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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 | 思想國

古往今來,公平正義一直是人們嚮往和追求的價值目標。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無數志士仁人不惜流血犧牲,捐軀殞命。人們何以如此看重公平正義?公平正義對於人類社會生活究竟意味著什麼?這正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和討論的一個現實問題。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制度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黨中央從當前社會生活實踐出發對公平正義所作的上述論斷,為我們探討社會正義問題提示了方向。

一、社會正義的實質內容和表現形式

探討社會正義的內容和形式,還需要從柏拉圖的《理想國》說起。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借蘇格拉底等人之口,對正義做了多層次的反覆論證,最值得重視的是以下三個層次的定義:

其一,「正義是利益。」[1](P19)

其二,正義是除了智慧、勇敢和節制之外,國家所應有的「一種美德」、是城邦所應有的「品質」。[1](P152-155)

其三,「國家的正義在於三種人在國家裡各做各的事」,「正確的分工乃是正義的影子」,正義也就是「秩序井然」、「協調」、「和諧狀態」。[1](P169,172)

柏拉圖關於正義的這三種表述從三個層次上揭示了正義的含義:

首先,正義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利益或利益關係。作為利益的正義,應該有兩層含義:其一,正義之所以有價值,因為它對我們是有利的;其二,正義之所以有價值,因為它規定了並調節著人們之間的利益。

其次,正義是一種國家道德,是一種制度倫理。表現為國家道德和制度倫理的正義,從應然層面看,它應當能夠成為吸引人們追求的社會目標;從實然層面看,它應當是以現有社會階級關係、社會利益關係為基礎的,也是為維護這種社會階級關係、社會利益關係服務的。

第三,正義是一種社會秩序,是一種協調、和諧的社會狀態。表現為社會秩序的正義,表現為協調、和諧社會狀態的正義,就是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各就其位、各負其責、各享其利、互不僭越。

總之,在柏拉圖看來,社會正義的實質內容是利益,是利益關係;社會正義既表現為一種國家道德和制度倫理,也表現為一種社會秩序、一種協調和諧的社會結構。或者可以說,在柏拉圖那裡,似乎已經大致意識到了以利益、利益關係為實質內容的社會正義,既可以國家意志的方式、即法律方式來表達,也可以社會秩序、社會道德的方式來體現。

無疑,柏拉圖關於正義的這些論斷,是從他的階級立場和社會背景出發的,因而不可能不帶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但是,柏拉圖的這些論斷也確實相當深刻地揭示了社會正義的本質內涵和表現形態。此後西方學術史上關於正義的討論,大多也就是以柏拉圖的這些論斷為依據和出發點的。例如,在當代頗有影響的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就把正義理解和規定為是一種社會結構,一種用來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制度。不難看出,羅爾斯的正義觀與柏拉圖的正義觀是一脈相承的。

的情況略有不同,正義從一開始是被局限於個人品德的範圍內來理解和使用的。據有人考證,正義一詞最早見於《荀子》,《荀子·儒效》中說「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顯然,與儒家文化傳統的強勢影響相關,歷史上的「伸張正義」也大多是從超功利的倫理訴求和道德標準的意義上來使用的,而少有社會制度、社會結構、社會法律層面的言說。直到西學東漸以後,社會正義的概念才被學術界廣為採用;特別是隨著馬克思主義化進程的不斷深入,社會正義日益成為人們追求的社會理想目標之一。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作為人類社會生活所追求的一種價值目標,社會正義本質上是一種理想的社會關係模式,其實質內涵是要求確認、維持、捍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正如西方學者佩雷爾曼所概括的,社會正義的形式主義的定義就是:同等待人。[2](P548)

但是,不同時代的人,以及同一時代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對於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的理解存在著很大差別,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正如馬克思所說:「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經濟關係是由法權概念來調節,而不是相反地由經濟關係產生出法權關係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於『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種極為不同的觀念嗎?」[3](P8)馬克思的意思是說,人們不應當抽象地談論社會正義及其實質內涵,而需要以現實的社會經濟關係的實際狀況為基礎,來探討如何確認、維持、捍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從現實出發來探討社會正義問題,關鍵是在面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結構和利益關係時,既需要確認公民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道德主體性,又需要確認當前存在的利益差別的合法性和價值觀念的多元性、層次性。為了方便討論,下面我們分別從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這樣兩個層面來加以分析。

二、法律正義及其規範域

法律正義就是法律認可和保障的正義。法律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前提和保障。

歷來人們都把法律看作是社會正義的化身,這顯然與人們對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理應對社會利益關係做出合理、公正的安排這種願望和訴求直接相關。但是,法律能否維護社會正義,法律正義是否等同於社會正義,諸如此類的問題,至今依然眾說紛紜。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這種物質的生活關係的總和。」[4](P82)因此,在剝削階級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中,法律表達了階級剝削的生產關係和生活關係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就此而論,法律正義是相對於剝削階級而言的,至多也只能擴及甘願忍受剝削的被剝削者。顯然,即便是依照「天賦人權」論的觀點來評判,在這種社會狀態中,也很難說法律正義是與社會正義相等同的一回事;相反,二者總是在某種程度上是相抵觸和衝突的。這就是說,在剝削階級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中,法律正義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是在它的經濟基礎的範圍內來確認、維護、捍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在它的經濟基礎的範圍之外,法律正義很有可能走向反面,直至於同社會正義相悖。

馬克思主義還認為,「舊法律是從這些舊社會關係中產生出來的,它們也必然同舊社會關係一起消亡。它們不可避免地要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5](P292)。這就是說,法律正義也是一個歷史範疇,隨著社會關係的變革,法律正義也會不斷被賦予與時代相適應的新內容。把法律正義理解為一種不變的、抽象的原則,不僅與法律正義的本性相悖,而且也無益於社會正義。已如前述,法律正義實質上是確認、維護、捍衛自己經濟基礎的公平性和正當性。一旦經濟基礎發生了改變,原有的法律正義也就喪失了自身存在的根據和理由,正義可能轉化為非正義。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不顧社會發展的新的需要而保護舊法律,實質上不是別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詞句作掩護,維護那些與時代不相適應的私人利益,反對成熟了的共同利益」[5](P292)。由此可見,法律正義不僅有空間的限度,而且有時間的限度,法律只是在它的經濟基礎保持合理性的時間內才能夠有效地確認、維護、捍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法律正義雖然是國家意志的表達,但是法律正義的實現程度,法律正義向社會正義的轉化程度,卻與立法者、執法者的素質緊密相關。立法者、執法者的素質越高,越有利於法律正義的實現,越有利於法律正義向社會正義的轉化;反之亦然。這正是同一時代的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之所以會形成不同社會秩序、不同社會風氣、不同社會面貌的一個重要原因。誠如馬克思所說:「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5](P291)換言之,法律正義的實現水平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者、執法者對社會利益、社會需要的認識水平和理解水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者、執法者的個人品行和自身修養的優劣。由此可見,法律正義不僅有空間和時間的限度,而且還有主體素質的限度,法律只有在它的主體具備相應的素質時,才能夠有效地確認、維護、捍衛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以上我們從三個方面分析了法律正義的限度,這三重限度也就是界划當前的法律正義規範域——法律正義的實際可能的實施範圍——的基本依據。

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性質和水準規定著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和水準。換句話說,當前能夠被採納和認同的法律正義,只能也應當是目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所能夠派生和支持的法律正義。眾所公認,還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社會經濟基礎的主要特徵:一是以公有製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二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並存,三是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同時重視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正是經濟基礎的這些主要特徵規定了現行法律正義的規範域:一方面它必須體現不同於已往一切剝削制度的民主性質,即必須首先充分尊重並保障全體勞動人民的權利;另一方面它還必須體現區別於未來成熟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特徵,即必須充分尊重並保障勞動者之外的全體公民和各類社會成員的權利。這就是說,現階段的法律正義應當是也只能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正義,尊重並保障全體勞動人民的權利是它的根本性質,尊重並保障全體公民和各類社會成員的權利是它的基本職能,從而使法律正義儘可能充分地轉化為社會正義。

在法律(包括立法、司法和檢察)實踐中,我們不時可以發現違背上述法律正義的兩種錯誤傾向: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和借口忽視甚至侵害普通勞動者的權利,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或借口妨礙甚或壓制非勞動者的公民權的行使。這兩種錯誤傾向,嚴重地妨礙了法律正義向社會正義的轉化。顯然,從認識論根源上討論,這兩種錯誤傾向都是由於對社會主義法律正義的空間限度和時間限度缺乏恰當理解所致。從空間限度講,忽視了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也就難免會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和借口忽視甚至侵害普通勞動者的權利。從時間限度講,不懂得現階段的法律正義應當是也只能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正義,也就難免會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或借口妨礙甚或壓制非勞動者的公民權的行使。從主體性根源上來討論,這兩種錯誤傾向都與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的道德素質、主觀願望、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存在著這樣那樣的關聯。道德品質高尚、追求法律正義的願望強烈、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上乘,乃是實現法律正義的主體性素質的保障。相反,如果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缺乏高尚的道德品質、缺乏追求法律正義的強烈願望、缺乏必要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則就難以發揮保障法律正義的主體功能。就此而論,現階段的法律正義,需要首先從主體,從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做起,從提升立法者、司法者、檢察者的主體素質做起,否則就難以取得真實的成效——這正是當前的法律正義的主體性限度。

三、道德正義及其規範域

道德正義就是道德認可和保障的正義。道德正義本質上是以準則、規範、德性和良心的形式來表現的社會關係的規定性,它通過倫理道德的方式來確認和維護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道德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

倫理學界通常解釋說,道德正義是「對政治、經濟、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的一種道德認識和價值評價」,「既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又主要指處理人際關係和利益分配的一種原則,即一視同仁和得所當得。」[6](P94)如果我們贊同這種解釋,那就需要確認:作為道德價值和道德原則,道德正義的核心理念在於應當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一個道德主體,包括道德權利、道德義務、道德評價標準、道德行為準則等,均應一視同仁。然而,歷史的和現實的生活中,這種道德正義是怎樣形成、怎樣表現的呢?

我們再次來看柏拉圖是如何描述和規定社會正義及其與道德正義的關係的。在《理想國》中,柏拉圖一方面確認道德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基礎,另一方面卻把道德正義描寫為不同階級分別遵循各自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的結果。在他看來,貴族、統治階級應當遵循的德性是智慧,武士、統治階級的輔助者應當遵循的德性是勇敢,勞動者、第三等級、奴隸、被統治者應當遵循的德性是節制,「每個人在國家內做他自己分內的事」,這樣就能形成國家的第四種德性——正義或社會正義。[1](P155)從柏拉圖關於道德正義的這種描述和規定中,我們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到,柏拉圖所謂的社會道德的正義,需要建立在階級道德的不正義的基礎之上;如果用一個道德標準來對待或要求不同的階級,那就無法形成社會道德的正義亦即社會的正義了。柏拉圖的這種描述和規定的確是極其現實的,也是令人深思的。柏拉圖實際上揭示了道德正義的一個內在悖論:在階級社會中,社會道德的正義正是建立在階級道德的不正義的基礎之上的,因而實質上也是無社會道德正義可言的。迄今為止,人們是否已經擺脫了這一悖論呢?

先看傳統社會的情況,在兩千餘年的漫長歷史中,儒家道德是了封建社會道德的典型。在儒家道德中,我們固然可以欣慰地看到「仁者愛人」的寬厚,但是也不能不面對「三綱五常」之類以「理」殺人的殘忍。

再看西方近代以來的情況,自從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亮出「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以來,我們一方面高興地看到了人權的許多方面的進步,但是我們同樣遺憾地看到在人權以及種種道德評價方面的雙重標準甚至多重標準。

由此看來,就道德正義而言,我們尚未擺脫這個柏拉圖悖論。

其實,馬克思主義早就對此做過深入的剖析。例如馬克思曾經指出:「財產的任何一種社會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與之相適應。」[4](P431)再如恩格斯在其名著《費爾巴哈論》中也曾明確指出:「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而且也破壞這種道德,如果它們能夠這樣做而不受懲罰的話。至於那要把一切人都聯合起來的愛,則表現在戰爭、爭吵、訴訟、家庭糾紛、離婚以及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最高限度的剝削中。」[7](P236)顯然,在馬克思主義看來,只要還存在著階級對立,存在著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那麼道德正義就只能表現為階級道德的正義,即道德正義只存在於階級道德的範圍之內。至於全社會的道德正義,還只能是人們追求的理想,尚不可能成為普遍的現實。因此,國家利益、階級利益或行業利益、集團利益的邊際,便成為道德正義的現實的規範域。

對於馬克思主義的上述看法,不斷有人提出這樣或那樣的質疑,而普世倫理的高漲呼聲,更是一種明確的挑戰。

的確,諸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共有一個地球,必須共同保護地球的生態環境」,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概括和表達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願望。但當人們把它們作為一種倫理道德規範確定下來時,仍然面臨著這樣一個嚴峻的問題:這些倫理道德規範能夠被所有的「地球村」村民所認同並遵循嗎?迄今為止,人們尚缺乏足夠的理由來對此採取並保持樂觀的態度。人們倡導的普世倫理及其相應的道德規範,雖然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人類的共同利益,因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贏得人們的贊同和支持,同時也會在很大程度上激勵道德高尚者,諸如慈善主義者、和平主義者、生態主義者、環保人士等的身體力行,並因此可以帶動、引領和影響無數社會成員的道德行為選擇。就此而論,普世倫理作為道德正義的理想規範域可以擴及全世界、全人類。對此,我們是有理由相信的。倫理道德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它的應然性和理想性,在於對現實社會生活的實然性的超越,以及對現實社會生活的應然性的揭示,因而必定能夠被眾多道德上的先知先覺者所體認和履行。但是,人類的共同利益至今還面臨著各種類型的局部利益,諸如國家利益、階級利益、地區利益、集團利益等等的干擾和對抗,並在許多時候會被這類局部利益所掩蔽甚至侵蝕。如果借用恩格斯的說法,那就是:普世倫理現在還往往只能「表現在戰爭、爭吵、訴訟、家庭糾紛、離婚以及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最高限度的剝削中」。

由此看來,在柏拉圖悖論尚未消解之前,道德正義的規範域不可能完全擺脫階級利益和集團利益的局限性。換句話說,當今時代的道德正義的規範域仍有理想與現實的區分。當道德正義所體現的整體利益尚未被道德主體所充分認同時,道德正義對道德主體的規範作用充其量只能表現為理想性的引導性的形態;只有當道德正義所體現的整體利益被道德主體充分認同時,道德正義對道德主體的規範作用才能轉變為現實的普遍的形態。顯而易見,道德正義的實現程度是由社會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來決定的。「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歸根到底總是從他們階級地位所依據的實際關係中——從他們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關係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觀念的」。[3](P133)所以,只有通過不斷提升社會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來努力消解不同利益集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努力消解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成員個體利益之間的利益對抗,社會道德正義的規範性才能日趨普遍化。

就的現實情況來說,由於需要通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來推動社會主義的現代化進程,因此利益的分化和對立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都將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現象,由此也對道德正義的確立和維護構成了相當程度的威脅。對於當前道德正義所面臨的威脅,人們普遍形成了強烈的感受。但是如何把這種感受上升為理性認識,進而尋求擺脫困境的現實路徑,卻依然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既然柏拉圖悖論本質上根源於利益矛盾所造成的道德局限性,既然道德正義的實現程度是由社會公共利益的普遍性程度來決定的,那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確立和維護道德正義的根本途徑就只能是提升社會公共利益的普遍性。我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讓全體公民共享改革開放的成果,我們就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確立和維護道德正義——這正是當前的道德正義的現實性限度。

四、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的互動結構

法律與道德的本質聯繫,決定了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的互動結構。

法律和道德作為兩種基本的社會規範形式,都是特定經濟基礎的意識形態上層建築。作為同一個經濟基礎的產物,法律和道德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必須體現該經濟基礎的性質,必須為鞏固該經濟基礎服務。立足於同一基礎的法律和道德的這種一致性,是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互動結構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

立足於同一基礎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其首要表現是共同體現該經濟基礎所特有的經濟利益關係,即價值目標的一致性。例如,在私有制基礎上,法律的首要任務就是以國家意志的形式來確認並保障私有財產,而道德的首要任務則是以行為規範的方式來確認並保障私有財產。因此,「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便成為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的共同價值追求。

立足於同一基礎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其次還表現為共同維護該經濟基礎所特有的經濟利益關係,即規範要求的一致性。例如,在私有制基礎上,法律有「盜竊罪」的設定,而道德有「勿偷盜」的規範準則。因此,反對偷盜就成為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共有的行為準則和規範要求。

立足於同一基礎的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必然要求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之間形成和諧協調的互動關係。一方面,法律正義是道德正義的基礎和保障,因而也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和起點。

眾所周知,法律與道德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二者社會功能和規範作用的保障機制不同,法律依靠的主要是強制性的他律,而道德依靠的主要是主體性的自律。在存在階級對立和利益矛盾的社會生活中,由於道德正義規範域受到國家利益、階級利益、集團利益的限制,因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正義來加以彌補和保障。例如,大至國際間的貿易糾紛,小至夫妻、兄弟之間的財產糾葛,如果可以訴諸道德正義,這當然是人們求之不得的好事。然而,在面對這類利益衝突時,依靠主體自律的道德正義往往失效,因而不得不求助於依靠強制他律的法律正義。

社會現實生活一再證明,法律正義是道德正義的基礎和保障,離開法律正義保障的道德正義,只能在極其有限的範圍內發揮作用。這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道德只對講道德的人有效,而對不講道德的人講道德,則無異於對牛彈琴。社會生活離不開起碼的社會正義——起碼的社會生活秩序;否則,社會生活就將面臨動蕩甚至崩潰。那麼,這種起碼的社會正義依靠什麼來維持呢?只有法律。與道德不同,法律是依靠直接的利益刺激來調節和引導人們行為的社會手段。正如波斯納所說,「服從法律更多的是一個利益刺激的問題,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問題。」[8](P297)一個人可以不顧及道德,但是不可能不顧及自身的利益;當一個人出於利益的考量而服從法律規範時,也就在客觀上服從了起碼的社會道德規範。這正是法律正義能夠彌補道德正義的局限性而又成為社會正義的底線和起點的原因。就像博登海默所分析的:「法律和道德代表著不同的規範性命令,其控制管轄範圍在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於法律管轄範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但是存在著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規則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則乃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9](P368)

另一方面,道德正義是法律正義的前提和靈魂,因而也是社會正義的理想和目標。

眾所公認,法律旨在保證基本的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而道德的宗旨則要宏遠許多。博登海默所說「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於法律管轄範圍之外的」,應該是指法律無能為力的領域,即人的高尚德性、純潔良心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係、美好情感,等等。人類社會生活較動物群體生活更為優越之處,就在於能夠形成豐富多彩的精神生活,能夠促使人類個體養成趨善的本能和自我提升、自我超越的能力。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馬斯洛所講的需要層次理論,等等,都從不同角度論證了人類社會道德的根由和依據。不同的道德雖然歸根到底是由不同的社會利益關係所規定的,但是道德本身並不直接表現為利益的刺激,相反倒表現為對特定利益的抑制、忘卻和犧牲,表現為對平等、自由和社會和諧的嚮往,表現為對精神品質和高尚人格的追求。因此,高尚的道德不僅能夠成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力量,而且能夠成為推動歷史進步的強大精神動力。

一定的道德是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的產物,因此道德正義必定具有現實性,能夠在道德正義所代表的利益主體的範圍內發揮規範功能。通常又認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達,而道德正義則是人民意志的一種形式。因此,道德正義的規範功能,也就成為法律正義得以確立和生效的前提和靈魂。離開道德正義及其規範作用,法律正義有可能像斷線的風箏,不僅飛不高,而且要栽跟頭。歷史上諸多嚴刑峻法導致更大社會混亂的教訓,就是典型的例證。

一定的道德總是對社會生活應然性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因此道德正義必定具有理想性,能夠在道德正義所體現的社會進步方向上發揮精神動力作用。已如前述,社會正義需要依靠法律正義來保障,而法律正義又是以道德正義為前提和靈魂的,因此道德正義也就自然成為社會正義的理想和目標。道德正義的理想性在很大程度上體現著社會進步的規律性,因此能夠激發主體追求真善美的情感和激情,並成為引領人們實施創新行為的精神感召力。誠如恩格斯所說:「如果群眾的道德意識宣布某一經濟事實,如當年的奴隸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這就證明這一經濟事實本身已經過時,其他經濟事實已經出現,因而原來的事實已經變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維持了。」[10](P209)

總之,立足於同一基礎的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區別僅僅在於二者是從不同的層次並以不同的方式來構建和支撐社會正義的,因此二者既不相等同又不能取代,而需要相生相補、相輔相成。

【參考文獻】

[1]柏拉圖.理想國[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2]張文顯.20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6]朱貽庭.倫理學小辭典[C].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

[7]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波斯納.法理學[M].北京: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9]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10]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本文選摘於《倫理學研究》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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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嚴彬(微信 larf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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