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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您如何申請國家司法救助金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2016年7月1日)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試行)》(2016年8月16日)

以下簡稱「兩文件」

一、What is 司法救助?

首先需澄清一個概念:

司法救助訴訟救助

國家司法救助(給困難的當事人救助金)是指國家向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而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證人(限於自然人)等及時支付的救助金。

訴訟救助(減免當事人的訴訟費)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對當事人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救濟措施,減輕或者免除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負擔,保證其能夠正常參加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二、這事由誰管?

1、不以戶籍定管轄,均由案件管轄法院負責救助。

2、兩文件中分別明確,人民法院、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三、哪些人可以申請?

1、應當救助的——因受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陷入生活困難。

當事人因生活面臨急迫困難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救助:

(一)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二)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四)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五) 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其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的;

(六)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難的。

2、一般不救的——有重大過錯、弄虛作假、與案無關、非自然人。

救助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 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 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四) 在審判、執行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侵權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 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 已經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七) 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救助申請;

(八) 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怎樣救助?能救助多少?

1、救助方式:給你錢、做你思想工作、給你撐腰

對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請人只進行一次性輔助救濟。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並與思想疏導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2、救助金額:36個月平均工資總額

以案件管轄法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給付或者雖已判決但未執行到位的標的數額。

五、這事兒咋整?

交書面材料,特殊的口頭后筆錄簽字。

救助申請人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一般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請書,救助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救助的數額及理由;

(二)救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實際損失的證明;

(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的證明;

(五)是否獲得其他賠償、救助等相關證明;

(六)其他能夠證明救助申請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六、多久能領到?怎樣領?

來算工作日:

1、向法院申請:立案起10日出決定+7日內財務辦手續+撥付后2日內通知來領;一般一次性發放,特殊的可分批發,可委託發放

2、向檢察院申請:受理申請起10日內,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指定檢察人員)填表(《受理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登記表》);製作報告(《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審查報告》),提出意見及理由;填表(《國家司法救助審批表》);製作決定書(《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報送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撥付后2日內通知來領

救助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案情複雜的救助案件,經院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決定救助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財務規定辦理手續。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金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救助申請人領取救助金

對具有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的救助申請人,可以依據救助標準,先行墊付救助金,救助后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救助金一般應當一次性發放。情況特殊的,可以分批發放。

發放救助金時,應當向救助申請人釋明救助金的性質、准予救助的理由、騙取救助金的法律後果,同時製作筆錄並由救助申請人簽字。必要時,可以邀請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見證救助金髮放過程。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救助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委託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申請人所在單位等組織發放救助金。

七、騙錢的,要追回

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后,人民法院從被執行人處執行到賠償款或者其他應當給付的執行款的,應當將已發放的救助金從執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來看個判例及整理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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