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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餘額寶理財、網店等新型財產怎麼分?這麼分!

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財產中,除傳統意義上的房屋、車輛、存款等財產外,還出現一些新類型的財產分割。到底該如何分割處理?看法院判決的案例。

案例回放

在周女士與溫先生的離婚訴訟中,周女士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要求分割溫先生名下的支付寶及餘額寶賬戶中的款項,並稱溫先生那裡應該有20餘萬元夫妻共同存款。

「我承擔了大部分家庭開支,並沒有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溫先生辯解。周女士對此質證,稱溫先生曾陸續將支付寶內餘額轉入餘額寶中,金額將近18萬餘元。

法院做法:

對溫先生提供的支付寶賬戶流水進行匯總、梳理,對轉入餘額寶金額和轉出餘額寶金額進行統計,扣除溫先生轉出餘額寶的合理支出,推定溫先生的餘額寶賬戶中尚存16萬餘元,並對此分割。

小貼士:類似於分割銀行存款

支付寶、微信錢包除了作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務外,同時也具備一定的儲蓄功能。存入餘額寶的款項雖是購買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隨取隨用或直接用於購物的特點,具備理財和儲蓄的雙重功能。

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均可主張對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內餘額進行分割,也可主張對餘額寶等理財產品的餘額進行分割,這類財產在分割時與銀行存款的分割類似。

網路上註冊店鋪開辦成本少、入行門檻低,因此開辦淘寶店鋪已作為許多家庭選擇的兼職甚至專職,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現了要求對網店進行分割的訴求。

李先生起訴要求與妻子王女士離婚,雙方對共同經營的一家淘寶網店怎麼分爭議較大。李先生結婚後辭去工作,註冊了這家淘寶網店,后網店交易量增加,李女士也辭去工作,一起經營網店。

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認為除網店經營已獲得的收益、庫存之外,網店本身也具備一定的價值。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爭議的網店由李先生繼續經營,李先生支付王女士折價款4萬元。

小貼士:可競價取得繼續經營權並付補償金

當事人針對淘寶、京東等網路店鋪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網路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付貨款;三是淘寶店鋪經多年經營,本身存在的價值。

第一項庫存屬有形資產,第二項買家的貨款也較易查實屬於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額,而針對第三項網路店鋪本身的價值,雙方往往爭議較大。當事人多主張網路店鋪已積累一定的客戶、信譽、好評率等,應具有一定價值。

一些企業特別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幹員工發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盧女士要求對趙先生獲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趙先生則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后需趙先生先行權,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後,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

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小貼士: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劉雪琳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看了這幾種情況,

那 么 問 題 來 了 !

你到底知不知道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呀?

雖然說你可能還過著單身貴族的生活,

但是法律常識還是要先摸清哦!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

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

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

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

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

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新規

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早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部分新規,收好了嗎?

今天的案例實際上也是在提醒很多人,新類型的財產可以構成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別光看車子、房子等有型資產,還有虛擬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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