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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禁養,影響的究竟是哪些養殖企業呢?——吳少博律所

媒體曾提出過「環保拆遷」的概念,筆者也曾進行過專門論述。所謂環保拆遷,即為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將那些高污染的企業進行拆遷,以淘汰落後產能。很顯然,「環保禁養」當屬環保拆遷的內涵延伸。

2015年開始實施的「史上最嚴」新環保法倒逼養殖行業加速轉型升級。除了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大力度拆除禁養區內養殖場外,多地還提出了實行總量控制,局部地區甚至還提出了停止新建規模養殖場等要求。2016年環保政策更加嚴格,各地在2016年底前陸續完成增加禁養區的劃定,大部分省區將在2017年底完成退養或搬遷工作,最遲是在2019年完成退養或搬遷工作,在十三五末(2016-2020)基本完成污染整治工作。「環保禁養」意指對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禁止其繼續經營。由於環保監察權力上移,地方保護有心無力,各地環保禁養來勢洶洶。例如浙江,早在2014年9月底全省禁限養區內已關停搬遷養殖場戶69597個,占應關停搬遷數的97.92%,涉及生豬存欄490.18萬頭。截至目前,不少縣市已進入豬場標準化升級階段。浙江金華禁養區內養殖場已全部關停。

環保禁養,影響的究竟是哪些養殖企業呢?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2016年11月環保部、農業部發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規定了「禁養區」和「限養區」制度。首先需要對「兩區」的內涵有正確認識。禁養,並非「全面禁養」,也即一頭豬或其他畜禽都不能養,而是指禁止建設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即禁止建設達到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養殖規模以上的養殖場所。具體標準各地不一。而限養,不是對畜禽養殖量的限制,而是對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限制。對於限養區內不能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的養殖場(小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關停轉遷。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認為,結合上述政策內容,受環保禁養影響最大的無非是小散亂的養殖戶或小企業:在禁養區內,禁止的就是不成規模的小養殖場;而在限養區內,禁止的則是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養殖場。而小養殖場由於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很難達到環保的要求,成為被「限養」的主體。

然而,禁養不是目的,也不是結局,只是一種臨時處置手段,是為進一步處理預留過渡期,先行堵住污染排放口。政府相關部門向企業下達環保禁養命令后,必須加緊研究進一步處理的方案,不能一拖再拖,久拖不決,讓養殖場陷入漫長的等待。因為多等待一天,養殖場就要多遭受一天的損失。在歐美國家,存在一種叫做「反向徵收」的制度。即農民如果覺得政府對自己土地的限制已經達到了徵收的程度,即使政府沒有下令徵收自己的土地,其也可以申請政府徵收自己的土地並給予合理的補償,以解除政府對土地的限制。此種重財產、自由之執法精神值得我們借鑒。在筆者看來,禁養之後,無非存在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要求企業進行改造,以達到環保要求,2、將企業異地搬遷,繼續從事養殖業。3、由政府進行拆遷。就另一方——被禁養關停的企業來說(如上文所述,多半為小養殖場),改造企業以達到環保要求受制於資金與技術,難以實施;異地搬遷,在當前環保禁養愈演愈烈的情形下,較不為政府所青睞。況且,養殖場本身也不一定願意異地經營,畢竟資源、市場等等都具有地域性。那麼,多數養殖場的命運就會最終歸於拆遷。例如福建,禁養區內僅2015年下半年就關閉拆除豬場近1.3萬家,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禁養區的拆除任務已完成九成以上。2016年,禁養區拆除工作仍在進行,福建沙縣74家豬場遭到政府強制拆除,福鼎市對黃仁村、熊嶺村禁養區內8處非法生豬養殖場進行全面拆除……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少博向我們透露說,當前接到的養殖場拆遷案子,不用多問,基本上都是由於環保禁養所致。對於此類案件,吳律師甚至成立了一個律師小組,專門負責研究處理。由此可見,環保禁養中拆遷發生的頻率有多高。

即使是為了「環境保護」這一公益事業進行拆遷,養殖戶的利益也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該賠償的項目一分也不能少。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2017年6月14日,農業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當前畜牧養殖環保措施、糞污處理、禁養關拆豬場等一系列問題作出官方回應。農業部副部長於康震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養殖污染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片面的現象,從而影響到產業發展和養殖戶的收益。針對這種現象,《意見》明確提出,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

養殖場需明確一點,自己並不是違法企業。雖然當前遭遇拆遷是因為自身不符合環保要求,但是養殖場設立在先,環保要求提高在後。養殖場在設立之時並不需要達到當前這樣嚴格的環保標準。因此,養殖場只要在其他方面沒有法律瑕疵,就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的補償或者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等補償。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必然要求。除了常規的補償項目,必須落實《征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的精神,給予被拆遷人一定補助。環保禁養實際上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犧牲了少數人的利益,那麼對於這少數人就有補助和獎勵的必要,這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必要舉措。《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計了有別於工業污染治理的模式,著重體現「以獎促治」的管理思路。《條例》第四章以專章「激勵措施」10個條文規定了對畜禽養殖業綠色發展的政策支持。筆者認為,這種思路也應體現在環保禁養所導致的養殖場戶拆遷之上。對於配合政府實施環保禁養以及拆遷的養殖場戶,原則上在拆遷補償範圍之外,給予一定的獎勵。此是對環保事業發展、各方利益平衡大有裨益的明智之舉。

環保禁養既要保護環境,也不能冷落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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