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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有什麼風險?

原標題:勞動者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有什麼風險?

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少的「勞動者」因為不符合用工年齡或者其他原因,會選擇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對於「勞動者」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會有什麼問題呢?且看下文介紹。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18條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比如,勞動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但是單位沒有基於這種行為就錄用了勞動者,勞動者就僅僅涉嫌欺騙,而不是勞動法律上的欺詐。那麼對於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的具體會有這些問題:

一、勞動者欺詐的後果什麼?----即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及《勞動法》第18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並且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仍然構成勞動關係。當然,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以勞動者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二、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能帶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如果該員工在發生工傷時已年滿16周歲,則屬於已經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可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員工未滿16周歲,則單位屬於非法用工,此時應該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處理。

1、如果屬於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單位如果沒有參保,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獲得參保,查實后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2、責任由誰承擔?

(1)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於員工。

(2)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那又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年滿18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後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3)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作為「勞動者」工作不僅是關係到自身利益,還會涉及到日後的有關損害賠償或者其他利益問題,可能就因為自己使用他人身份證造成的虛假入職而導致自己的權益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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