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政策文件
政 策 文 件★ 2017年7月7日,《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
★ 發行主體:包括創新創業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項投資於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
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
★ 試點初期重點支持兩類對象:一類是註冊或主要經營地在國家「雙創」示範基地、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創新創業資源集聚區域內的公司。支持此類公司發行創新創業公司債,對接園區金融扶持政策。另一類是已納入新三板創新層的掛牌公司。
審 核 流 程20168月拿到首創擔保意向函。
10月十一國慶節后,券商進場,開始準備報會資料。
12月12月9日,發行材料提交上交所,12月27日收到上交所反饋意見。
20171月19日收到上交所無異議函( 上證函 [ 2017 ] 79號)
1月23日發行成功,1月26日資金到賬
經 驗 教 訓中介機構協調
雙創債發行過程中,發行人需要與多家中介機構進行溝通配合,包括主承銷商、擔保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監管賬戶開戶銀行等,上述中介機構都在債權發行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發行人需要明確各中介機構工作的關鍵里程碑節點,推進工作進度;同時,在各中介機構間穿針引線,做好各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也是影響效率的關鍵,需要發行人自身較高的參與度。
合理評估發行時間
雙創債不同於銀行貸款和中小企業私募債,需要經過交易所的審核、並在此前準備完善的發行及備案資料,以便債券在市場上的發行認購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上述工作均需要相應的時間來進行推進,發行人要在工作啟動時做好對發行所需時間的評估,以免影響後續資金的使用。
募集資金用途確定
雙創債募集到的資金需要進行專戶監管,資金用途及相應金額均需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發行成功后,募集資金也需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因此,發行人需要在確認資金用途的基礎上設定募集資金額度,以免募集到的資金無法在需要的領域使用。
對 於 雙 創 債 的 認 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