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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知識|聽說你在頭疼彙算清繳?照著這篇做就好了!

每一年的彙算清繳工作都是財務工作中重要的一環,特別是2016年經歷了各項改革,營改增以及金稅三期系統全面的上線,都讓人倍感頭疼。現如今一年一度的彙算清繳工作又即將開始,如果你還在為彙算清繳而頭疼?照著這篇做就好了!

下面宏興會計培訓小編就一起來聊一聊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前應該知道的概念、10項扣除標準及最新出台的8項政策。

基本概念

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對象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核算規範,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徵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的對象有兩個:

一、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

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彙算清繳。

工作步驟

1、彙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2、申報。填寫並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繳納。

企業的納稅年度

正常情況: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彙算清繳時間

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間: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大多數企業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報,稅局集中在5月底進行扣款。

10項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扣除標準,才能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稅前扣除標準如下:

一、業務招待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法人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工會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后,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職工福利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過14%的部分,應當作為企業所得稅調增項目計入「遞延稅款——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次年彙算清繳時作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在報表上則反映為「遞延稅款貸項」。

四、職工教育經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2]48號)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財稅[2012]48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捐贈支出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七、職工工資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八、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1、(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餘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餘額的10%(含本數)計算限額。

2、(財稅[2009]29號)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含本數)計算限額。

8項出台新政

那麼,2016年又出台了哪些關於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稅前扣除的政策法規呢?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

201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進一步明確了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該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此次政策調整,放寬了研發活動適用範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並且,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此外,調整后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後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修訂后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新的管理辦法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細化明確了認定條件的指標;修訂了技術領域內容。研發費用方面,對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中小企業,研發費用佔比從不低於6%改為不低於5%。認定條件方面,增加了兩條要求:即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企業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新辦法調整了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和5年以上獨佔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調整了科技人員佔比指標,將『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2016年4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明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取得成本以及開具捐贈票據等問題。

該公告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公告》規定,售卡方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不得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對開具項目進行詳細規範。

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2016年9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再度完善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創新活力的稅收政策。

此次稅收政策的調整主要體現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兩個方面。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徵稅,合併為只在一個環節徵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票獎勵時暫不徵稅,待今後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徵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同時,調整增加了遞延納稅的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繳納的存款保險保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注意,該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2016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016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明確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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