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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秋冬大氣污染治理攻堅方案印發: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能源局等10部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等6省市聯合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旨在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

關於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辛集市、定州市、鞏義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人民政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海洋石油總公司、國家電網公司、華能集團公司、大唐集團公司、華電集團公司、國電集團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化集團公司、鐵路總公司:

為全力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出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以下簡稱協作小組)第十次會議並作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攻堅行動方案》)。現印發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抓好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上半年,各地區各部門穩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斷取得成效。但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特別是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存在薄弱環節,要進一步把思想認識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採取更有針對性的措施,紮實做好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三嚴三實」要求,發揚釘釘子精神,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保障攻堅行動落實到位。

二、加強指導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地落實《攻堅行動方案》任務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充分調動地方和企業積極性,同時強化監督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是《攻堅行動方案》落實責任主體,要將任務分解細化,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企業是污染治理的實施主體,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制定實施措施。中央企業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各相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注重宣傳引導,及時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動員全民共同打好「藍天保衛戰」。

三、加強調度強化考核。各相關省(市)於2017年9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報送「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項目清單、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工業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項目清單、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項目清單;2017年10月底前報送予以保留的燃煤鍋爐清單、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清單。從2017年10月起,各相關省(市)和中央企業每月5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對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為、慢作為的地方,開展中央環保專項督察。強化考核問責,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環境保護部每月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

方案原文如下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當前,大氣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頻繁發生,成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重點和難點。為切實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決打好「藍天保衛戰」,在《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2016-2017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制定本攻堅行動方案。

一、充分認識秋冬季大氣環境形勢的嚴峻性和緊迫性

2017年是《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第一階段目標的收官之年,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是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秋冬季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勇於擔當、真抓實幹,以釘釘子精神抓好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

二、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全面完成《大氣十條》考核指標。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PM2.5 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5%以上。

實施範圍: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台、邯鄲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含河北省雄安新區、辛集市、定州市,河南省鞏義市、蘭考縣、滑縣、長垣縣、鄭州航空港區)。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把穩固「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穩定達標排放作為堅守陣地,把壓煤減排、提標改造、錯峰生產作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氣妥善應對作為重要突破口,加強聯防聯控,嚴格執法監管,強化督察問責,全面實施攻堅行動,動員全民共同應對重污染天氣。

三、主要任務

(一)建設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網路體系。

1.加快區縣監測網路建設。2017年10月底前「2+26」城市所有327個區縣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項參數在內的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其中,縣(市)建成2個以上,區建成1個以上。實時對外發布信息,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實時上傳環境監測總站,上傳率達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國控站以外的監測站點,全部上收到省級環境監測部門。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5日前將上月審核過的數據上傳環境監測總站。以縣(市、區)為單位進行排名,排名結果向社會公開。各城市、各區縣要布設降塵量監測點位,做好數據質量控制,每月向環境監測總站報送降塵量。

2.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完善空氣質量監測遠程在線質控系統,加快提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一經發現干擾監測數據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加快推進「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

3.加快處置散亂污企業。對已經核實的量大面廣「散亂污」企業,本著「先停后治」的原則,區別情況分類處置。涉大氣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類的,一律於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規關停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堅決杜絕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列入整合搬遷至合規工業園區的,按照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產業的原則,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凡被環保核查出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

4.統籌開展散亂污企業集群綜合整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台賬管理,2017年10月 1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涉大氣污染物排放「散亂污」企業集群的,納入環保督察問責

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改方案並向社會公開,按照統一標準、統一時間表的要求,同步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和企業升級改造。沒有達到總體整改要求出現普遍性違法排污或區域環境綜合整治不到位的,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

列入升級改造的企業,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環保要求,實現做大、做優、做強。升級改造完成並經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後方可投入運行,並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凡被環保核查達不到要求的,本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對違法企業依法頂格處罰。

(三)加快散煤污染綜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任務。2017年10月底前,「2+26」 城市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300萬戶以上。其中,北京市30萬戶、天津市29萬戶、河北省180萬戶、山西省39萬戶、山東省35萬戶、河南省42萬戶。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禁煤區」建設任務,散煤徹底「清零」。

已經列入中央財政支持的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12個試點城市(天津、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衡水、太原、濟南、鄭州、開封、鶴壁、新鄉市),要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取得實質性進展。各地要以鄉鎮或區縣為單位,全行政區域整體推進以電代煤、以氣代煤工作,集中資源,挂圖作戰,嚴禁攤派式在不同村莊零散開展工作。

6.嚴格防止散煤復燒。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其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區散煤復燒。對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並且沒有出現散煤復燒的地區,減少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納入國家總量減排約束性考核指標核算體系。

7.加強煤質監督管理。對採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散煤,積極推廣使用型煤、蘭炭等潔凈煤進行替代,同時開展農業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潔凈煤生產供應力度。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煤炭質量符合國家或地方煤炭質量標準。對已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的鄉鎮、區縣,要創新煤炭管控機制,從煤炭銷售供應側著力,一律取消散煤銷售網點,嚴禁散煤流入。

(四)深入推進燃煤鍋爐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鍋爐。對燃煤鍋爐、茶水爐、經營性小煤爐、煤氣發生爐等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確保無死角、無盲區,排查出的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要逐一登記,建立管理清單和台賬。從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瞞報漏報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完不成淘汰任務或弄虛作假的地區,嚴格問責。

9.進一步擴大燃煤小鍋爐淘汰範圍。各地要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提高淘汰標準,擴大實施範圍,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鍋爐(含茶爐大灶、經營性小煤爐)。在2017年10月底前北京市城六區及南部平原地區實現無煤化,其他區建成區全部淘汰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全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清零」。天津市中心城區所有燃煤鍋爐、濱海新區和環城四區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區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實現「清零」。河北省各市和直管縣建成區淘汰35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石家莊、保定、廊坊市行政區域內全部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城市縣城和城鄉結合部也要全部淘汰。山西省城市建成區淘汰20蒸噸及以下、縣城淘汰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山東和河南省淘汰行政區域內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

10.全面完成燃煤小鍋爐清零任務。2017年10月底前,納入2017年度淘汰清單中的4.4萬台燃煤鍋爐全部「清零」。其中,

北京市淘汰1500台、天津市5640台、河北省1.7萬台、山西省969台、山東省1.57萬台、河南省2914台。淘汰燃煤鍋爐方式主要包括取締關閉、集中供熱替代、煤改氣、煤改電,改用地熱、風能、太陽能、配備布袋除塵器的生物質能,不包括改燃潔凈型煤、水煤漿、無煙煤、蘭炭、綠焦、原油等,取締關閉燃煤鍋爐必須拆除煙囪或物理割斷煙道,不具備復產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照清單,逐一銷號。

11.推動鍋爐升級改造。北京市完成2500台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其他城市燃煤鍋爐在改燃的過程中同步實現低氮改造。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燃煤鍋爐相應環保設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塵器或靜電除塵器、高效脫硫裝置、低氮燃燒或選擇性催化還原(SCR)或選擇性非催化還原(SNCR)等脫硝裝置。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企事業單位應全面安裝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同時安裝分散式控制系統(DCS系統),實時監控污染物排放狀況。2017年11月1日起,不達標或未達到相關排放要求的燃煤鍋爐,一律停產改造。

12.嚴格控制煤炭消費量。2017年,北京市壓減煤炭消費量260萬噸、天津市260萬噸、河北省600萬噸以上,山東省完成《大氣十條》確定的煤炭消費減量任務,河南和山西省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煤炭消費總量實現負增長。自《大氣十條》實施以來,未按照《大氣十條》要求實現煤炭消費等量或減量替代的新建擴建耗煤項目,採暖季實施停產。壓減的煤炭消費量要實施清單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統計。

13.提前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在2017年採暖季前(2017年11月15日前),「2+26」城市完成72台機組、398萬千瓦的燃煤機組淘汰,淘汰的燃煤機組要實現電力解列或煙道物理割斷。其中,天津市7台86萬千瓦、河北省29台35萬千瓦、山西省4台120萬千瓦、山東省32台157萬千瓦。河北省壓減鍊鋼產能1562萬噸、煉鐵1624萬噸、焦炭720萬噸、平板玻璃260萬重量箱;山東省壓減鍊鋼產能183萬噸;河南省壓減焦炭產能55萬噸。

(五)切實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

14.系統排查無組織排放情況。各地要組織開展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狀況摸底排查工作,重點是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等行業和鍋爐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與輸送以及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要求企業及時準確上報存在無組織排放的節點、位置、排放污染物種類、擬採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於2017年9月底前報送環境保護部,並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15.加強無組織排放治理改造。企業應制定無組織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採暖季前,完成無組織排放治理。對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物料及燃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採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管狀帶式輸送機或密閉車廂、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密閉輸送方式;塊狀物料採用入棚入倉或建設防風抑塵網等方式進行存儲,並設有洒水、噴淋、苫蓋等綜合措施進行抑塵。生產工藝產塵點(裝置)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並配備除塵設施,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汽車、火車、皮帶輸送機等卸料點設置集氣罩或密閉罩,並配備除塵設施;料場路面應實施硬化,出口處配備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未落實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企業,要依法予以處罰,實施停產整治,納入各地冬季錯峰生產方案。

(六)全面開展重點行業綜合治理。

16.紮實推進重點領域VOCs治理任務。從2017年7月1日起,嚴格執行石化行業排放標準要求。推進醫藥、農藥等化工類,汽車製造、機械設備製造、傢具製造等工業塗裝類,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綜合治理。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整治,納入各地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其中,北京市完成VOCs治理任務300家,天津市76家,河北省1227家,山西省222家,山東省863家,河南省1053家。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VOCs物料的生產應採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進行收集。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以及其他連接件等密封點,全面實施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排放。

17.推動煙氣排放自動監控全覆蓋。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電力、鋼鐵、焦化、水泥、玻璃、有色、磚瓦企業和燃煤鍋爐均應安裝自動監控設施,做到全覆蓋、無遺漏,加強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對鋼鐵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範要求必須安裝煙氣自動監控設施的環節,要查漏補缺,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並與國家、省、市、縣(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超標排放企業實施即超即罰;能立即整改的,責令企業立即整改解決;無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實施停產整治;對涉及民生無法立即停產的,依法執行按日計罰;停產整治仍不能達標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有效數據傳輸率達不到90%或一個月內行政區域多家企業超標排放的地區,實行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

(七)加快推進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18.加快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城市全部完成電力、鋼鐵、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銅鉛鋅冶鍊、電解鋁、原料葯製造、農藥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不按證排污的,依法實施停產整治,並處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實施按日計罰。

(八)嚴格管控移動源污染排放。

19.嚴厲查處貨車超標排放行為。各地要建立對柴油車等高排放貨運車輛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網,確保公路貨運車輛達標排放,倒逼企業加快提高鐵路貨運比例。各地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確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聯互通、共管共享的遙感監測網路,全面篩查超標排放車輛。

從2017年10月起,各城市人民政府均應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監管、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在貨車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貨運通道、進京主要卡口等,每天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對違法車輛一律從嚴處罰。對於上路行駛的超標排放車輛,可由環境保護部門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處罰並全部勸返。對於通過路檢路查和遙感監測等排放檢驗發現的超標排放車輛,要溯源車輛製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註冊登記地、行駛途經地等,並向社會曝光。對於問題突出的相關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嚴厲處罰違法行為,依法責令車輛製造企業限期整改,督促所屬運輸企業及時淘汰更新超標車輛。對於弄虛作假的排放檢驗機構,依法頂格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取消其排放檢驗資質。對於車輛註冊登記地、排放檢驗地和行駛途經地的監管執法不力者,實施行政問責。

20.強化工程機械污染防治。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劃定並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保定、廊坊、唐山、滄州市和雄安新區全行政區域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禁止使用冒黑煙高排放工程機械(含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港作機械和民航特種車輛設備。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冒黑煙作業機械。各相關部門應配合環境保護部門,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碼頭、機場等為重點,每周進行巡查和不定期飛行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並對業主單位依法實施按日計罰。

21.加強車用油品監督管理。從2017年10月起,各城市禁止銷售普通柴油(沿海港口向遠洋船舶銷售普通柴油除外)和低於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燃料油「三油並軌」。各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每月對市售油品和車用尿素質量進行抽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黑加油站點。通過超標柴油車輛溯源追蹤不合格油品銷售、供應和生產者,採取最嚴格的處罰措施。違法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關停;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

(九)強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2.嚴格控制秋季秸稈露天焚燒。全面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監管制度。從2017年9月起,在秋收階段開展秸稈禁燒專項巡查。實行嚴格問責,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禁燒情況,對未監管到位造成區域環境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出現秸稈焚燒的,一律嚴肅問責。

23.全面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各類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規模以上土石方建築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全面實行分段施工。渣土運輸車要安裝密閉裝置,對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駛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並取消渣土運輸資格。採暖季期間,停止各類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業和房屋拆遷施工等。對於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作業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將其作為檢查重點,嚴格監管。出現違規的企業,按相關規定上限處罰,並向社會公開。以平均降塵量小於9噸/月·平方公里作為控制指標,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問責範圍,自然條件特殊的地區平均降塵量不高於12噸/月·平方公里。

24.強力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嚴格露天礦山新上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範、排放不達標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未通過驗收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各地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有關情況要及時在媒體公開。

25.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各個城市要制定煙花爆竹禁放限放嚴控方案,明確春節期間限放區域和允許燃放時間,有條件的城市建成區內全時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十)深入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26.鋼鐵焦化鑄造行業實施部分錯峰生產。「2+26」城市要實施鋼鐵企業分類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績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錯峰限停產方案。石家莊、唐山、邯鄲、安陽等重點城市,採暖季鋼鐵產能限產5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採用企業實際用電量核實。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業出焦時間均延長至36小時以上,位於城市建成區的焦化企業要延長至48小時以上。各地要制定鑄造行業錯峰生產方案,除滿足達標排放要求的電爐、天然氣爐外,其他採暖季實施停產,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地市級人民政府批准;電爐、天然氣爐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停產。

27.建材行業全面實施錯峰生產。加大建材行業錯峰生產力度,水泥(含特種水泥,不含粉磨站)、磚瓦窯(不含以天然氣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氣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氣為燃料)、岩棉(不含電爐)、石膏板等建材行業,採暖季全部實施停產,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實施停產。水泥等行業承擔居民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要根據承擔任務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在2017年9月底前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備案。各地應結合本地建材行業產業特徵,提出更大範圍錯峰生產要求。

28.有色化工行業優化生產調控。採暖季電解鋁廠限產30%以上,以停產電解槽的數量計;氧化鋁企業限產30%,以生產線計;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以生產線計。有色再生行業熔鑄工序,採暖季限產50%。涉及原料葯生產的醫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在採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由於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況確需生產的,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29.大宗物料實施錯峰運輸。各地要做好鋼鐵、焦化、有色、電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篩查,摸清產能與原材料運輸比例結構,結合行業錯峰生產要求,制定「一廠一策」的採暖季錯峰運輸實施方案。重點用車企業要提前做好生產物資儲備,合理安排運力,封存企業自有車隊中排放較高的車輛,優先選擇排放控制水平較好的國四和國五標準車輛承擔運輸任務,保證採暖季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運輸車輛比例達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環渤海地區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輸運服務的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重點用車企業原則上不允許運輸車輛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的運輸車輛除外)。各地要通過廠區門禁系統數據和視頻監控等方式,監督重點企業錯峰運輸執行情況。

(十一)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30.統一預警分級標準。科學判斷每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從高啟動預警響應。完善預警分級、解除及打斷判定等標準,將預警分級標準中的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調整為按連續24小時(可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過程從嚴啟動預警。同時,空氣質量監測AQI已經達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級別且預測未來12小時不會有明顯改善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儘早啟動或升級預警級別。

31.統一各預警級別減排措施。在2017年10月1日前,各地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工業企業實施「一廠一策」,儘可能採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採暖季實施錯峰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為單位實施輪流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社會顆粒物、VOCs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全社會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 10%、20%和30%以上,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

各地可根據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SO2 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低於上述總體要求。減排項目清單于2017年9月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32.統一區域應急聯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各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應急預案,積極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快速有效的運行模式,保障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及時響應、有效應對。在重污染天氣高發時段,當預測區域內連片多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環境保護部將基於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要根據環境保護部的提示信息,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機制,採取有效應急減排措施。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分解落實任務。

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河南省(市)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協調推進,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任務要求。

環境保護部負責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指導督促各地大氣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氣應對落實;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地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清潔取暖價格政策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環境保護部指導各地開展工業行業錯峰生產;公安部負責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排放檢驗(包括定期排放檢驗和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違法行為;財政部負責落實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指導各地加強揚塵污染治理、集中供暖等工作;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各地對營運車輛超載、超限等問題進行檢查,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舊船舶和港作機械,配合開展機動車遙感監測網路建設工作;工商總局負責指導各地對加油站銷售的車用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油品違法行為;質檢總局負責指導各地開展車用油品、車用尿素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指導各地按相關規定註銷超出淘汰時限燃煤鍋爐的使用登記證;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電源氣源和合格油品供應保障落實。

企業是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項目和資金,確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並穩定運行。中央企業要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十三)設立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機構。

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實《設置跨地區環保機構試點方案》,完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開展設置跨地區環保機構試點,重點解決區域大氣環境問題。2017年9月底前要初步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機構組建籌備和試運行,提高跨地區環保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能力,推進跨地區污染聯防聯控,實現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形成系統完備的法規政策和標準體系、多主體互利互助的協同治理體系,有效促進區域空氣質量改善。

(十四)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

在「2+26」城市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強化專項督查機制,採取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切實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強化地方黨委政府主體責任。抽調全國環境執法骨幹人員,採取隨機抽查與「熱點網格」相結合的方法,嚴查超標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以及「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業鍋爐治理不到位、工業企業未完成提標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達到要求、錯峰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根據「熱點網格」、工商電力數據、「12369」投訴舉報情況等,及時發現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氣污染問題,全部移交地方政府限期解決並向社會公開,實行「拉條掛賬」式管理。環境保護部將及時印發督辦函,督促各地對問題立查立改;派出巡查組,對督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逐一對賬銷號;對發現問題集中、整改緩慢的城市,進行通報、約談。

(十五)深入開展中央環保專項督察。

依據《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有關規定,對「2+26」城市中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依然突出且環境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地方開展中央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專項督察方案經報請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后實施。重點督察大氣污染綜合防治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釐清責任、調查取證、移交移送,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嚴肅問責,切實傳導壓力。

(十六)加大經濟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重點向「2+26」城市予以傾斜。相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於燃煤鍋爐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

中央財政加大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支持力度,將天津、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衡水、太原、濟南、鄭州、開封、鶴壁、新鄉市列入第一批試點城市。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台支持清潔取暖的政策措施,統籌使用相關政府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引導企業和社會加大資金投入,加大對清潔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2-3年時間,實現試點地區散燒煤供暖全部「銷號」和清潔替代。

中央財政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清潔取暖試點城市獎勵資金體現「獎優罰劣」原則,按照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對未完成本方案秋冬季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或未完成以電代煤、以氣代煤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省份,扣減相關資金,對完成本方案確定目標的地區,按規定增加相關資金安排予以獎勵。鼓勵各地人民政府利用融資平台籌措資金,支持清潔取暖工作。

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綜合運用完善峰谷價格、階梯價格,擴大市場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煤改電」「煤改氣」運行成本,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出台《關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

(十七)全力做好電源氣源供應保障。

2017年「2+26」城市清潔取暖改造規模大、任務重,採暖季天然氣需求將有較大規模增長,峰谷差將進一步擴大,中央企業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關係北方地區廣大群眾溫暖過冬、關係重污染天氣能不能減少角度出發,與各地認真做好銜接,切實保障採暖季電源氣源穩定供應和價格穩定。

中石油於2017年10月底前確保完成陝京四線建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要及早謀划部署,確保氣源充足供應,加快推進儲氣庫、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應急調峰站等設施建設。相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主動開拓氣源,按照第十四次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要求推進「煤改氣」,承擔分級儲氣責任,加快城市儲氣設施建設進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協調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通過自建、合建、租賃儲氣設施或購買第三方儲氣服務、儲氣氣量等方式,逐步具備年平均3天供氣量的應急儲氣能力。實施「煤改氣」的地方須具備相應的儲氣調峰能力。國家電網公司要加大與清潔供暖相關的配電電網改造力度,與相關城市統籌「煤改電」工程的規劃和實施。電網公司要按照「散亂污」企業取締處置要求和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要求,嚴格落實電力供應。各地要建立電力和燃氣管網快速應急搶修隊伍,確保在電力和燃氣管網事故狀態下,群眾生產生活不受影響。

(十八)啟動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項目。

匯聚跨部門科研資源,組織優秀科研團隊,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秋冬季大氣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積與天氣過程的雙向反饋機制、重點行業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術、居民健康防護等難題開展科技攻堅,探索京津冀區域空氣質量改善路線圖,對於形成的成果和共識組織專家統一對外發聲,切實提升大氣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科學化、精準化水平。定期開展區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氣過程顆粒物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完成排放清單編製工作。繼續完善煙粉塵、SO2 和NOx減排措施,積極探索以無組織、非點源排放控制為主的VOCs和氨(NH3)減排措施,提升多種污染物協同減排效果。

(十九)加強輿情引導和宣傳教育。

環境保護部統籌安排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制定專項宣傳方案,切實做好採暖季大氣污染防治宣傳報道和輿情監督工作;會同中宣部、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按照既定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信息發布、宣傳報道、輿情引導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氣產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各地建立宣傳引導協調機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當預測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各地通過當地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主動向公眾介紹重污染天氣過程持續時間、影響範圍、污染成因,組織各有關部門積極宣傳採取的應對措施,滿足公眾知情權。要確保統一口徑,避免多渠道發聲引發負面輿情。

(二十)實施嚴格考核問責制度。

環境保護部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月調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強化考核問責,切實落實黨委政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環境保護部每月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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