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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不能夠被繼承,這幾點問題農民一定要注意!

近些年來農村的相關土地承包政策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土地確權政策開展之後,農村的土地將會確權到戶,屆時農村的土地將會按照戶口進行界定,而不會按照人頭來進行劃分,這也解決了農村新增人口的相關土地問題,不過卻也存在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等問題。尤其是在土地確權之後,農民就存在許多疑問了,與父母分戶之後還能夠在繼承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嗎?

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對於農民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利有著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是林地,林地是允許繼承的,也就是說在林地承包人死亡之後,其家庭繼承人能夠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對於耕地以及草地燈農用土地則是不允許繼承。

在《土地管理法》中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進行經營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農民只能夠擁有其承包經營權利,而土地不是作為私有財產則不能夠進行繼承。

如今隨著土地確權政策以及農村一戶一宅政策的開展,許多農村家庭為了能夠保留自己的多餘宅基地,而以分戶的方式進行享受多處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通過分戶的方式能偶讓自己享受到多一處宅基地的相關權益,但卻不能夠享受到父母那一部分土地的繼承權了。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人及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之後,,其生前的承包土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在進行調整分配承包給他人。同時大家需要農村耕地的承包權是以戶為單位,不是以人為單位,只要家庭成員存在,土地承包關係依然存在,其依舊可以繼續承包土地到承包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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