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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疑斷案】商戶虛假宣傳丨天貓,該拿你怎麼辦?

日天津的兩起大學生誤入傳銷遇害案件引起了國人的廣泛關注,其中23歲的李文星不幸的起點是網路平台求職。我們在呼籲打擊傳銷、提高自我防範意識的同時,也要關注網路平台的法律責任。而隨著電子支付的迅猛發展,京東、天貓等早已深入人心,琳琅滿目、足不出戶、送貨上門,成為購物的優選。今天小析析發掘的這起案件就是一起狀告「天貓」網路交易平台的案件。什麼情況下天貓會承擔民事責任?戳戳下文看!

案情

原告:劉錕。

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0日,原告通過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網路服務平台,向被告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註冊的佛倫凱特旗艦店購買佛倫凱特床頭櫃(價格:320元)、雙人床皮藝床(價格:2632元)、3D面料乳膠床墊(價格:1260元)、電視櫃茶几套裝(價格:2048元)。同年6月25日,原告收到上述傢具用品。同年7月初,原告因案涉傢具價格、贈品問題與網路賣家交涉未果。同年7月30日,原告因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銷售三無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傢具及網頁虛假宣傳一事向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同年9月18日,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在天貓網站上開設店鋪為佛倫凱特旗艦店的網店,點擊「爆款頭層牛皮榻榻米床」欄目並作瀏覽,認定其使用「背皮最好」宣傳字樣,但未能出示使用上述字樣的相關文件,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指「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構成了利用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該局於同年12月14日向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作出順監龍罰字[2015]4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廣告對商品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並處罰款壹萬元。2016年1月18日,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順監(龍)申處告字[2016]011801號舉報事項處理結果告知書送達給原告。

原告在本案訴訟前未向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詢問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的有效聯繫方式,亦未向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申請爭議處理,而是通過國家的信息網站自行查詢到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有效的聯繫方式。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在庭審中向原告提供了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有效的聯繫方式。

原告以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商品亦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作為網路交易平台負有對網站商戶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未採取任何必要措施等原因,提出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退還原告購物款項6260元,並按購物款的3倍18780元賠償原告,共計25040元;

2.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

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佛山市順德區莎碧娜家具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原告劉錕貨款,並賠償3倍貨款損失共計10528元;

二、駁回原告劉錕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在網路交易過程中,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具有對經營者的資格審核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若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筆者對該條款的解讀如下:

1.消費者與經營者系買賣合同的相對方,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向經營者主張權利。

2.當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此時,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既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張權利。實踐中,當消費者要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通常會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註冊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關於提供時間,以消費者主張時開始計算,即消費者在訴訟前未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張披露經營者信息及有效的聯繫方式,訴訟階段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該信息,則視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經履行披露義務,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消費者在訴訟前已經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申請爭議處理,並要求披露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在訴訟前及時向消費者提供,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的準確性。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經營者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前,即對經營者的資格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事前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審慎注意義務。考慮到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面對的是大量的經營者與商品信息,要求其進行實質性審查,技術和經濟成本上均存在障礙,因此此種審查為形式審查。如果存在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註冊的行為,使消費者無法準確聯繫到經營者,由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準確提供了經營者家的有效註冊信息,當消費者聯繫到經營者時,經營者怠於處理爭議的解決,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給消費者的信息,以準確為限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例如,消費者與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類似先行賠付、退換政策、保質條款等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服務約定,如果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以根據此種條款要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3.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理解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知或應知包括:消費者主動告知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經營者存在通過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此為明知的該侵權行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顯未履行監管審核義務,致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此為應知該侵權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認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構成應知,應考慮基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是否積極採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並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為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應知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難度較大,例如,如何判斷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應知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虛假廣告宣傳及價格欺詐等關問題?質量問題一般只能通過鑒定程序認定,不能簡單推斷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對此行為應知。虛假廣告宣傳及價格欺詐問題,不能因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簡單地否認應知而據此推斷其不知情。例如,如何認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應知經營者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1382號)第十條給予了一定借鑒性的思路,即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直接或間接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該條款確立了網路交易平台承擔價格欺詐責任的認定標準,網路交易平台的違法性僅限定於價格欺詐,由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如果消費者能夠舉證證明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存在上述排他行為,則可以作擴大解釋,認定其應知經營者存在價格欺詐行為。

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

消費者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另一種為職業打假人,購買商品是為了索賠,而不是消費或使用商品。普通消費者訴訟時,往往舉證不足,其訴求很難得到法律上的保護。職業打假人訴訟時,通常證據充分,其訴求基本能夠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例如網路交易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虛假廣告宣傳及價格欺詐等,部分職業打假人在訴訟前,針對案涉產品向行政機關進行質量、虛假廣告宣傳及價格欺詐等問題投訴,如果對行政處理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最終由行政機關認定產品是否存在質量、虛假廣告宣傳及價格欺詐等關問題。如果行政機關認定網路交易產品確實存在上述問題,那麼經營者可能面臨雙重賠償,既受到行政處罰,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部分職業打假人行政投訴與請求民事賠償同時進行。實踐中,某些行政機關會依職權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理結果,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訴訟中等待行政處理或行政訴訟的結果,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某些行政機關則中止行政審查,等待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后,以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為依據,作出行政處理結果。

如何理解未採取必要措施?

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前提是明知或者應知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消費者已通知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仍不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消費者沒有通知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那麼消費者需要舉證證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知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網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中必要措施的認定,可以根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採取措施的難易程度,網路服務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

結合本案,如果原告劉琨認為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未向其披露經營者的有效聯繫方式,要求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前提是消費者已經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張過披露信息,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無法提供,此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的民事責任並非連帶責任,而是由消費者選擇由經營者或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選擇權在於消費者。原告劉琨未向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主張過披露經營者的信息,故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不存在承擔此種民事責任的前提。

如果原告劉琨認為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明知或者應知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應承擔連帶責任,則需要提舉有效證據證明原告劉琨已經通知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或者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應知經營者存在侵權行為,明顯屬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監管義務而未履行,此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但本案原告劉琨未舉證證明上述待證事實,故被告浙江天貓網路有限公司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們,關鍵點你get到了嗎?發現侵權行為除了向網路交易平台及時主張披露相關信息之外,也要有意識地向行政部門舉報,及時認定行為性質並固定證據。

析疑斷案,與你一起為正當權利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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