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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房屋能退嗎?能退的話需要注意什麼?

退房,是很多購房者迫不得已所做出的決定。誰也不想自己花了大量時間挑選的房子白忙活了。但是呢,總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讓購房者不得不做出這個選擇。那麼,按揭的房屋能退嗎?如果能退,需要注意什麼問題?今天小編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搞清楚在按揭購房過程都需要哪些環節。

1、購房者看好房后,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

2、到合同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部門辦理購房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合同只有經過房地產部門的登記備案后才生效。

3、購房者再去與開發商有合作關係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購房者申請貸款條件經銀行審查通過後便會放貸。

4、購房者按照合同約定與銀行的貸款協議,按月交納房款,這樣整個購房過程告一段落。直至購房者在規定的年限內或提前將所貸銀行的款項償還完畢之後,才能從銀行換回自己的產權證明,至此整個購房行為才算完成。

二、購房者在辦理完畢貸款手續后或已按月償還借款一段時間后,要求退房的話,就要根據退房理由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購房者申請退房具有合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

例如開發商違法銷售房屋、房屋不具備合法手續、房屋本身不具備使用條件等。

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應根據《房地產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交涉,如協商交涉不成,購房者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約定了仲裁的,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如果房屋在質量、合法手續等方面沒有問題,即在開發商沒有違法違約的情況下,僅僅是購房者自己基於各種原因想將房屋退還給開發商時。

從履行合同的角度來講,根據法律規定: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購房者如果要將自己已交納了一部分房款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須與開發商及銀行進行協商,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銀行能就轉讓的方式、條件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根據《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那麼購房者、開發商、銀行三者簽訂轉讓協議后,應由購房者和開發商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部門做合同的變更、登記備案手續。只有經過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該變更合同才正式生效。這時,購房者在買房過程中的權利、義務轉讓變更行為才正式完成。

三、按揭房屋退房購房者還要注意什麼?

①當無力繼續償還貸款的時候,最好及時將房屋出售,不管是自己尋找買家,還是通過二手中介;如果房屋被銀行收走進行拍賣,一般來說拍賣的價格較低,業主的損失較大。

②只要還未正式終止按揭月供款,業主都應該按時按量履行還款的責任,否則,銀行除了會向業主追討按揭款之外,還會按規定處以罰息。

③業主如果感到還款對本人經濟的壓力過大,除了終止還款之外,也可以選擇延長按揭期限,從而減少每月還款的數額。

④業主終止按揭之後。已支付的各種按揭款銀行不予退還,不過,保險費可以在扣除已保年限費用之後向業主計退。

⑤業主要退已辦按揭的房屋,一方面可以找房屋的開發商諮詢,由開發商協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購房時具體辦理按揭的銀行(一般支行的信貸部或私人的業務部,在購房合同中列有名稱、地址等信息)進行諮詢,或者通過二手中介出售房屋或辦理轉按揭等方式予以解決。

總之,購房者在還款過程中,如果因房屋本身或與房屋有關問題導致購房者與開發商發生糾紛時,應在剋制、冷靜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切不可採取盲目的手段,如終止向銀行償還借款等類似不理智的行為。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此乃購房者違約。因此不管出現什麼問題,都要用相應的理智的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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