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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3號被曝兌付危機,光大銀行、長安信託、投資者上演「三國殺」

近日,投資者王先生正陷入一場信託投資的煩惱中。2年前就到期的信託計劃,不但沒有給他帶來預期中的收益,而且到現在本金也未拿回。

王先生的投資煩惱正是長安3號兌付問題。2013年3月7日,長安信託發行了「長安信託•煤炭資源產業投資基金3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稱「長安3號」),該信託的代銷機構為光大銀行,信託計劃投資樓俊集團65%股權對應收益權,到期日為2015年3月7日。但由於信託計劃的相關擔保方連帶投資主體樓俊集團出現問題,導致長安信託無法到期兌付。

在信託計劃書中,雖然明確有風險自負的提示,但投資者卻認為,發行方長安信託和代銷機構光大銀行存在風控不嚴等諸多問題,要求光大銀行和長安信託歸還本金。然而,對投資者提出的要求,長安信託卻一直不置可否。因此,有投資者將長安信託告上了法庭,目前該案件正在審理中。同樣對於投資者提出的要求,光大銀行則認為其只是代銷機構,沒有償付本金的責任。

真的如光大銀行所表述的那樣嗎?投資者還能不能拿回本金?

長安3號的兌付困局

長安3號、存續期為24個月、總募資額為12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10億元),資金保管人為光大銀行太原分行。發行時,信託說明書中提到預計年化收益率9.5%。該信託產品由光大銀行代銷,客戶群體全部為光大銀行的VIP客戶,起售門檻300萬元。

從信託條款來看,該信託資金投資于山西樓俊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樓俊集團」)65%股權對應的收益權。紅刊財經記者通過企業信息查詢平台天眼查查詢發現,樓俊集團的股東為泰聯投資(持股70%)和郭啟飛(持股30%)。其中,泰聯投資的全資股東為山西聯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聯盛能源」),而聯盛能源又是聯盛集團旗下企業。聯盛集團由邢利斌創立,同時邢利斌和其妻子李風曉共同持有聯盛能源100%股權。

從信託計劃內容看,郭啟飛將其持有的樓俊集團30%股權對應收益權轉讓給長安信託,並承諾在回購期內溢價回購;泰聯投資將其持有的樓俊集團35%股權對應收益權轉讓給長安信託,再由聯盛能源負責溢價回購。泰聯投資和郭啟飛在收到12億股權收益轉讓款后,需將資金以股東借款的形式發放給樓俊集團。

為保證此份信託計劃得以兌付,產品設計了複雜的擔保結構:1,山西滙豐興業焦煤集團、離柳焦煤集團和山西中陽鋼鐵有限公司3家企業以及邢利斌和李風曉夫婦為回購方的回購義務提供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如郭啟飛和聯盛能源投資未能在長安3號到期前回購樓俊集團65%股權對應收益權,則應由擔保方(山西滙豐興業焦煤集團、離柳焦煤集團、山西中陽鋼鐵有限公司3家企業以及邢利斌和李風曉夫婦)來保證回購履行;2,樓俊集團還將旗下3家子公司的部分礦井採礦權抵押給長安信託;3,信託成立6個月後,樓俊集團需將下屬企業每個月煤炭銷售額的10%划入資金監管賬戶。

附圖 長安3號的擔保模式

然而,因煤炭行業持續不景氣,該信託計劃投資的項目和擔保人都出現了問題。2013年11月,邢利斌召開新聞發布會稱,聯盛集團已失去了債務清償能力,並向當地法院提出重整申請。聯盛集團的問題牽扯到旗下子公司、孫公司聯盛能源、樓俊集團的一系列問題。2014年3月,重要擔保方、聯盛集團實控人邢利斌被警方帶走調查。2014年9月,另一個重要擔保方之一的離柳焦煤集團董事長也被帶走調查……糟糕的事情一件接著一件,長安3號兌付風險被徹底暴露。

2015年3月,信託計劃出現了到期后仍無法兌付現象,相應的解決方案拖了2年至今沒有結果。

信託公司和銀行都被指有不規範之處

上海的一位投資者王先生告訴紅刊財經記者,長安3號曾在2014年3月有過一次派息,收益率確實達到了信託說明書中的預期收益率9.5%。「但直到對簿公堂,法庭上展示的證據顯示,這次派息的信託收益並不是來自樓俊集團的股權收益,而是長安信託自己的墊付。」

王先生表示,「按照信託說明書,樓俊集團承諾將採礦證抵押給長安信託;信託合同還約定,每一期到期日前3個月時歸集保證金總額應達到信託總規模20%,到期日前兩個月時歸集保證金總額應達30%,到期日前1個月時歸集保證金總額應達50%。在與長安信託的訴訟案期間才得知,長安信託既沒有辦理採礦權抵押手續,也未將抵押款項打入監管賬戶。這就導致在聯盛集團申請重整后,整個資金鏈條斷裂。」

對於此次投資,包括王先生在內的多位投資者認為,他們與銀行之間是售買關係,存在金融中介服務關係,長安3號信託產品出現問題,銀行難逃其咎。「最讓我們接受不了的是光大銀行置之不理的態度。」

紅刊財經記者從一位上海投資者邢女士手中拿到了長安3號認購風險申明書,該說明書中風險提示的第一條為「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投資風險」。有投資者向紅刊財經記者表示,自己對當初的輕率投資舉動悔恨不已,「當初長安3號也確實存在『走完認證程序前就宣布信託成立,光大銀行提前劃款』等一些不太合規的做法,但我們還是草率地就進行了投資」。

圖2 信託認購風險申明書

剛性兌付能否實現?

現在讓這些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是,當初自己投資信託計劃的本金能否收回?到底由光大銀行和長安信託誰來承擔責任?畢竟在此前發生過的信託兌付危機中,剛性兌付的實際案例並不在少數。

對於長安3號的兌付問題,投資者中存在著不同意見。一部分投資者認為,責任應由光大銀行負責,而另也有一部分投資者認為,應由長安信託來兜底。2016年8月,有69名投資者在西安法院、陝西高院聯名起訴長安信託。目前,該訴訟程序還在進行中。

紅刊財經記者給長安信託發放了採訪郵件,同時也電話聯繫到長安信託的相關工作人員。對方表示,由於長安信託與投資者的訴訟結果尚未公布,不便接受採訪。截止本文發稿,記者仍未收到長安信託的採訪回復。

對於另一關鍵機構光大銀行,其公關部的一位人士向紅刊財經記者表示,光大銀行只是代銷機構,責任應該由發行機構來承擔。

對於長安3號兌付問題,紅刊財經記者採訪了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金作鵬律師,他自2011年起代理了數十起信託兌付糾紛。他向紅刊財經記者表示,2010年後左右,包括煤炭等傳統行業融資不暢,大都通過發行信託計劃解決資金困境,當時行業監管不夠審慎嚴格,銀行和信託機構開展銀信合作過程中有很多不規範之處,並有多起信託兌付危機爆發。隨後監管層出台多個文件、加強對信託行業整頓,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是2014年銀監會發布《99號文》(《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託文化,理順了剛性兌付的問題。

金作鵬表示,在《99號文》發布之前,幾乎所有踩雷的信託都由銀行來兜底。「儘管銀行只是代理機構,但信託公司在發行后,產品推廣、代銷大都走關聯銀行渠道,一旦由信託公司來負責剛性兌付,很可能牽連到該公司發行的其他產品」,因此迄今為止,已公布解決結果的信託兌付危機無一由信託公司兜底。

金作鵬還介紹說:「即便信託發行書中約定了『風險自擔』,但細究之下,信託產品從宣講、銷售、到受託管理環節也很難說完全沒有瑕疵,往往在投資者將信託公司或銀行起訴后,負責代銷的銀行機構會設法與投資者私下達成協議,由銀行兜底償付本金但不付息,投資者需撤訴。」

金作鵬進一步表示,「在《99號文》之後的合規程序是,一般由銀行提供場所,信託公司負責客戶營銷,這樣即便發生問題,也能規避銀行的責任」。這種說法意味著,信託公司在某種程度上負責「兜底」。

與金作鵬的觀點不同的是,五礦信託北京的一位投顧李鳳(化名)表示,打破剛性兌付、用市場化的方式來解決信託兜底難題,允許自然違約的發生,應是未來信託業發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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