用總號統一印製的有暗記的匯票,內加水印,匯票由專人書寫並預留備案,各號收到匯票,與預留字跡核對無誤,方可付款。

清代民間流通的票據種類較多,主要為以下幾種:

憑帖。本鋪出票,由本鋪隨時負責兌現,相當於現在的本票。

兌帖。也叫附貼,本鋪出票,到另一鋪兌取現銀或制錢,相當於現在的支票。

上貼。有當鋪上給錢鋪的上貼和錢鋪上給當鋪的上貼之分,彼此已有合同在先,負責兌付,相當於現在的銀行匯票。

上票。是非金融機構即一般商號所出的憑貼,信用比金融機構的憑帖差一些,錢商也可以接受,類似現在的商業承兌匯票。

壺瓶帖。有些商號(包括錢莊)因逢年過節資金周轉不靈,自出錢貼,蓋以印記,用以搪塞債務,因其不能保證隨時兌現,只能暫時「裝入壺瓶,並無實用」,故稱壺瓶貼,相當於現在的融通票據。

期帖。是出票人企圖多得一些收入,開寫遲日票據,有指定日期,到期時始能取錢,但需計算期內利息,類似現代的遠期匯票。

撥兌帖。是商品交易或者經濟往來中,錢款通過當地錢業組織往來撥賬,不付現錢,只能用於轉賬結算,相當於現在的轉賬支票。故撥兌帖一般都在票面上註明「執帖來丁」。「丁」即「訂」,指「訂卯」,即相互轉賬,不支付現金,撥兌帖持有人,只能持帖到金融機構辦理轉賬。

外兌帖。也稱換外票貼,是出票人在出票時,在票帖上注寫「外兌」或者「換外票」字樣,一般只能輾轉磨兌流通,不能兌付現銀現錢,這種票據一般是不法商人所出以騙取本銀為目的的不兌現票據。清道光朝步兵統領奕經在奏摺中分析道:「……所出之票倍於所易之銀,奸商因以生心,輒將所易現銀據為己有,轉行放債取利,慮及票存錢文一時不能開發,故於票上加寫『外兌』及『換外票』字樣,凡以銀易外票者,較易現錢每兩又多得數文,以致故昂銀價,錢數增添,民間貪得微利,不覺墮其術中。外票只能換外票,終不能付現錢。是以實在現銀,半成虛紙,彼此支吾,輾轉磨兌……」

會券。也就是匯票。匯兌初為有分支機構的商號偶然代辦,后出現專營異地款項匯兌的金融機構票號以後,匯兌業務擴大,匯票的製作、管理很快也完善起來,出現票匯、信匯,後來又有電匯。匯票按期限不同,又分即票和期票兩種,即票是見票即付,期票則是約期付款。西方學者瓦格爾1914年在他的《金融》中寫到:「開封商人當得悉他所購買的貨物須於某日付款若干之後,馬上向他往來的錢莊開一張地方性期票,交與當地山西票號的分號,向該分號買一張匯票寄給他的上海代理人,代理人把匯票送與山西票號在上海的分號,換取該分號的限於當地流通的期票,交與他的掮客,就開封商人的代理人而言,這一交易就到此結束了,代理人收到貨物,用通常的辦法送往開封,至於向外國商人接洽並負責交貨的掮客,當貨物還在洋行手中時,是不能從開封商人得到貨款的。他就要求和他往來的錢莊開出一張期票,用以支付洋行,洋行接到期票后就交付貨物,然後得到開封商人的期票,把它償還給他的往來錢莊,此時交易對有關方面才算完全結清。」

旅行支票。是山西票號應異地販運商人在沿途不同地點辦貨的需要而簽發的一種可以一次簽發、分次在不同地方分號支取的匯票,類似現在的旅行支票或信用卡。假設由北京至蘇州辦貨,可將一定數額的旅費交票號北京分號,開出一張匯票,當即說明途中經過濟南、徐州、南京需要提取部分現銀,到蘇州后全部提出使用。北京分號即通知濟南、徐州、南京分號,說明匯款人(提款人) 的姓名,待提款人到濟南后,可到指定分號提款若干,濟南分號在提款人手執匯票上記錄提款若干,下余若干。到徐州、南京亦如此,直到蘇州提畢,由蘇州分號收回匯票。

兌條。對於小宗匯款,一般不用匯票,而是書一紙條,將其從中剪開,上半條給匯款人,由其轉寄收款人,下半條寄交款的分支機構或者連號,核對領取,蓋不用保。

小票。原系臨時便條,憑票付款,並不記名,50兩至1000兩不等,常常被人長期收藏,有一定的銀行券性質。票據能否流通轉讓、背書貼現,是票據的生命力所在,只有這樣才能夠為社會融通資金提供更大的支持。現今發現的清代票據,有乾隆、嘉慶直到光緒、宣統時期行用過的實物,大部分都有背書轉讓痕迹。平遙縣蔚長永在光緒元年十月初七日的一張一千文的憑帖,正反面有34次背書記載。可見其信用之佳,商民信任之深。

票據流通轉讓與轉賬結算有關。清代的制錢債權債務轉賬,謂之「撥兌錢」,銀兩債權債務轉賬,謂之「譜銀銀」。據《綏遠通志稿》記載:在內蒙古地區的商品交易,「有清一代,在現款憑貼而外,大宗過付,有撥兌一法……撥兌之設,殆在商務繁盛之初,兼以地居邊塞之故,交易雖大,而現銀缺少,為事實之救濟及便利計,乃由各商轉賬,藉資周轉。歷年既久,遂成金融不易之規,且代貨幣而居重要地位」。撥兌之外,還有譜銀,「商市周行譜銀,由來已久,蓋與撥兌之源流同。其初以漢人來此經商至清中葉漸臻繁盛,初僅以貨易貨,繼則加用銀兩,代替貨幣,但以邊地銀少用巨,乃因利乘便,規定譜銀,各商經錢行往來撥賬,藉資周轉,此譜銀之所勃興也。雖其作用類似貨幣,而無實質,然各商使無相當價值之貨物,以為抵備,則錢行自不預互相轉賬,其交易即不能成立……撥兌行使情狀,亦與譜銀相類,所不同者,僅為代表制錢而已」。不要忘記,內蒙古地區銀錢商人的轉賬結算辦法,史料記載「悉照內地習慣」,可見轉賬結算歷史之久遠。

孔祥毅:明清金融革命的背景與標誌|連載系列一

孔祥毅:明清貨幣商人的金融機構創新|連載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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