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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離職證明裡增加員工的日常違紀行為,合法嗎?

職場人都知道離職證明是去下一家企業工作的必備品。但是離職證明有範本嗎?離職證明裡的內容,企業可以隨意撰寫嗎?近期,無憂精英網網友陳先生,就遇到了企業隨意撰寫自己的離職證明,從而導致自己再就業困難的煩心事。

陳先生是某互聯網公司的員工,近期對自己的待遇和工作內容不是很滿意,跟公司協商后,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於是陳先生開始消極對待自己的工作,上班遲到早退已變成家常便飯。很快陳先生的勞動合同期滿了,公司向陳先生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可是該離職證明除載有法定內容外,還附加了有關陳先生在職期間違反勞動紀律情節的表述。拿到這份離職證明,陳先生傻眼了,這樣的離職證明,讓自己還怎麼找工作?

那麼離職證明能不能出現員工的負面信息呢?對這起案例,來自無憂精英網的網友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的規定可知,法律並沒有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裡是否可記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進行任何規定,只要該負面信息真實、客觀,用人單位就有權在此進行表述。

另一種則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容的範圍。否則,在用人單位對該證明有壟斷性話語權的情況下,如不限制用人單位的表達範圍會不利於勞動者的再就業實現,並導致勞動力市場的秩序紊亂。

為此小編諮詢了無憂精英網的首席職業發展顧問趙爭女士。作為勞動法專家,趙爭女士指出:首先,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后,應當向離職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離職員工要向新僱主提交離職證明後方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個規定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效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資歷、專業技能、經驗水平,幫助勞動者有效獲得就業機會。所以說,離職證明也是未來用人單位評判是否招錄該勞動者的重要依據之一。

針對本案,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信息,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此外,是否可記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之外內容,該決定權在於勞動者。這一條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有所體現,即「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最後趙爭女士還提出,雖然該企業擅自添加陳先生離職證明中的內容,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但是陳先生自身消極的工作態度,也是不可取的,作為專業的職場人,無論是跳槽還是離職,都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另外,可別忘了,現今大部分公司都會對新員工進行職業背景調查,如果因為自己目前的消極工作態度,影響到以後的職業生涯,到那時就真的悔之已晚了。 切記,職場中永遠有不變的法則。誠信負責的態度,積極進取的心理,長遠的職業規劃,包括無處不在的壓力和業績要求都是職場永遠的主題,無論你在何時,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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