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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半年十大危險駕駛罪案例(第二部分)

4

石某某醉酒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

2017年5月2日21時43分許,石某某駕駛陝EHR015號小型汽車強行闖過酒駕查緝點,碰倒數個錐形桶,拖曳3個錐形桶前行50米后,又與另一輛車發生碰撞,致使兩車損壞。石某某被渭南高新大隊民警現場控制,民警依法使用酒精呼氣測試設備對其進行測試,石某某拒絕配合呼氣檢測。民警隨即將其帶到醫院進行抽血鑒定,石某某拒不配合,動手打傷執勤協警高偉華,撕爛協警的警服。抽血后民警將其帶至大隊辦案區留置室約束至酒醒。5月3日,高新公安分局對石某某按「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執行職務」進行立案偵查。同日,對石某某採取刑事拘留,送往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看守所進行羈押。
經渭南市人民醫院血液血醇檢驗鑒定,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2mg/100ml,超過醉駕標準,針對石某某醉酒駕駛行為,5月23日,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石某某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目前,石某某已取保候審。該案刑事部分材料正在進一步完善中,下一步將移交檢察院進行辦理。

5

唐某某大型普通客車超員危險駕駛案

2017年4月1日16時48分許,唐某某(男、1974年8月7日生、西安市周至縣人,持有A1A2型駕駛證)駕駛陝A83054號大型普通客車(該車所有人為西安市戶縣欣源客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由西安水司客運站發車行駛至和平村十字時,被西安市未央交警大隊民警查獲。該車核載人數27人,被查獲時實載人數45人,超員18人,已超過該車額定乘員的50%。

4月2日15時,未央大隊將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依法刑事拘留,送押至西安市未央分局看守所。

4月26日上午,未央區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城北客運站公開審理該起客車超員危險駕駛案,併當庭宣判,判處唐某某拘役一個月,罰金3000元。

6

楊某醉酒駕駛危險駕駛案

2017年3月07日20時許,楊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陝KVA*99號黑色「東南」牌小型轎車,從神木縣呼家圪台村「五龍聚小區」出發準備去神木縣鏵山路供熱公司,由東向西行駛至神木鎮鏵山路「水龍市場」門口處時,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神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二中隊執勤民警查獲。

經使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對楊某進行呼氣測試,酒精含量為242.8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隨後民警立即將血樣送神木縣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結果顯示,楊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7.27mg/100ml。經報神木縣公安局分管交警負責人批准,對楊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3月9日,神木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上報榆林市交警支隊對楊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作出吊銷的決定。3月13日,案件偵查終結,神木縣公安局製作了《起訴意見書》,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楊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材料移送神木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月20日神木縣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向神木縣人民法院對楊某提起公訴。4月5日,神木縣人民法院對楊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楊某沒有提出上訴。

7

岳某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危險駕駛案

2017年01月29日20時20分許,駕駛人岳某駕駛陝A63AE5號微型轎車沿銅川市二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玉華路加油站北側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駕駛的陝BQR888號小型客車追尾相撞后駛入左側車道,又與對向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陝BT0630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勘查過程中,發現岳某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銅川交警一大隊民警及時將岳某帶至銅川市人民醫院急診科提取「岳某」靜脈血液10ml。后經銅川市王益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酒精定量檢測,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犯罪嫌疑人岳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2月27日正式對岳某危險駕駛案立案偵查。2017年3月7日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吊銷了岳凱機動車駕駛證。2017年3月10日,對岳某變更強制措施,依法為其辦理取保候審。現案件偵查終結,準備移送起訴,目前犯罪嫌疑人岳某無法聯繫,涉嫌逃跑,辦案民警已固定相關證據,對岳某進行網上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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