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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三年多!姚勁波與商機在線的58同城股權紛爭終於落幕

文/李俊慧

41.85億美元!

這是58同城最新的市值總和,如果按照25%估算,則相當於價值10億美元的利益,如果按照17.5%估算,則是相當於價值7億美元的利益,即使按照最低爭議份額7.5%估算,這也是涉及3億美元的利益。

而這也正是商機在線公司與58同城創始人姚勁波就58同城股權多年爭議不斷的焦點所在。

2013年10月31日,58同城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至今已有三年多了。

但是,圍繞58同城的股權紛爭,起於從上市前持續在上市后的三年多時間,終於在不久前58創始人姚勁波與商機在線公司拿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

商機在線(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機在線公司」)訴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58同城」)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商機在線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隨後,商機在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這意味著商機在線公司在與58同城創始人姚勁波爭奪58同城股權糾紛中以徹底落敗落幕。

而三位昔日好友劉宣付、程漢東和姚勁波,經由此番股權爭議和利益糾紛,恐怕已很難恢復到過去了。而這正式是那處於創業階段的合伙人上了生動的一課,如何參與投資?是否參與經營?以及如何通過股權代持協議,既確保股東地位,又不干涉目標公司的運營和管理?

25%股份佔比處置讓三位好友深陷尷尬

「58同城」(58.com,inc)提交至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gov)的招股說明書顯示,美國紐交所上市主體「58.com,inc」主要通過VIE結構實現對境內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58同城)的協議控制,進而實現其境內經營情況的核算和統計。

因此,「58同城」是在美上市「58.com,inc」的核心資產所在,而這也成為三位昔日好友劉宣付、程漢東和姚勁波紛爭的根源所在。

據了解,劉宣付與程漢東、姚勁波此前都是好朋友好兄弟。2005年姚勁波創辦58同城時,劉宣付程漢東合開的商機在線公司對58同城進行了投資,現金投資25萬元占股25%。

2013年10月28日,劉宣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當初這筆投資,屬於財務投資,因此這些年來也沒太多過問58同城的經營情況,反正都是虧損的

確實如此,在58同城2013年申請赴美上市時,其才剛在2013年上半年實現28.5萬美元凈利潤,在此之前一直處於虧損狀態。

當時,劉宣付仔細看了58同城不提交的招股說明書,發現沒有商機在線的持股。此後,劉宣付找到程漢東才了解到,早在2009年,程漢東就將商機在線所持有的58同城17.5%的股份,在沒有對價的情況下無償轉讓給了姚勁波。而在此過程中,執掌公章的程漢東並未與劉宣付溝通。

當時,程漢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確認:「當時信息非常不對稱,58同城虧損很嚴重,而且姚勁波當時也表示,如果以後上市,一定會好好回報我們。當然,這些都是口頭的,沒有文字協議。」

此外,程漢東還解釋稱,當時中網在線(商機在線的母公司)正在籌備上市,因此需要對一些資產進行剝離。

那為什麼三位好友不能私下解決此爭議呢?劉宣付表示,「我之前已經跟姚勁波溝通很多次了,他總是說一定好好回報我們,但是一直沒有書面協議」,而程漢東則表示:「我夾在其中也很難受,兩頭不是人,其實我也是受害者。」

隨後,在2013年的時候,劉宣付將商機在線法人代表第一大股東程漢東、商機在線公司以及58同城CEO姚勁波訴至湖北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決程漢東擅自將商機在線所持有的17.5%的58同城股權轉讓給姚勁波的行為無效。

兩份《股權代持協議書》和取消代持《協議書》讓商機在線公司損失慘重

在爭議兩年依舊沒有結果之後,商機在線公司將58同城訴至朝陽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商機在線公司是58同城的股東,持有58同城17.5%的股權,並要求58同城將登記在姚勁波名下的17.5%股權變更登記至商機在線公司名下。

一審法院查明,58同城成立於2005年12月12日,設立時註冊資本100萬元,共有股東四名,分別為姚勁波,出資35萬元;蘇劍波,出資30萬元;王XX,出資10萬元;商機在線公司,出資25萬元。商機在線公司以現金方式實繳了出資。

簡單說,在58同城創立之初,商機在線公司確實是58同城的創始股東,並佔有25%的股權。

不過,一審法院查明,58同城2012年進行了增資,現註冊資金1000萬元,在工商機關登記的股東有姚勁波、張聯慶、蘇劍波、網鄰通公司。

這意味著2012年增資后,商機在線公司就從58同城的股東名單中消失了,那麼,這期間發生了什麼呢?

歸根到底,在於商機在線公司董事長程漢東與姚勁波簽訂過的兩份《股權代持協議書》和一份取消代持《協議書》。

一審法院查明,2006年6月26日,商機在線公司與姚勁波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2006年版本),約定:

1)因雙方無時間參與對方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為了更好的促進雙方機構業務的拓展,以股權代持的方式委託對方進行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2)此股權代持協議內容不包括雙方真實股份的轉讓、變更、股權的喪失、風險、利益和債權債務的承擔及利潤的分配權;

3)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提供出資,由另一方當事人以股東名義享有股權、想實際投資人轉交股利,並根據實際投資者的意思表示行使表決權和其他經營管理權,此約定意在約束雙方當事人;

4)商機在線公司作為58同城的成立發起機構,在其成立之時就擁有25%的投資股份,商機在線公司同意將其持有的17.5%的股權中的表決權和管理權交由姚勁波代持;

5)商機在線公司同意在工商登記備案信息中變更17.5%的股權交由姚勁波代持,由姚勁波出任該部分股份的名義股東;

6)其餘的7.5%股權仍有姚勁波行使,

7)姚勁波出讓28.com域名獲得的北京中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和商機在線公司各8%的股權,現姚勁波同意將其所持有的以上兩公司各3%的股權表決權和管理權交由商機在線公司中最大的股東程漢東代持;

8)代持時間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一年後再議。合同落款處有程漢東和姚勁波的簽字。

顯然,在此股權代持協議中,包含了姚勁波對28.com域名轉讓的部分,簡單說,姚勁波通過轉讓28.com,不僅獲得了北京中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和商機在線公司各8%的股權,而且還控制了58同城25%的股權,並實際佔有了17.5%的股權。

簡單說,這份協議實際包含了多份協議,第一份為:商機在線公司委託姚勁波代持其對58同城17.5%的股權的委託協議,第二份為:姚勁波轉讓28.com域名給商機在線公司獲取北京中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和商機在線公司各8%的股權,第三份為:姚勁波委託東程漢東代持其持有的北京中網在線廣告有限公司和商機在線公司各3%。

顯然,這種協議混同的處理方式,給商機在線公司和程漢東後來的禍根留下了隱患。

2007年4月11日,商機在線公司與姚勁波又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書》(2007年版本),較2006年的版本相比,增加或強調了以下內容,商機在線公司委託姚勁波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由姚勁波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58同城的出資,商機在線公司只是將17.5%的股權形式上轉讓給姚勁波,並未發生實質的股權轉讓行為和支付轉讓對價,雖然58同城在工商登記上有股權轉讓變更登記,但姚勁波不得以上述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對抗商機在線公司原25%的股份所有權,不得以以上理由提出變更股份要求,其餘的7.5%股權仍由商機在線公司行使;

2)姚勁波在58同城代持商機在線公司17.5%股份,以股東身份參與58同城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58同城公司章程授予股權的其他權利。

3)姚勁波出讓28.com域名所有權,作價人民幣65萬元,在本協議簽署前商機在線公司已經支付現金15萬元給姚勁波,餘款50萬元作為姚勁波在商機在線公司10%的股份對價,

4)商機在線公司作為上述投資的司機出資者,對58同城享有司機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姚勁波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商機在線公司的出資向58同城出資並代商機在線公司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受任何收益權或處分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

5)委託持股期限內,商機在線公司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至自己,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姚勁波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6)本協議約定的代持時間為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協議簽訂后,此前的《股權代持協議書》同時解除。

顯然,《股權代持協議書》(2007年版本)意在對《股權代持協議書》(2006年版本)可能存在的誤解或不良影響進行修正,但是,最重要的問題的「協議混同」並非處理,使得後續在解除股權代持協議時,出現了異常的結果。

2009年12月11日,姚勁波與商機在線公司簽訂《協議書》(2009年版本),約定雙方原股權代持協議不再生效,雙方同意均不再持有對方公司的股權,商機在線公司所欠姚勁波30萬人民幣分紅款項,商機在線公司願意以其母公司中網上市公司10萬股股票作為補償,無償劃撥給姚勁波。

顯然,在2009年12月11日簽署的這份協議中,對商機在線公司顯失公平,因為姚勁波當初轉讓28.com而獲得商機在線公司的股權,不僅有分紅款,而且還獲得了上市公司10萬股股票的轉換,而商機在線公司當初投資25萬元,所佔58同城的25%的股份,姚勁波似乎未支付任何對價,就已完全奪回。

二奪58同城股權,商機在線公司經兩審均落敗

庭審中,程漢東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稱,因中網在線控股有限公司要在美國上市,需要處理一下外面的股權,所以,程漢東就和姚勁波需要把商機在線公司持有的58同城7.5%的股權轉移到外面,後來姚勁波找程漢東說,可以把這7.5%股權過戶到姚勁波名下,隨後,姚勁波找了一個在程漢東上班時間拿著這份《協議書》讓程漢東簽字,由於當時比較忙,程漢東並未仔細看,以為是為了轉移股份需要的工商文件,就簽字蓋章交予姚勁波了。

但是,由於這份書面材料屬於「孤證」,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輔以證明,因此,此證據並未得到法院採信。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程漢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商機在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以商機在線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協議時,自然負有比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現商機在線公司無法對《協議書》的合同目的作出合理解釋並訴諸法定代表人未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顯然,雖然程漢東的證詞或書面材料,基於信任而形成的朋友關係存在可能性,或者事實可能確實如此,但是,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基於上述判斷,法院認為,58同城關於「《協議書》(2009年版本)確立了商機在線公司將其持有的58同城25%與姚勁波對商機在線公司享有的交付商機在線公司10%股權的債權進行互易的法律關係」的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本院予以採納。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商機在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隨後,商機在線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市,維持原判。

由此可見,雖然姚勁波奪回58同城25%的股權並未額外支付任何對價,但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姚勁波一方的說法,認定2009年的《協議書》有效,駁回了商機在線公司的訴訟請求。

顯然,姚勁波僅靠轉讓28.com域名,不僅奪回了58同城25%的股權,還獲得了15萬元現金收入以及中網上市公司10萬股股票。

而商機在線公司因為之前經營狀況良好,不僅給姚勁波的帶來了分紅款,還因為在先上市需處置對外投資股權,匆忙簽署協議,搞丟了價值10億美元的利益,可謂教訓深刻。

(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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