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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起訴交警部門:為啥不早告訴我 法院判司機敗訴

原標題:司機起訴交警部門:為啥不早告訴我 法院判司機敗訴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合肥市民郭先生(化名)遇到了一件非常鬱悶的事情,他駕車經過合肥市長江東大街與滁州路交口時,連續多次被電子眼拍攝,原因是他在右轉彎車道上直行。郭先生認為,以前一直直行從來沒有被拍過,交警部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不僅沒有提示牌,而且在他違法行駛之後10多天才收到簡訊,造成他連續多次違法行駛。為此,郭先生將交警部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處罰,並刪除同類型記錄。

[司機]連續收到6條一樣違法信息

郭先生稱,他今年1月21日起陸續收到交警部門發來的6條內容一樣的信息,均稱他在長江東大街與滁州路口,因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違法行為,要求其儘快接受處理。之後,郭先生前往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包河大隊(下稱「包河大隊」)繳納了200元罰款並被扣分。他接受其中的一次處理,是作為申訴前提。

郭先生表示,該處滁州路只有三個車道,一左轉一右轉一條直行,直行車道通行壓力非常大,且右轉車道上通行閑置,「以前一直都是可以直行的,從來沒有被拍過。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不給直行,至今也沒有任何提示牌。老百姓沒有誰願意去違法,更不會惡意反覆去違法。」

對於路口信號燈,郭先生說,燈控只有一個左轉箭頭燈和一個圓餅燈,沒有右轉燈,「圓餅燈亮時車輛可以直行」。

以前直行從來不拍 起訴交警部門

另外,郭先生認為,交警部門沒有履行及時告知義務,他收到簡訊通知時已經是被拍的十幾天以後,導致他這期間產生多次直行記錄,「1月21日我收到第一條信息,告知的是1月7號的記錄,到1月21日已經有6條。」他認為,交警安裝電子眼后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燈控設置不合理不齊全,且該路口右轉車道閑置,直行車道壓力非常大,本著便捷交通、高效利用道路的通行原則,應該科學合理設置通行方案。

今年2月10日,郭先生向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經複議,決定維持包河大隊原行政行為。

郭先生不服,向包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包河大隊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刪除同類型記錄。

包河區法院隨後通知了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包河交警大隊]電子眼已公告處罰證據充分

包河大隊辯稱,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互聯網站警務公開專欄於2016年10月25日,已對長江東大街與滁州路新增電子眼進行公告。郭先生駕車在該路口由南向北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右轉彎道直行),被路口監控設備拍攝、上傳。電子眼拍攝其違法行為合法,包河大隊對郭先生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郭先生陳述其不知道這裡有電子眼抓拍,而且不知道右轉彎道不能直行,民警認為其解釋不知道不能作為違法的理由,未採納其申辯,同時依法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合肥市交警支隊]過去沒有被拍 不代表就能這麼開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辯稱,標誌、標線、信號燈都屬於交通信號,都是駕駛人必須遵守的,事發路口有地面導向箭頭。「過去沒有被拍攝到,但並不代表郭先生這樣行駛合法。」交警支隊稱,簡訊告知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一種人性化做法,是為了提醒駕駛人那樣行駛是違法的,提示的人性化做法不是交警職責。根據相關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交通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規定所稱的『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因而從發生違法行為到司機收到簡訊告知,中間存在時間差。」

對於郭先生所說的右轉道閑置,直行車流大的問題,交警支隊表示,道路行車道線及行駛方向的施划,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該道路設計及一個時期的道路通行狀況施划的,駕駛人應該嚴格遵守;如果流量出現變化,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行車道線及行駛方向做出變更,但在變更前,駕駛人仍應當遵守,如果駕駛人都認為可以自行調整,將會造成秩序混亂,甚至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除了測速設備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誌,其他的只需要向社會公布,交警部門已通過相關途徑向社會公布,履行了告知義務。

[包河區法院]駁回司機訴訟請求

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在划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本案中包河大隊在已告知郭先生陳述和申辯權利后,以郭先生在划有導向車道的路口,從路口划有右轉彎車道上直行通過,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是違法行為,該行政處罰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確鑿。

而對於郭先生提出請求合肥包河大隊刪除其同類型的電子拍攝記錄,因電子拍攝記錄行為本身不是行政行為,不為行政訴訟受案及審查範圍。

而郭先生稱,交警部門安裝電子眼后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經查明,合肥交警支隊已在其互聯網站警務公開專欄對長江東大街與滁州路新增電子眼進行了公告,郭先生的理由不成立。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郭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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