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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亡羊補牢為時未晚:用好專利申請恢復權利

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有時會遇到難以在規定期限內答覆官方通知、繳納官費或出現其他逾期情況。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種處分決定。此時,了解辦理恢復手續的應用範圍、正確把握辦理恢復手續的期限、了解辦理恢復手續所需遞交的文件及費用,顯得尤為重要。雖然專利法規定了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期限延誤而能夠恢復的情形及相關期限,但考慮到通常情況下極少適用,本文以下主要介紹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延誤期限而導致其權利喪失,收到處分決定后如何辦理恢復手續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可以辦理恢復請求的情形

首先,只有對能夠辦理恢復的情形瞭然於胸,才能夠準確無誤地辦理恢復手續。通常,當事人延誤答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有指定期限的通知書,或未在專利法或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遞交相關文件或費用而導致視為權利喪失的,均能提出恢復請求。

當然,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明確了不能恢復的情況: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優先權期限、專利權期限和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二、提出恢復請求的期限

對於辦理恢復請求的期限,針對案件當前所處的不同審查階段及情形,計算其絕限日所依據的通知書也不盡相同:

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通常就延誤的期限發出視為喪失權利的通知書。我們應當根據該通知書的發文日來確定提出恢復請求的絕限日期。一般情況是,專利局發出的處分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權利人可以請求辦理恢復。

然而,在某種特定審查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會就延誤的期限發出任何通知,這就需要權利人嚴謹分析當時的情形與適用法條,慎重確定恢復期限。常見的情形是,針對駁回決定,如果權利人未如期提出複審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發出任何通知,但權利人可以自被延誤期限起2個月內主動提出恢復請求。

由此可以看出,準確掌握各種審查情形下辦理恢復手續的絕限日期,是非常重要的。

三、常見的五種通知書的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1.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后的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在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及實質審查過程中,當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補正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做出視為喪失專利申請權的處分決定,即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該通知書的2個月內辦理恢復手續。 為了成功地恢復權利,權利人需要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解決導致案件視為撤回的通知書中的問題,但不需要具體陳述錯過期限的理由。

如果權利人在臨近該2個月的恢復絕限時仍然難以做出最終決定或難以準備齊所缺文件,則可以靈活地利用恢復手續的補正程序,爭取更多的時間。在初步審查及實質審查階段,在規定的2個月內期限權利人可以通過僅遞交合格的恢復權利請求書的方法啟動恢復權利程序。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后,審查發現恢復手續的文件或費用不全,會就此次恢復權利請求書下發《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補齊相關文件及費用。因此,權利人可以獲得額外超過1個月的緩衝期限。

當然,除非萬不得已,不建議利用這個1個月的補正程序,因為答覆《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為補全恢復手續所需文件及費用的最後機會,再次錯過的話就沒有任何補救機會了。所以,在答覆該通知書時,權利人務必保證文件齊全、費用全額繳納,否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不同意恢復權利,申請人就此喪失恢復權利的最後機會。

2.針對複審請求缺陷或逾期情況下辦理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如收到《駁回決定》,無論專利申請之前是在初步審查、還是實質審查階段,都轉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處理。依照相關規定,在收到專利局做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專利申請人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且須一併遞交針對《駁回決定》的複審請求意見及克服《駁回決定》指出缺陷的相關文件,並支付複審費用。

如果複審請求存在缺陷,通常會導致如下幾種處分決定:

——提出複審請求不是針對專利局做出的駁回決定的、複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複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的、複審請求不予受理;

——在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複審費的,其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複審請求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15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但經兩次補正後仍存在同樣缺陷的,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因複審請求不予受理、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而導致專利申請人無法在《駁回決定》指定的3個月答覆期限內再次提出複審請求,或專利申請人由於正當理由未在《駁回決定》指定的3個月期限內提出複審請求而需要提出恢復權利請求時,需要在《駁回決定》要求的答覆期限日起2個月內,也就是《駁回決定》發文日加3個月後,再加2個月對應的日期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主動提出恢復請求,並同時補齊所有文件,包括複審請求、相應的複審意見或理由以及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所述費用包括複審費和恢復費。

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的恢復請求,包括本文即將提到的、收到《複審案件結案通知書》后需要提出恢復請求的情況,要求在期限內補齊所有所缺文件及費用,缺一不可。如果缺任何一項,甚至任何一項有缺陷,都將導致恢復請求視為未提出,從而喪失最後恢復權利的機會。這點不同於1中有恢復補正的手續。

3.收到《複審案件結案通知書》后的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專利審查指南並未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複審案件結案通知書》有相關描述。實際操作中,申請人由於種種原因逾期答覆或逾期未答覆《複審通知書》,將會收到《複審案件結案通知書》。

而如果申請人有意繼續該申請,則應於收到該通知書2個月內提出恢復請求。如上文中提到的,這裡需要考慮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恢復請求的特殊性:即恢復請求與針對複審意見的答覆、恢復費用等需要同時補齊,沒有補正機會。

4. 收到《視為放棄專利權通知》后的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權利人在收到《授權通知書》后,被要求在2個月內繳納專利登記費及首年年費。而在期限內未繳足其中任何一項費用的,會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視為放棄專利權通知》。類似於收到視為撤回的恢復手續,權利人可在收到《視為放棄專利權通知書》2個月內提出恢復請求、補齊登記費、首年年費及恢復費用以恢復該專利申請。該恢復程序有一次補正機會,如在需要情況下,可考慮利用該恢復手續補正機會給申請人/專利權人更多緩衝時間。

5、收到《專利終止通知書》后的恢復權利手續及相關期限

專利權人在專利維持階段,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繳足年費,會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終止通知書》。如需辦理恢復手續,則需在收到該通知書2個月內提出恢復請求、補繳年費、滯納金及恢復費用。同樣地,該恢復程序有一次補正機會,可考慮適時利用。

結論

綜上所述,根據案件審查狀態準確把握正確操作方法及時機,才能最大利益、萬無一失地保護申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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