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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遠:房產稅真的快來了嗎?房價終於要跌?

  昨天一篇《房產稅快來了,2017年房價終於要跌了?》的報道又在熱傳。報道援引的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的觀點,他認為,本屆人大任期到2017年底,因此,預計房地產稅法最快將在2017年底前通過,慢的話可能會在2017年底提交審議,在下一屆人大任期內通過。

  熟悉我的都知道,我在談房地產的時候從來不主動談房產稅的問題,因為我認為短期內房產稅推出的可能不大,所以每一次看到這一的消息只是一笑了之。

  但看到一些稅收領域的專家一而再,再而三的預測房產稅今年就要推出云云,我總忍不住要澄清一番,他們畢竟是業內有影響力的專家,他們的判斷對市場,對老百姓置業都有很大的影響。

  記得2014年,財科所的原所長賈康曾表示,具體時間表來看,2015年房產稅應該進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夠完成立法,2017年房產稅將正式依法全面實施。我當時就寫文章質疑,認為房地產稅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實施的可能性幾乎為零。2016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郝如玉又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加快房地產稅的立法步伐,但是,房地產稅方案仍然在起草。

  媒體報道的劉劍文的這個判斷,其實在去年就報道過,不知道是引述的劉以前的觀點,還是最近仍然在堅持。總之,他們的說法,無疑對整個立法的進程以及民眾的判斷都會產生影響,有必要就幾個關鍵問題再次進行澄清。

  按照這些專家的說法,房地產稅被列入了本屆人大的一類立法規劃,意指本屆人大任期完成之前會完成房地產稅的立法。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導。

  有很多法律,由於各種複雜的原因,列入人大立法規劃,但沒有在任期內完成者比比皆是,有很多立法十年也磨不成一劍。《反壟斷法》的立法差不多有13年的時間,《民法典》列入立法規劃不知道多少年了,仍然在進行中。就房產稅本身列入改革議程,即使從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算,也已經10多年了。為什麼遲遲沒有推動和完成,因為房產稅實在太複雜了,涉及的很多問題到現在為止都沒有達成基本的共識,何談形成成熟的草案提交審議?

  我並不反對房產稅的大方向,從稅收改革的視角而言,通過對房地產領域現存的各種稅費的規範和調整,在總體稅負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環節的稅收,減少或者取消交易環節的一些不合理的稅費,通過設置合理的房地產稅收體系給房市以明確的制度預期,使房產稅成為地方的主要稅源,這個大方向沒有任何問題。

  但關鍵在於,10多年以來,在一系列重要的立法問題上,我們根本沒有達成任何共識,無論是徵收房產稅目的,還是徵收對象,甚至在土地使用權只有70年的情況下該不該征,徵收房產稅需要的制度和基本條件等分歧不僅沒有減少,甚至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房產稅怎麼可能在短期就會出台?

  爭議到今天,甚至連名稱都爭議不清楚了。十六屆三中全會叫「物業稅」,後來悄然改為「房產稅」,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加快房地產稅」,變成了「房地產稅」,究竟這三個名稱是不是一個東西,房產稅和房地產稅之間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究竟「房地產稅」就是以前討論試點的「房產稅」,還是一個新的稅種,還是所有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的總稱,三中全會沒有明確,專家學者有各種不同的解讀。

  我看到報道裡面解釋說,房地產稅,則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係的稅都屬於房地產稅。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等。簡單一點說:「房地產稅」包含了「房產稅」,範圍更大。那就意味著房地產稅不是一個稅種,而是關於房地產領域所有稅收的綜合叫法,很顯然,我不同意這種理解,這種理解肯定不對。需要相關部門的權威解釋。

  因此,在房產稅的很多問題分歧很大,房產稅涉及的利益博弈極其複雜的情況下,就認為在一兩年可以完成立法並很快實施,顯然是一種稅收立法的天真爛漫主義。房產稅的當務之急不是著急出台一個不成熟的沒有共識的法律文本,而是通過廣泛的討論,形成基本的共識,擺脫「功利主義」思維的桎梏。

  在啟動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碼把應該搞清楚的問題搞清楚,在外界連「房地產稅」究竟是個什麼東東都沒搞清楚的情況下,就倉促立法,倉促徵收,實在有點太著急了吧。在房地產稅立法之前,需要排除的障礙很多,70年的問題,房地產信息問題,估值的問題,徵收的程序問題。按照現在北京的房價,一套房動輒上千萬,即使按照1%徵收,也是一個很大的數字。

  可以講,房地產稅是真正涉及老百姓核心產權的重要法律,且不可草率。

  最後,特別談一下房產稅和房價的關係,房產稅能不能降房價?

  從理論及歐美等國的實踐看,建立在土地權屬永久基礎上的房產稅作為持有環節的稅收,通過增加房東的持有成本而能夠促進房價的合理回歸。但是,這種房價的回歸併不是各國徵收房產稅的直接目的。

  筆者研究了很多國家的房產稅徵收目的,大多就是為地方徵收提供最主要的財政收入,特別是,各國的地方政府,在徵收房產稅時,制度設計上儘可能的不引發房價的劇烈波動。但是,的房產稅在設計之初,就背負其讓房價回歸的政策使命。

  在時下,影響房價的因素非常多,供求關係,貨幣供應、土地制度、投機因素等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房價的因素。房產稅本身可能會影響房價,但不會成為影響房價走勢的決定性因素。就目前而言,影響各個城市房價的主要因素仍然是供求關係,而不是房產稅。如果一年房價漲10%,1%稅率的房產稅顯然不可能影響房價。所以不要把降房價的希望寄托在房產稅上。今年房地產調整的可能很大,原因在於房地產自身周期,而不是因為要徵收房地產稅。

  前段時間,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到「支持各地區在房地產稅、養老和醫療保障等方面探索創新」。我堅決反對「各地區在房地產稅」方面進行創新,房地產稅涉及老百姓的重大財產權益,可以講是核心利益,絕不能把這樣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這和《立法法》以及稅收法治的大方向都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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