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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資深媒體人,我為什麼強烈反對現在買車?

文/秋妹

本文首發於車春秋(chechunqiu),轉載請註明出處!

最近,秋妹的閨蜜要買車。

問我意見時,我一臉嚴肅地問她:非要這兩個月買車,你是人傻還是錢多?

被我問懵了的閨蜜,不知道該說點什麼。

事實上,對於現階段買車的想法,我真的是持反對意見的。

因為近期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在7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要在7月份再買車將省不少錢。這部分錢對於普通的上班族來說,是筆不少的數目。

事實上,這份《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在發布之初,就被炒得沸沸揚揚,關於取消4S店模式的消息也甚囂塵上,但這份商務部2017年第1號令,所傳遞出的信息,絕不僅僅是這麼簡單,還有哪些信息值得玩味呢?有必要值得解讀的有這麼幾條: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這句話的意思很明確,所有價格在明顯位置公布,不允許額外加價,秋妹好像可以聽見,那些運用飢餓營銷來加價的車型,哭暈在廁所的聲音了。

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這條規定似乎直擊經銷商痛處,秋妹還記得,當初買車的時候,強制上全險、代辦上牌,因為找了熟人,才免於繳納下一年保險押金,而當7月1日新規實施之後,這些錢都能省了,秋妹粗略地算了算,按照11萬元的車來說,這三方面的費用就多花了5000多元。同時,這條條款還規定了,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這似乎是委婉的說明了今後經銷商將取消地方保護政策,也就是你可以去外地提到價格更低的車了。

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經銷商在交付車輛時,必須同時將車輛出廠合格證、三包品證等證件,一併交付到車主手上,不能影響車主的車輛使用體驗。這意味著,經銷商將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壓著合格證不給消費者,也不會再出現消費者因為拿不到合格證而上不了牌的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這條規定中,時間節點非常清晰,投訴之後7個工作日,將結果反饋給消費者,其實是值得點贊的,畢竟新規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其實,買停產車是非常合適的,這些車型一般技術都相當成熟,而且價格都非常合適,而這個規定至少保障了消費者即使買的是停產車型,也不會遇到剛過一兩年就在4S店修不了車的情況,只是這樣一來,對於車企的要求就又多了一步。

第二十四條: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範圍內的活動;(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

這條規定對於目前常見的廠家對經銷商的壓迫行為進行了強制性的規範。目前,主機廠制定了各種規定,保持經銷商有著較高的庫存率,對於熱門車,還制定了各種苛刻的提車制度,比如搭售不好賣的車型等等;而這條規定以直指主機廠最黑幕的地方,對於經銷商利益進行了保護。同時,也不再規定經銷商為了滿足主機廠的媒體投放需求,而增加更多沒必要的開支。

但是秋妹擔心的是,這可能會讓經銷商以保利潤做為經營前提,這可能導致未來購車優惠的大幅縮水。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這個即將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對於消費者的保護意圖很明顯,如果不太著急,完全可以等到7月以後再買車。但秋妹覺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份直指汽車銷售環節中各種黑幕的管理條例,對於主機廠的贏利點造成的打擊,不僅是一點點,而據說所有的主機廠都已經在花大力氣來研究各種各樣的規避對策了。

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在國家法律日臻完善的今天,越來越凸顯,所以,如果你對於汽車的需求沒有那麼著急,不妨,等一等。

車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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